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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1)必須捏造犯罪事實。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不成立誣告陷害罪。(2)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利用被害人進行告發的,也成立本罪。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
·婚后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新婚姻法如何說的? 房子是一個家庭重要的財產,很多夫妻都是結婚后買的房子。如果日后因為感情不和鬧離婚時,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雙方來說,正確的認定共同財產的范圍至關重要,否則就很容易引發糾紛。那么,婚后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民法典如何說的?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的這篇文章。一、婚后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1、屬于共同財產的(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
·主動離職要工資是合法的嗎? 主動離職要工資是合法的嗎?合法的;員工主動申請離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的工資足額發放。若由此發生勞動糾紛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辭職的步驟第一步寫辭職信這是必
·逃債伎倆列舉 債務在法律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主體(即債務人)是特定的。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其他人主張債權。因此,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往往利用股東與公司、公司與員工、丈夫與妻子、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等主體間的特殊關聯關系進行逃債。比如,將財產全部記在母親名下。對于這種情況,法院和申請執行人就必須條分縷析,將對方的財產來源摸清,證據如果充分,法院可以依法對其惡意逃債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債的主體特定性還衍生出另一個道理:即如果債權 ·不履行附隨義務的起訴可以嗎? 不履行附隨義務的起訴可以嗎?不履行附隨義務的起訴可以,但此時也會侵害原告的財產權益。在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時,對合同附隨義務既然進行了規定,就應當履行,避免造成對方的損失。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附隨義務在我國中應嚴格定義為狹義的概念.其設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二是維護對方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違反附隨義務與違反給付義務一樣產生違約責任.附隨義務的內容包括通知、協助、保密和基于誠信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
·哪些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下面這些情況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情況:(一)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另外,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處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
·銀行卡盜刷報案需要什么證據 銀行卡盜刷報案需要什么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二、盜刷立案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就可以立案了。此外,除了盜刷金額符合條件外,公安機關立案還要看證據
·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是否構成單位犯罪 個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如果個人以單位名義進行犯罪是不構成單位犯罪的,應該以自然人犯罪的規定進行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二、怎么區
·孕期合同到期順延哺乳期可以嗎? 員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勞動合同期間會遇到很多時間,比如女員工懷孕,女職工“三期”內單位是不允許辭退員工的,遇到勞動合同屆滿的情況更是常見,法律上規定,“三期”內遇到合同到期的情況,合同不得終止,必須順延,而不是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
·過了申請執行時限怎么處理 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其制度原理與訴訟時效有一定類似之處,都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盡快穩定交易秩序。涉及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兩個問題:1.如何判斷是否超過時效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實踐中,曾有觀點認為,申請執行時效畢竟與訴訟時效有所區別,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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