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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自書遺囑應該注意哪些事項《繼承法》第17條第 訂立自書遺囑應該注意哪些事項《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3)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生糾紛時有助于辨明真偽,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于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盡量使用公歷。(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涂改、增刪、訂正。如須涂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注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并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后專段說明修改b處。遺囑書寫完畢之后,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保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行人保存,而一般不 ·結婚證多少歲可以領取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 結婚證多少歲可以領取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我國法律對多少歲才可以領結婚證的規定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2001年修訂婚姻法,關于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引發了許多的爭議,有人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也有的人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所以目前領結婚證最小年齡男方為二十二周歲,女方為二十周歲。二、結婚的條件的什么男女雙方通過自由戀愛,想結為法律上的夫妻,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那么,結婚的條件是什么?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以下三點:(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 ·一、軍人離婚軍人怎樣爭孩子撫養權? 一、軍人離婚軍人怎樣爭孩子撫養權?軍人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就得要有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這樣才能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1、工作性質雙方的工作性質,取證證明哪一種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2、工作環境工作環境也很重要,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看雙方的工作環境更好一些,那個更利于帶孩子。3、收入狀況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證明雙方經濟上的差異。4、居住條件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5、文化程度一般在教育上都是有差別的,高教育更利于對孩子的教育。6、性格修養一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 ·搶奪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一、搶奪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二、搶奪罪立案情節要求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一)導致他人重傷的;(二)導致他人自殺的;(三)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第四條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導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 ·經濟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經濟仲裁的基本制度是什么?我國經濟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了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除了向法院訴訟外,仲裁是解決糾紛的另一種重要方式。由于仲裁具有當事人自愿、程序簡便、不公開審理、解決糾紛迅速及時等特點,因此,在世界各地成為當事人樂于采用的解決國際國內經濟貿易糾紛的重要方式。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如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愿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專門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該第三者成為雙方選定的仲裁人(亦稱公斷人),或為仲裁機構。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也是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仲裁法。仲裁法的制定,是對我國仲裁制度根本性的改革,被譽為我國仲裁史上的嶄新里程碑。仲裁法對原有仲裁制度的改革,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實行當事人自愿原則。這是現 ·盜竊罪金額標準具體是什么 一、盜竊罪金額標準是什么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⑴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⑵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⑶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二、盜竊罪判幾年,如何處置?(一)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盜竊罪量刑標準: ·強奸案立案條件有哪些? 強奸案立案條件有哪些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2、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強奸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奸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二、強奸罪如何認定1、區分強奸罪與通奸行為的界限。通奸是在男女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發生性關系,既不違背婦女意志,也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通奸行為屬于道德范疇,不是犯罪。如果女方明確表示要斷絕通奸關系,而男方采用暴力、脅迫方法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強奸罪。2、男女雙方有從屬關系、教養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的認定。男女雙方具有從屬關系或者教養關系而發生性行為并不是認定強奸罪的依據。如果男方利用從屬關系或者教養關系,脅迫女方使其不得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強奸罪;如果男女雙方雖然有從屬關系或者教養關系,但是基于互相利用而 ·詐騙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詐騙量刑標準是怎樣的?一、詐騙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對于詐騙罪,其量刑標準如下:(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1、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2、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四)、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 ·搶奪罪立案數額是怎么要求的 搶奪罪立案數額是怎么要求的一、搶奪罪立案數額要求《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二、搶奪罪立案情節要求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一)導致他人重傷的;(二)導致他人自殺的;(三)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百分之五十的。第四條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導致他人死亡的;(二) ·嫖娼拘留多長時間嫖娼屬于犯罪嗎 一、嫖娼拘留多長時間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于“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二、嫖娼屬于犯罪嗎嫖娼是否屬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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