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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是怎么規定的?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是怎么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相關法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對于親戚可以繼承房產嗎? 對于親戚可以繼承房產嗎?一、對于親戚可以繼承房產嗎?房屋親戚能能不能繼承要依據繼承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法定繼承的,只有法定的繼承人能繼承,如果是遺囑繼承的,要看遺囑的內容而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 ·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需要補償嗎? 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需要補償嗎?并不需要補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二、遺產繼承的相關認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 ·勞動合同法有沒有規定自離沒工資? 勞動合同法有沒有規定自離沒工資?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規定自離沒工資,相反,自離也是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來發放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發工資屬于拖欠克扣工資的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但勞動者應當賠償損失。賠償損失與結清工資是不同法律關系,二者應當分別計算,合并結算。自離,自動離職,即不告而別,屬于違法解除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知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道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專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分割財產訴訟費多少錢? 一、分割財產訴訟費多少錢?分割財產訴訟費是要按照案件涉及財產的數額來確定的,具體如下: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 ·有了土地使用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有了土地使用合同的作用有哪些?1、有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2、有利于加強國家對企業的管理和監督。3、有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和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4、有利于專業化生產的發展協作和經濟聯合促進經濟技術交流合作。《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對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一般規定,即發生糾紛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么起訴至地人民法院(從這里可以看出,明確合同履行地比明確合同簽訂地更具有法律意義)。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但也存在特殊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此規定,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1、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當然不行)2、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合同 ·有外孫女繼承的權利嗎? 有外孫女繼承的權利嗎?外孫子女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有繼承權。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二、法定繼承的相關認定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范,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 ·爺爺父親去世孫子如何繼承財產? 爺爺父親去世孫子如何繼承財產?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來進行繼承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一千一百五十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二、遺囑繼承的種類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 ·離婚中孩子的撫養權要爭取的話該如何取證? 離婚中孩子的撫養權要爭取的話該如何取證?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 ·五種遺囑方式的效力最高的是什么? 五種遺囑方式的效力最高的是什么?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以是法定繼承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如果一個人所立的遺囑有數份,其中有一份為公證遺囑,就應按照公證遺囑來執行遺產的繼承。沒有公證遺囑,所立數份遺囑中內容又相抵觸的,以時間在最后的遺囑為準。二、遺囑繼承的程序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二)編制遺產清冊,并予宣布;(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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