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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安全防護有哪些注意事項? 我們都認為,天上掉餡餅是一件幸運的事情,但是,天上掉的不只有餡餅,還有足以傷人生命的墜落物。隨著高樓不斷林立,高空墜物的危險進一步增加,人們的生命受到威脅,高空墜物安全防護成為重中之重,那么,高空墜物安全防護有哪些注意事項?一、安全注意事項凡是進行高處作業施工的,應使用腳手架、平臺、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安全帶和安全網等。作業前應認真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牢固、可靠。凡從事高處作業人員應接受高處作業安全知識的教育;特殊高處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上崗前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的,應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技術教育。施工單位應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必備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施工單位應按類別,有針對性地將各類安全警示標志懸掛于施工現場各相應部位,夜間應設紅燈示警高處作業所用工具、材料嚴禁投擲,上下立體交叉作業確有需要時,中間須設隔離設施。高處作業應設置可靠扶梯,作業人員應沿著 ·代通知金折算工資的規定是什么? 代通知金折算工資的規定是什么?《勞動合同法》規定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規定受社平工資3倍限制的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對于代通知金的標準,法律并無社平工資3倍限制的規定。《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于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 ·租賃中承租人的義務是什么? 租賃中承租人的義務是什么租賃合同,它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從物盡其用的角度看,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的義務究竟是什么呢,而在租賃中承租人又有哪些義務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介紹。一、租賃中出租人的義務是什么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占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于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 ·公司解除合同有代通知金嗎? 公司解除合同有代通知金嗎?公司解除合同如果是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是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因此,“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能夠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個理由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那么,“代通知金”的標準如何確定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對其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 ·出租人可否提前收回房屋 出租人可否提前收回房屋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賃中,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那么出租人是否有權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規定的。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出租人就必須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繼續履行合同了。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賃的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擅自轉租、轉借、轉讓租賃的房屋;擅自破壞租賃的房屋、改變結構、改變用途,或者拖欠房租達6個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終止合同。二、承租人可以轉租嗎1、承租人轉租房屋必須經出租人同意《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按以上兩個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屋是可以的,但事先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租賃合同中雙方 ·是否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后追陪? 國家本來就要求每個開車的司機都必須帶好駕駛證才能夠合法上路,但是也有的司機雖然會開車卻沒有按照規定去考駕照,甚至還覺得自己的車技已經可以避免被交警查到,雖然購買了車輛的保險卻也會面臨因為自己有過錯而理賠困難的問題,那么,是否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后追陪?一、是否無證駕駛交強險賠償后追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 ·租賃合同應注意哪些地方 在法律上,只要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方支付房租,那么就能理所應當的獲得房屋的使用權。那么,實踐中,如果還在租賃期出租人就要賣房應該怎么辦呢?此外,為了避免租賃合同糾紛,我們在簽租賃合同時應該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講述。一、租賃期出租人要賣房怎么辦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在承租方租賃期間,出租方要賣房子時,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承租方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承租方不購買,后期發生的買賣關系不能破除前期的租賃關系。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享有的、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得以同等條件優先于他人而購買的權利。《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以及《合同法》對于出賣人通知的法律規范為強制性規范,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出賣房屋,由于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是,如果買受人已經善意的完成過戶登記,根據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可以獲得房屋所有權。而且由于拍賣是公開市場行為,法律更加傾向于對于第三人的保護。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承租人的優先權為法律所明 ·房屋抵押網貸的評估流程是什么? 隨著經濟的發展,當人們在需要資金的時候,我們可以將自己的資本進行抵押,例如就可以將房屋進行抵押,那么再將物品進行抵押前,要先通過一定的程序對該物品進行評估,才能夠計算出可以貸出的額度有多少,可能有許多人并不是很了解,那么我們就為您介紹一下房屋抵押網貸的評估流程是什么?一、房屋抵押怎么評估1、其委托方應到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單位去咨詢、查閱有關的文件,了解一下房屋評估相關知識。委托方向房地產估價單位出具“房地產估價委托書”作為委托評估的依據,如過房地產估價單位沒有異議,即可視為接受委托。2、那委托方要向估價單位提供估價房屋土地的相關資料,比如土地使用證及附圖、地上建筑物產權證明及附圖、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文件等,如果是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則須提供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3、當資料準備齊全并交給估價單位之后,委托方便可與估價單位約定實地勘察的時間,并明確勘察時的具體要求。估價單位在約定時間對委托方的房屋進行實地勘察并評估,委托方支付評估服務費,約一 ·租房押金交多少才合法租房押金的交納如下: 租房押金交多少才合法租房押金的交納如下:1、關于租房押金問題,需要執行合同的約定的,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約定。2、租房押金一般是依出租方與承租方雙方約定,實際操作中押兩個月房租居多。3、需要慎重審查中介方是否有合法授權,最好由中介介紹房主出面審查相關證件后簽訂合同,這樣更有利于保護自己的權益。二、租房合同違約怎么賠償1、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3、合同法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 ·車鍋誤工費應該怎么計算? 車鍋誤工費應該怎么計算?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項誤工費:有固定收人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人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3條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人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人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2項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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