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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補充偵查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一、37天補充偵查是否合乎法律規定?37天補充偵查是不合乎法律規定的,補充偵查中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于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 ·夫妻可以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嗎? 夫妻可以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嗎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可見,夫妻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財產各自所有。約定財產制在下列范圍內受法律保護:1、共同財產制:是指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全部約定為。夫妻雙方認為婚后共同生活,應當財產不分彼此,對維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約定婚前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2、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歸財產取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和在夫妻關系存 ·詐騙罪的客觀行為構造的范圍是有哪些? 詐騙罪的客觀行為構造的范圍是有哪些?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二、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 ·個人拆遷自建房如何補償? 一、個人拆遷自建房如何補償?以國有土地上為例,在征收范圍確定后,征收有關部門會組織將征收范圍內的所有建筑進行登記、測量、認定、處理。這個時候被拆遷房屋的具體情況都會被對應展現。如果該房屋沒有產權證,那么還會專門認定該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筑,如果是,那便沒有補償。如果有房產證,產權沒有糾紛,測量后會組織評估,而評估的標準是按照該片區內下發的補償方案來具體實施的。所以至于多少錢一平,是要看當地的補償方案才能知道的,全國沒有統一價。但是有個參照補償方案是否合理的方法,那就是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應當與周邊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等同或高于市場價值。所以需要根據房屋具體情況來判斷該如何補償、多少錢一平。房屋拆遷糾紛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程序執行。在該法中也規定了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職責,如果存在違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則權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于補償標準問題,法律規定是不低于周邊房屋市場價格。另一 ·婚后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二、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所謂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 ·起訴離婚多長時間能離? 起訴離婚多長時間能離一般而言,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來做: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一審不判離的話,原告可以在接到判決之后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但二審改判的概率很小),而二審一般又要3個月的時間。也可以不上訴,而是在6個月后再次起訴,重新進入一審程序,時間同上。如果法院依然認為夫妻雙方感情沒有破裂,可能再次判不離。那就只好再等6個月,進入第三次起訴。因此,起訴離婚最快一、兩個月就完成,最長要拖好幾年也離不下來。二、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判離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 ·刑法中規定未成年販毒關哪里 刑法中規定未成年販毒關哪里?未成年販毒一般都關押在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并予以刑事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未成年人犯罪在當前的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還處在發育期,他們既有容易被引誘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我國刑法在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刑罰的規定上,與對待成年人犯罪有著明顯的區別。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達到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故《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未成年吸毒怎么處理?吸毒的 ·一、協議中約定不給撫養費是否有效? 一、協議中約定不給撫養費是否有效?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于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但實踐中由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響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長。此種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二、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1、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幾種: ·一、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是怎么分割? 一、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是怎么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法院具體分割財產時,會充分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按照法律規定,非法同居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但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如生前另一方依靠其扶養,且另一方自身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另一方對其生前扶養較多,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適當分給其一部分遺產。二、解除同居關系有哪些方式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有兩種方式:(一)、以協議方式解除:同居是雙方自愿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雙方不愿意繼續 ·刑事案件辯護書應該怎么寫? 刑事案件辯護書應該怎么寫?一、刑事案件辯護書應該怎么寫?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經過會見被告人、約見證人、庭審、質證,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所指控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情況,理由如下:(一)、本案關于被告人有罪的幾個主要證據均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1、關于公安局分局交通支隊出具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如下問題:第一、關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實部分: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錯誤:第三、適用法律錯誤:《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逃逸是交通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2、關于證人證言真實性存在如下問題:3、關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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