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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滯納金在合同中的適用 違約金與滯納金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法律概念。由于我國群眾的法律知識比較缺乏,在訂立協議時,雙方往往不能分清違約金與滯納金的區別。若僅僅因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了滯納金,沒有約定違約金,就以合同法中沒有關于滯納金的規定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給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這顯然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民法原則與刑法原則的誤解和混淆。違約金一般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而應當向對方支付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從性質上看,違約金具有預定性、賠償性、懲罰性等特點。 ·如何計算出遲延履行金 一、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 第231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232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民訴意見》 29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nbs ·消費者怎樣收集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費者權益爭議糾紛的訴訟時,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既要提出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同時還要有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例如在一產品質量損害賠償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就需要至少提出三個證據才能使案件成立:一是與被告的買賣關系確實存在的證據,如購貨發票;二是醫院的診斷證明;三是醫療費單據。這就是原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消費者權益爭議糾紛特點,消費者應著眼于以下幾方面的證據收集: (1)反映當事人法律關系的形成、發展的證據材料,如商品的購貨發票、接受服務的票據、加工承攬、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如有產品質量問題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鑒定結論等;&n ·消費者要求損害賠償的相關知識 一、消費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和范圍 1、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向商品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索取并妥善保存相關憑證,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產品說明書、消費清單、交費單據等。 2、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損害時,應對損害的后果及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的相關證據予以保存、保全。 3、消費者受到侵害,造成財產損失、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均可納入索賠的范圍。 二、消費者損害賠償的情形分析1、對等賠償的原則(1:1)。即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費損害予以全部、等價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 ·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沒錢怎么辦? 實踐中,最擔心的是被執行人就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會束手無策,申請人只能等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再申請法院執行。但如果被執行人故意隱匿財產,拒不執行,申請人應當從兩個方面給其壓力: 其一,追加被執行人延期執行的罰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到期沒有履行義務,應當按應給付金額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延期付款違約金。這樣算來,如果被執行人拒不支付應付的錢款,每拖一天,就要多支付很多違約金。而執行法律又沒有規定期限,只要被執行人還活著,哪怕是20年30年,都不可能躲掉履行支付的義務。對于一個希望正常生活的人來說,早日結束被法院圍追堵截傳喚的日子,也是其內心的希望。 其二,積極配合法院,追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執行庭的人手有限,又是日理萬機,每個法院手里總是有幾十上百個案件,法官對某一當事人下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用人單位對員工財產安全保障義務 用人單位對員工安全保障義務應從侵權行為的角度來分析,因此在用人單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承擔上,也遵從侵權行為案件的審理思路。 (一)關于歸責原則。在性質上,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安全保障義務屬于積極的注意義務,用人單位對安全保障義務的違法是對注意義務的違法,故在歸責原則上應適用過錯原則,即在用人單位沒有履行其應盡義務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非一旦損害結果發生,用人單位就必定要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可由員工承擔,如果員工需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安全設施不完善、安保人員不到位等等。 (二)關于責任的性質。用人單位對員工民事權益的受損應承擔何種性質的責任?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的責任介于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之間。即在直接侵權人能夠確定的情況下,員工 ·無效婚姻的相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幾類婚姻為無效婚姻,這樣的婚姻在法律上沒有得到確認,當然就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了。造成無效婚姻的原因很多,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 ·離婚協議中的有些約定屬于無效的 1、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2、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3、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簽約常識 二手房的購買不同與新房,因為經過網簽的備案之后,房源有了很多的合同及注意事項。那么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在文件方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這里主要是寫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系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二、標的這里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設備等情況,同時還應寫明房屋產權歸屬,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情況。三、價款這也是很主要的內容,主要寫明總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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