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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寧波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7、對該鑒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或者在開庭前要求重新鑒定。但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請。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定義法醫精神 ·是否可以簽兩個勞動合同 是否可以簽兩個勞動合同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和兩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 ·法院強制執行被拘留多久能放出來 法院強制執行被拘留多久能放出來法院強制執行拘留期限是15日法院強制執行會拘留嗎1、如被執行人沒有財產的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不會因此而被拘留。2、司法拘留是法院為了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如果被執行人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予以司法拘留。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且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只能是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了履行能力后再恢復執行。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 ·交通事故人傷誰來賠償 交通事故人傷誰來賠償承擔直接賠償責任的事故責任者,包括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承擔墊付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機構。多數情況下發生的交通事故往往都會造成人身的損害或財產的損失,此時就需要對受傷或受損的人做出具體的賠償。特殊情況下主體的確定駕駛盜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盜竊者;擅自駕駛他人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駕駛人;雇員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雇主;如果雇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與雇主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駕駛未過戶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支配車輛運行和取得運行利益的現車主;分期付款出賣方保留車輛所有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車輛買受人;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肇事人或者借用人;出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 ·一、離婚丈夫藏匿財產是否違法? 一、離婚丈夫藏匿財產是否違法?一方在離婚時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是有可能觸及法律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因此,一方隱匿財產,離婚時可以對隱匿方少分甚至不分財產,另外如果離婚后發現的可以單獨起訴要求分割財產。至于隱匿方的隱匿行為,可以要求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二、離婚時如何避免對方隱匿財產?對于離婚后發現對方有隱藏財產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現就防止對方隱匿財產的方法介紹以下幾種:(1)婚前、婚后財產進行公證。(2)財產約定時 ·一、結婚后買房新婚姻法的規定是什么? 一、結婚后買房新婚姻法的規定是什么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后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財產均是共同財產。婚后所得的財產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新婚姻法第17條第4項、第18條第3項將婚后一方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分為兩種情形:如果遺贈或增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即屬于接受贈與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婚后一方接受贈與或遺贈所得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離婚房產分割辦法是怎樣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 ·開發商延期交房找哪個部門開發商延期交房應該找房產 開發商延期交房找哪個部門開發商延期交房應該找房產局投訴或者消協等部門解決。延期交房是違約行為,但承擔違約責任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可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來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租金標準確定。二、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責任該怎么追究1、繼續履行交房的義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2、業主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商品房自始至終未具備交付條件或長期無法履行交房義務,影響了購房人居住目的的目的,那么購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3、開發商應當承擔遲延交房的損害賠償責任。如雙方約定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則適用違約金條款。 ·一、勞動合同內容? 一、勞動合同內容有哪些1)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2)工作內容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 ·再婚需要帶離婚證嗎? 再婚需要帶離婚證嗎申請再婚的時候是需要攜帶離婚證的。申請再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原先離婚了的老夫妻進行再婚申請。這個時候需要帶上離婚證,才可以申請復婚。第二種情況是離婚的一方要和其他人結婚,這個時候同樣需要帶上離婚證,通過離婚證來證明你是單身狀態,這樣才不會觸犯我國的重婚罪。通常來講,如果是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話,民政局會發給離婚雙方離婚證,以表示雙方正式離婚。但如果是特殊情況,比如通過法院起訴離婚的,那么離婚雙方將得不到民政局發放的離婚證,代之是法院的相關離婚判決書或類似憑證。該類憑證作用與離婚證作用相同,申請再婚時時需要帶上的。如果離婚的一方,沒有攜帶離婚證即去辦理再婚手續,那么將不會獲得通過,因為沒有離婚證的話,將沒有辦法證明該人還是處于單身狀態,因我國現行婚姻法為一夫一妻制,所以沒有離婚證的話將沒有辦法再婚。其實,辦理再婚登記的居民,除了離婚證之外,還需要帶上雙方的常住戶口本、身份證、彩色合影照片等等資料,相對來講還是比較麻煩的。其實說到底,婚姻不 ·不適宜羈押血壓的規定是什么 一、不適宜羈押血壓的規定是什么如果只是一般的高血壓的,身體條件符合羈押的要求,可以進行刑事拘留。若高血壓可能危及該人生命或加重病情,并有醫療證明不宜羈押的,可以不予拘留而予以取保候審。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精神失常、重度傳染、懷孕、哺乳期婦女不能羈押。條文: 嚴重影響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六十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因病不予收押:條件、程序應規范第一,應由最高司法機關聯合出臺規定,對看守所不能收押的疾病范圍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對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的疾病、什么情況的精神病、傳染病患者才可以不收押進行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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