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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坦白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坦白泛指一種認罪態度,包括自首與坦白,一般在表述刑事政策時使用,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在刑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使用的坦白,指狹義上的坦白,與自首有嚴格的區分。坦白具有下列特征: 1.犯罪人系被動歸案。被動歸案是相對于犯罪人自動投案而言的。被動歸案主要有三種類型:(1)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而歸案。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些強制措施有五種,此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逮捕。(2)被司法機關傳喚到案。傳喚是司法機關為了訊問被告人而將其召到指定地點的一種方法。傳喚較強制措施雖然強制性要輕一些,仍具有不可違抗的性質。如果被傳喚人拒絕服從,就將進一步被訴諸拘傳。(3)群眾扭送歸案。無論上述哪一類型的歸案,都非出于犯罪人的主動,甚至是違背其意志的,因此都屬于被動歸案,這也是坦白區別于自首的最本質的特征。坦白的其他特征都是受此特征制約的。& ·共同犯罪自首的認定 正確認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關鍵在于準確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范圍。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各種共同犯罪人自首時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范圍,與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和具體分工是相適應的。 1.主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的范圍。主犯可分為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前者包括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后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首要分子必須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其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實;其他主犯必須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在首要分子的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的支配下的單獨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以及與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 2.從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的范圍。從犯分為次要的實行犯和幫助犯。次要的實行犯應交代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分 ·刑事證據開示 所謂證據開示,又常譯為證據展示、證據披露等。在刑事訴訟當中,它主要是指控辯雙方在開庭審判前,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將各自掌握和控制的訴訟證據和有關資料讓對方知悉的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刑事證據開示程序,但是帶有刑事證據開示性質的規定不斷出現在我國的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在偵查階段“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審判階段,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2007年10月新修訂的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第三十四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審查起訴 ·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這里所說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 ·簽訂購房合同注意點 一、細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載明了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房產資料,所以購房前要仔細查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將合同復印后作為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一個附件。 在查看土地使用合同時要注意: 1、要審查土地的轉讓用途,看其載明的土地用途是不是符合房屋建設條件。一般房屋建設用地用途為商住用地,工業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等用途的土地一般不宜修建住宅; 2、審查土地的使用年限。由于土地轉讓在先,樓盤修建在后,所以查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期限,對于了解自己所購房產的實際使用年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土地轉讓后長時間沒有修建銷售的樓盤有可能是爛尾樓,如發現這種情況,應認真查明原因,防止買到爛尾樓; & ·違反單身約定,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單身約定”違法。《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本案中,公司明顯是對聶女士婚姻自主權的侵犯、干涉。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指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單身約定”并非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 ·不應當撤銷的行政許可情形 1,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不予撤銷。撤銷行政許可,就意味著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應當隨之停止,否則,其行為即構成違法。 通常說來,對于有違法情形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并責令被許可人立即停止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這既是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讓有違法行為的被許可人承擔法律責任的需要。但是,有些行政許可的事項比如大型的道路建設、橋梁建設等事項,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 對于這些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后,被許可人可能很快就開始了生產經營等活動,而行政機關一旦發現行政許可中的違法情形,即可以對行政許可予以撤銷。但行政許可一旦被撤銷,就意味著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就有可能導致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 在此情況下,行政許可 ·國家賠償的申請流程 賠償請求人提出申請,然后由賠償義務機關受理申請,接著賠償義務機關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財政部門受理后,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 1、賠償請求人提出申請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如實記錄,賠償請求人簽字確認。 提交與申請有關的生效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以及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和銀行賬號。 2、賠償義務機關受理申請 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債權債務舉證要求 舉證要求就是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支持主張的法律依據等。 一、基本要求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聯系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二、舉證要求 1、明民事法律關系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2、確定債權債務數額的證據。 3、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事業單 ·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一、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看分居時間。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2、看婚前是否對精神病有所隱瞞。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為。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無禁止性結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二、能夠證明對方有過錯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證明。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離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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