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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超市摔倒的責任誰負? 顧客在超市摔倒的責任誰負?顧客在超市摔倒的情況時有發生,這樣的情況發生法律糾紛的時候法院一般都會判決超市會存在一定的責任,不管這個過錯是否明顯,超市都要賠償一定的責任,那么到底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顧客在這些公共場所,發生安全事故的賠償責任的呢?下面就讓我們來告訴您顧客在超市摔倒的責任誰負是怎樣的吧。顧客在超市摔倒的責任誰負??作為消費者到超市消費,超市作為購物場所的管理人應當為你提供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但由于超市未能及時清理蔬菜專區地面濕滑障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你滑倒受傷,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超市應當依法賠償你的損失。但由于你是成年人,在濕滑的路面行走時,也沒有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因此你對自己的受傷也有過錯,因此,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 ·很多人去逛超市都會開車去,超市也會有自己的停車場供顧客停車, 很多人去逛超市都會開車去,超市也會有自己的停車場供顧客停車,那么不免會有這樣的情況,顧客在停車的時候發生了一些安全事故,那么顧客在超市停車場摔倒誰負責!相信很多人對此都有疑問,下面就讓我們為您解答。顧客在超市停車場摔倒誰負責?作為消費者到超市消費,超市作為購物場所的管理人應當提供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但由于超市未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你滑倒受傷,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超市應當依法賠償你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按照上述規定,王女士有權要求商場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問題最近發生的頻率也是越來越高,環境問題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問題最近發生的頻率也是越來越高,環境問題開始受到您的密切關注。人們用法律保護環境的意識也越來越強。那么,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該如何處理呢?下面,我們將會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該如何處理一、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賠償損害即可成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也確認了這一賠償原則。二、賠償損失包括:污染造成財產的直接減少或滅失;損害人體健康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工資、獎金、交通費以及因受害人自行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而實際支付的費用。因污染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作賠償,但可根據是否預見將來必然獲得的財產或利 ·商標侵權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商標侵權可以要求哪些賠償現實中,要是發生了商標侵權的話,那么此時商標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作出相應的賠償,不過究竟商標侵權可以要求哪些賠償呢?而在要求賠償之前,還需要先對侵權行為作出認定,此時又該如何來認定商標侵權?以下是對這兩個問題的詳細介紹。一、如何來認定商標侵權?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4、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二、商標侵權可以要求哪些賠償?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有以下幾種確定方式:(1)侵權人 ·環境污染侵權賠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環境污染侵權不僅損害了對方 環境污染侵權賠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環境污染侵權不僅損害了對方的利益,而且還造成了惡劣的影響。那么,您知道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的范圍是什么嗎?下面,我們將會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供您參考。一、財產損害賠償對于財產損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比較容易計算,對于間接經濟損失則難以把握,可以從以下三個特征去把握: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范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超出這個范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除此之外,間接損失還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鑒定單位作出鑒定結論后,再予以確定。對于第三種經濟損失即恢復環境所需要的費用,該費用往往是天文數字,而且難以確定最終數額,對于該損失我們認為可以由相關部門作出恢復環境所需要的時間的鑒定結論,再結合第二種間接損失,計算出受害人在此期間內的預期收入的損失,由 ·在我們國家環境污染的情況是很嚴重的,環境污染在農村的話可能會 在我們國家環境污染的情況是很嚴重的,環境污染在農村的話可能會導致農業受到一些損失,這時候就需要對農業損失進行鑒定,進而獲得農業損失賠償,那么農業環境污染損失鑒定去哪里做?我們收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農業損失鑒定到哪里做到當地農業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農業受災的范圍和內容極為寬泛,農業司法鑒定所可以承擔在鑒定業務范圍內的司法鑒定。如天災(自然災害)屬于不可抗力,無法索賠,只能是政府救災、救濟;如有保險,則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給予當事人賠償。如屬人為事故(如污染造成漁民養殖的水產品死亡等)或因當事人管理不善造成他人的農業財產損失(如人工筑壩養魚的堤壩垮塌造成相鄰農田莊稼的受損等),那可以在司法鑒定后依法索賠。二、農民受災損失哪些途徑可以救濟1、?政府來救助,社會添力量根據我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洪水是自然災害,沒有民法 ·勞動仲裁法實施條例全文一、勞動仲裁法實施條例全文對于 勞動仲裁法實施條例全文一、勞動仲裁法實施條例全文對于很多勞動爭議,我國規定的是仲裁前置,也就是說此時對勞動爭議的處理,必須要先經過仲裁委員會的處理,要是當事人不服的話,才能提起勞動訴訟。而針對勞動仲裁,我國也是作出了相應規定的,并不是叫做“勞動仲裁法實施條例”,應該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 ·遺囑見證人要滿足什么條件 法律規定,在立遺囑的時候,至少要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而實踐中,也不是任何人都能成為遺囑見證人的,此時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那么您知道遺囑見證人要滿足什么條件嗎?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一、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么(一)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的條件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二)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隨著工業化的迅速發展,我國環境污染事故頻發,不僅對環境造成破 隨著工業化的迅速發展,我國環境污染事故頻發,不僅對環境造成破壞,也危害了人們的身體健康。為了維護企業、環境、人們三者的利益,我國提出了加快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建設。那么企業簽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有什么作用?我們將在本文中為您介紹。企業簽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有什么作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1、完善環保措施;參險后,保險公司也會要求企業在投保同時完善防范措施。如果沒有防范措施,風險將處于免賠的狀態。這在一定程度能夠促進企業自身風險的管控。2、分散企業風險;由于環境污染事故影響范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的特點,單一的企業很難承受。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將單個企業的風險轉移給眾多的投保企業,從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由社會承擔,分散了單一企業的經營風險,抵御污染事故帶來的經營風險,也能夠使企業可以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了企業利益,有效解決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3、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保險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有效期我國的訴訟制度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有效期我國的訴訟制度還存在一定的問題,這些問題有時會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現有的法律中,關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有效期有哪些呢?今天,來帶您一起了解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有效期。一、三年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可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為三年。這里的問題就在于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的規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環境污染損害有間接性、潛伏性、長期性、遺傳性等的特點,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系鏈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是無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難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損害。在現代工業化如此發達的社會,受害者在知識方面往往是處于弱勢地位,“應當知道”對他們來說大會過于苛刻了。在現時訴訟中,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是遠遠不能夠保護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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