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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后如何約定未來財產給小孩? 一、離婚后如何約定未來財產給小孩?雙方簽訂一個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協議,條件成就時或期限屆至時,由孩子處分或為孩子的利益才能處分這部分財產。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4)一方以夫妻共同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關規定,無論是一婚還是再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了夫妻關系,互為對方的家庭成員。那么在財產繼承的相關法律《民法典》中規定,在沒有合法的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其家庭成員都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其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財產繼承的權利男女平等,一般情況下財產繼承順序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的份額是均等的。出現下列幾種情況其財產繼承的份額不均等:1、對在生活中有特殊困難的(如殘疾人)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財產分配時可以得到特殊的照顧;2、在被繼承人生前與其一起生活或者擔任主要的撫養任務的繼承人,在財產分配的時候可以獲得更多的份額;3、在繼承人生前自己有能力有條件,但沒有對被繼承人盡到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財產分配時可以獲得的份額較少或者完全不能獲得遺產;4、所有的繼承人協商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的份額。我國《民法典》規定配偶、子女 ·一、結婚后創業財產分配可以各自一半嗎? 一、結婚后創業財產分配可以各自一半嗎?只要是共同的財產那么就需要各自一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 ·2023一級企業注冊資本金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2023一級企業注冊資本金的規定是怎么樣的?一、一級企業注冊資本金的規定是怎么樣的?1、注冊資本不需要驗資報告;2、注冊資本多少無限制;3、注冊資本注入公司時間無限制;4、出資方式無限制;5、營業執照不再體現實收資本數額;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6、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直銷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特定行業市場主體注冊資本(金)實繳登記作出具體規定的,要依照相關規定予以核準。二、企業注冊資本的要求(1)對最低注冊資本額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公司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一些從事特定行業的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中國有關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國投資 ·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在侵權訴訟案件中,一般是由原告,即被侵權人進行舉證,證明自己所受的傷害時由原告的行為所造成的。但是,在部分的法定情形中,可能會發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原有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改變,變成了由侵權人,即被告進行舉證,其主要證明的是自身的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存在所謂的因果關系,或者是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害時由于當事人自己的過錯或由于第三人的過錯所造成的。由于,民法裁判的原則是根據誰舉證誰,此時發生了負責舉證的人員的變化,所以被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在舉證責任倒置中,我們可以發現,其構成有以下幾個要件:一,舉證責任倒置只能發生在侵權的訴訟案件中,其他的民事訴訟不適用。二,并非所有的侵權案件都能使用舉證責任倒置,需要根據法條的規定的情形內才可以。三,舉證人是侵權人。四,侵權人舉證的目的在于證明自身的行為同損害的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的關系,或者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緣故或者是第三人的過錯所導致的損害。五,舉證不舉證期結果無法證明自己 ·一、離婚分割財產案件可以風險代理么? 一、離婚分割財產案件可以風險代理么?離婚案件不可以使用風險代理。《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二、風險代理的費用標準《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第十二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公司債務需要哪些證據 公司債務的償還辦法和時間長短的形式有很多種且各不相同。公司債務是公司所承擔的債務,包括各種長短期的貸款、應付未付供應商的款項、其他應付個人或者個體款項等等。還包括公司與債權人之間存在的債權和債務關系,而且在轉讓的過程中還受民法典的限制,形式呈多樣化。公司債務一般體現在:1、借款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流動資金或為償還某項到期債務而向外單位借入的各種借款。公司會根據公司的運營情況和償還時間選擇長期或者短期借款。對于債務人來說借款的時間越短所要承擔的風險將越高;2、應付賬款正常是指公司與供應商之間在購買材料、商品或接受勞務供應等而發生的債務,在雙方交易過程中購買的商品、材料或勞務與支付貨款的一種時間差產生的負債;3、應付職工薪酬按照公司的薪酬規定包含應該支付給公司員工的工資、獎金、補貼、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各方面款項;4、應交稅費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按從事的行業不同,按照國家稅務規定對其經營所得依法繳納各種稅費。比如增值稅、增值稅附加稅、消 ·一、如何對企業股東剩余財產分配? 一、如何對企業股東剩余財產分配?股東的剩余財產分配權,指股東對公司清算時的剩余財產有分配的權利,股東的剩余財產分配權。股東對其出資的所有權就直接體現受益權、轉讓權和剩余財產的分配權上。股東能夠得到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的前提條件是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時,其全部財產在向公司全體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后尚有剩余。也就是說,公司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權優先于股東的剩余財產分配權。各國公司法均一方面規定股東對公司剩余財產具有分配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規定了禁止未清償公司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條款。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照前列順序清償完畢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責令改正,并對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剩余財產分配審計(1)破產企業的清算費用 ·一、離婚后房子的按揭貸款是否屬于共同債務? 一、離婚后房子的按揭貸款是否屬于共同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產權是誰的就由誰承擔。《婚姻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統一規定,其第十條這樣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⑴必須存在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離婚之日或一方死亡止。⑵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夫妻雙方為維護共同生活的需要引起的債務;一類是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共同生產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⑶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債務,夫妻關系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這種共同共有的性 ·勞動合同法離職需要兩個月前通知單位嗎? 勞動合同法離職需要兩個月前通知單位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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