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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債務可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的債務可否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一方同意即可。1、夫妻個人的債務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償還債務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二、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1、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3、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根據《最高人民 ·中山醉酒駕駛扣39分怎么辦? 中山醉酒駕駛扣39分怎么辦?醉酒駕駛機動車,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新修訂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險駕駛”入罪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明顯加大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的醉駕案件進行調研,并醞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3、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4、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辯護點有哪些? 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辯護點有哪些?(1)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2)是否申請有關人員回避;(3)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證據;(5)是否對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6)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7)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8)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二、庭前會議的司法解釋從立法精神來看,庭前會議程序是一個準備性程序,解決的是與審判相關的一些程序性問題。對了解和聽取事項的范圍應進行明確限制,否則,勢必會使該程序被濫用,可能導致審判人員先入為主造成對案件的預斷,從而影響到庭審的質量和審判的中立、公正。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列舉了審判人員在庭前會議中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內容包括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由于法律并未對庭前會議的內容作出限制性規定,表明審判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內容不僅僅限于法條明確列舉的范圍,其內容應當具有廣 ·公司開除孕婦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公司開除孕婦賠償標準是怎樣的1、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里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 ·一、簽了勞動合同還要簽三方協議嗎? 一、簽了勞動合同還要簽三方協議嗎?還要簽。在單位招聘中部分單位認為簽訂了就業協議就可以不簽勞動合同,或者以簽訂就業協議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這都是不合法的。1、三方協議僅限于應屆畢業生在求職階段與擬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效力僅限于取得畢業證以前;2、三方協議的目的是約束應屆畢業生畢業后進入擬用人單位工作,同時要求擬用人單位在畢業生畢業后與該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與應屆畢業生簽定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則三方協議的效力自然解除;3、正式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違約條款僅局限于涉及保密條款和設定服務期的合同,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為勞動者設定違約金。三方協議的違約條款僅針對應屆畢業生畢業后未進入用人單位,在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后,該違約條款所需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所以違約條款當然不可能順延至正式勞動合同中;4、三方協議是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過渡期間的產物,對于三方協議沒有準確的法律予以規定,但是正式工作以后,可以參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搶奪搶劫招搖撞騙行為同時存在如何處理? 搶奪搶劫招搖撞騙行為同時存在如何處理?搶奪搶劫招搖撞騙行為同時存在應當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處理原則對“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如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同時又規定了盜竊槍支、彈藥罪,屬于特別規定。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是在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系的情況下發生的。如“盜竊槍支罪”,既侵犯了槍支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罰上對競合犯選擇對社會關系侵犯性質嚴重的罪定罪,一般適用特別法。當法條交叉時,復雜法優于簡單法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殺人目的而實施爆炸行為,構成“爆炸罪”。刑法規定的“殺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權,是簡單法,而刑法規定的 ·一、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還工資怎么辦? 一、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還工資怎么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法第38條及第47條的規定,企業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根據上文中關于企業法律責任的闡述,勞動者還可在企業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時要求企業加發相當于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二、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通過以下證據,可以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 ·一、試用期間是不是可以隨時辭職? 一、試用期間是不是可以隨時辭職?試用期間不可以隨時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試用期單位可以辭退職員嗎?1、《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是一項特殊規定,目的在于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內在能力及素質是否與應聘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綜合判斷勞動者是否完全符合錄用條件。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也可以對用人單位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及發展前景等進行考察,從而決定是否繼續工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法》第32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因此提出辭職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是否需要承擔賠 ·交通事故訴訟程序要準備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訴訟程序要準備哪些材料交通事故的認定、處理、賠償等等過程中發生了糾紛,雙方無法就糾紛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就可以拿著足夠的證明材料去起訴對方,通過法律來解決這起糾紛進而幫助維權。交通事故訴訟需要準備的材料:(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所謂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原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現在已滿18周歲,取得了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是雖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并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法律上將其視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被代理人一旦由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權和指定代理權就歸于消滅,法定代理關系隨之終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關系是以不可轉移的身份關系為前提的,不論是被代理人還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關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將會導致法定代理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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