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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財產分割是怎么規定的? 夫妻一方去世財產分割是怎么規定的?夫妻一方去世,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遺產,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在繼承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要先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因一方已經去世,一般是平均分割,如果繼承人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訴訟解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一、離婚后起訴支付撫養費嗎? 一、離婚后起訴支付撫養費嗎?離婚后起訴支付撫養費是可以的,離婚后,不給撫養費是民事糾紛;勝訴后會判決義務人支付撫養費。但如果對方向法院起訴并勝訴后,還繼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則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 ·夫妻之間一人欠下債務如何分配? 夫妻之間一人欠下債務如何分配?夫妻之間一人欠下債務在離婚時會被當作是合同債務處理,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等屬于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于該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于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二、離婚債務分割原則1、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民法典》規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 方向另一方追討。2、協商一致的原則。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 ·一、夫妻私自轉移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夫妻私自轉移財產的行為是否合法?不合法,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共同財產法律是不認同的,在離婚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二、新婚姻法關于 ·司法鑒定都有哪些內容? 一、司法鑒定都有哪些內容?司法鑒定的內容包括:1、印章:又稱圖章,通常由印面和用于執掌的印柄構成。2、印面:又稱印章章面。3、印文:印章印文的簡稱,又稱印鑒。4、公章:印面上鐫刻有單位、機構、部門法定名稱的印章。5、名章:又稱私章,印面上鐫刻有個人姓名的印章。6、專用章:指單位、機構、部門內部使用的用于專門事務或專項業務的印章。司法鑒定為了就是通過法律和科學手段得到一個有利的法律證據,為訴訟過程增加證據。但是司法鑒定證據種類有很多種,也是為了滿足法律的需要,但是任何種類的司法鑒定結果都是可以作為證據的。根據司法鑒定證據種類的不同,司法鑒定也是可以分為好多類的,諸如語音類的鑒定,筆跡鑒定等等。二、司法鑒定證據種類都有哪些1、書證、物證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 ·內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可以減少嗎? 內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可以減少嗎?內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可以減少,但是不能隨意的減少,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根據商務部和國家稅務局發布的《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內資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審批工作開始進行。1、由股東會做出減資決議。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規定外,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如果公司股東會行使減資權利,應作出減資決議,并必須經過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2、要修改公司章程。因為注冊資本是公司章程中載明的主要內容之一,為此減資后還必須經代表2/3以上股份的股東決議,修改公司章程。3、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這也是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程序。《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4、通告債權人并予以公告。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 ·在法庭如何進行自我辯護 在法庭如何進行自我辯護?在法庭上,主要可從經下幾個方面來給自己辯護:1、是否構成犯罪。2、在共同犯罪中是屬于主犯還是從犯。3、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觀惡性的大小。4、有無進行賠償、有無退贓、有無取得諒解書。5、有無自首立功表現、有無認罪悔罪表現。6、是否初犯、偶犯,有無前科劣跡。7、是否可以適用緩刑。二、辯護權的基本內容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司法鑒定人員如何出庭作證? 一、司法鑒定人員如何出庭作證?司法鑒定人員出庭作證時,需要拿出與鑒定有關的證據。鑒定人應具備的條件。一是鑒定人是否在下列四類鑒定業務范圍內從事鑒定工作: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其他鑒定事項。二是資歷、能力要求。這主要是審查鑒定人是否具備解決案件中專門問題的科學知識和技能。申請登記的鑒定機構應具備的條件。是否有明確的業務范圍;是否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是否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是否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鑒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鑒定活動是否受到不當干擾,是否仔細、認真,有無受到外界影響,有無徇私、受賄,或受到威脅、引誘、欺騙,而作虛假鑒定的情況根據刑訴法和相關規定,鑒定人及其近親屬與本案有無利害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客觀鑒定的情況,作為訴訟參與人的鑒定人應當遵守法律有關回避的規定,以確保鑒定人的中立客觀,確保所作出的鑒定意見的真實性。對于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鑒定意見 ·一、離婚協議書一方不簽字怎么辦? 一、離婚協議書一方不簽字怎么辦?離婚協議書一方不簽字時,只能通過書寫離婚訴狀之后,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訴訟離婚案件中,首要的問題就是訴訟管轄問題,即一方應當向何地法院起訴的問題。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 ·一、因病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應該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一、因病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應該包括的內容有哪些?因病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應該包括的內容有甲乙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聯系電話現居住地址;然后明確解除勞動關系及工薪福利等具體時間;在然后需要交接的工作內容明細;最后甲乙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字蓋章就可以了,然后合同立即生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其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二、勞動關系終止協議書應該怎么寫甲方:性別:身份證號碼:乙方:性別:身份證號碼:由于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期滿,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于年月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1、雙方同意于年月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2、乙方保證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一周之內,按照甲方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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