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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刑訴法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和解是我們國家比較特殊的一種制度,而且刑事和解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揮著其獨特的作用。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和解對于您來說可能并不是很陌生,但是刑事訴訟和解就不一樣了。那么不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刑訴法的規定是什么?一、采取刑事和解的條件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并處于有效控制之中;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屬實質一罪,并有明確的被害人;3、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4、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對基本事實沒有異議;5、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二、適用刑事和解的范圍:1、故意毀壞財物案、破壞生產經營案和輕傷害案;2、妨害通訊自由案;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4、因合法債務、經濟糾紛非法拘禁他人,沒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5、交通肇事案;6、因生活無著而初次盜竊、詐騙的案件;7、初犯、偶犯、在校學生、未成年人、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 ·有乙肝能取得孩子撫養權嗎? 有乙肝能取得孩子撫養權嗎?乙型肝炎一般分為:大三陽(傳染性較強)、小三陽(傳染性較弱)。如果一方患有傳染性較強的疾病,子女一般應由另一方撫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 ·工傷傷殘鑒定7級核算賠償是多少? 工傷傷殘鑒定7級核算賠償是多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二、哪些情況下屬于工傷7級?1、偏癱肌力4級;2、截癱肌力4級;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9、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10、頸 ·協議書放棄撫養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協議書放棄撫養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對撫養費作出處分的,可以主張撫養費,也可以放棄撫養費。二、放棄行為產生的原因分析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一方放棄另一方應負擔的子女撫養費主要有以下原因:對于放棄方而言:1、為達離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種妥協;2、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作出的一種讓步;3、為徹底斷絕將來再與對方發生來往;4、為不讓對方探視小孩。對于被放棄者而言:1、經濟上負擔不起;2、認為不應該給,這種觀點在農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認為子女既然給男方撫養了,男方就應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自己沒得到子女還要出錢撫養,被認為是不公平;3、不想給,夫妻反目成仇,認為給了撫養費就是對方得了利益,撫養費成了抱負對方的手段。對于法院而言:1、希望雙方作出妥協,使案件能夠調解;2、減少案件的執行。從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初忠都是從自身利益著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慮,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疑。三、放棄行為的法律依 ·沒結婚懷孕了生下孩子歸誰撫養 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此時并不能成立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而只能按照同居關系進行處理。而此時沒結婚懷孕了并且也生下了孩子的話,也是需要實際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那此時一般沒結婚懷孕了生下孩子歸誰撫養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一、沒結婚懷孕了生下孩子歸誰撫養(一)夫妻可以協商決定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由于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實際上屬于一個民事問題,所以夫妻當然可以就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達成協議。比如,《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這就是說,對于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這樣的問題,一般先由父母協商確定。如果雙方對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難以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定。(二)法院起訴解決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 ·上級交辦立案是刑訴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每一個法院或者是公安機關對于其審理的案件都是由管轄范圍要求限制的可能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那么就不能進行辦案。當然也存在著上級將案件交辦給下級來進行處理的情況。那么上級交辦立案是刑訴法的規定是怎樣的?一、上級交辦立案是刑訴法的規定是怎樣的?上級交辦案件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刑事訴訟法關于上訴的規定有哪些1、刑事審判上訴的主體有上訴權的人有:(1)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訴權。特別關注: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則無權上訴。2、一審刑事案件如何提出上訴根據我 ·根據法律規定是否要盈利才是侵犯肖像權? 根據法律規定是否要盈利才是侵犯肖像權?可能您對于肖像權確實有所了解,但是具體的法律保護肖像權的規定卻不是很清楚往往在一些不知情的情況下莫名其妙的被他人告上法庭。那么這個時候了解肖像權就非常重要。比如說很多人想知道根據法律規定是否要盈利才是侵犯肖像權?一、根據法律規定是否要盈利才是侵犯肖像權?“肖像”,從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術意義(或攝影)上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等藝術手段,使肖像權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質載體下再現的一種觀賞造型作品。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則蘊含了肖像權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其次,必 ·收了彩禮不結婚算騙婚嗎? 收了彩禮不結婚算騙婚嗎收了彩禮不愿意結婚登記是否屬于騙婚,需要區別對待。如果女方是以非法占有男方彩禮為目的,而假借結婚為借口的話,此時才會認定為騙婚。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二、騙婚的處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基于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從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民法典》第一 ·給家人拍照有沒有侵犯肖像權? 現如今智能手機的流行,不僅讓拍照功能的手機熱銷,也讓更多的人愛上攝影。人們習慣于將孩子或家人的照片隨意發到網上或設置成頭像,有的還將住所和孩子的幼兒園、學校暴露無遺。很多人都知道未經別人允許就拍攝視頻或圖片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權,那如果是給家人拍照有沒有侵犯肖像權呢?一、給家人拍照有沒有侵犯肖像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刑訴法解釋上訴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對于第一審的審判結果,如果不服的話,那么還有機會進行二審。當然,二審是需要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上訴之后,需要相關法院進行審理,很多人都想要清晰的了解一下刑訴法解釋上訴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一、刑事訴訟法關于上訴的規定有哪些1、刑事審判上訴的主體有上訴權的人有:(1)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明確告知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訴權。特別關注: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則無權上訴。2、一審刑事案件如何提出上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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