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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離婚財產的分配一直是一個熱門的額話題 對于離婚財產的分配一直是一個熱門的額話題,您一直爭論不休。對此我國法律做出了相關規定關于雙方離婚之后財產分配問題的解釋以及法律條文。每年的額相關規定都會有一些符合情況發展的變化,所以接下來來了解一下新的婚姻法離婚財產怎么分配?新的婚姻法離婚財產怎么分配?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 ·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是什么? 不論是修樓還是普通走在大街上,高空墜物所引發的人身意外傷害都已經屢見不鮮,既然有人受到傷害,那就自然需要有人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是怎樣的呢?為什么要應用此種責任承擔原則呢?下面就跟本站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相關法律法規。《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肚謾嘭熑畏ā返诎耸邨l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肚謾嘭熑畏ā穼⑴e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于對受害人的救濟,就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后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 ·是否具有從屬性。 是否具有從屬性。包括經濟上及人格上的從屬性,尤其是人格上的從屬性,即用人單位對于其員工有較強的管理及制約的能力、資格。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有法律上的平等性,撇開勞動法律體系的社會屬性而言,主體雙方形式上有契約自由、權利義務一致性等平等要素。但不可否認的是,勞動者對于單位又具有客觀上的從屬性,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勞動關系建立期間,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管理、負責薪酬的支付,因此無論是人格上還是經濟上,都有強烈的從屬性。其中人格從屬性,是區分勞動關系與否的根本要素。二、是否具有排他性。雖然法律上并不禁止雙重勞動關系,甚至《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 ·集體劃撥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辦理程序是什么?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之后,并繳納一定的費用后獲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那么,如果因為特殊原因不能繼續使用土地,如何辦理轉讓手續呢?今天我們對集體劃撥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辦理程序的具體流程為您介紹一下。1、申請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2、受理和審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征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并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3、地價評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4、確定出讓金,擬訂出讓方案市、縣國土 ·農村買房子要注意什么事項 農村買房子要注意什么事項1、不要涂改宅基地使用證書,也不要相信村民委員會在涂改后的宅基地使用證書上加蓋公章后涂改就成為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證書,不是證明你對所購農村房屋享有所有權所必需的。宅基地使用證書是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只有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宅基地使用證書的涂改才是有效的。他人涂改宅基地使用證書是違法的,而且,有可能構成犯罪。當然,最好能讓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原宅基地使用證書上改成你的名字或者給你頒發新的宅基地使用證書;如果不能,不必強求。因為從登記制度的設定目的來看,登記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該權利的存在。登記是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宣示,而非房屋買賣合同,不是房屋買賣合同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必須要件,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并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2、如果你打算在購買農村房屋以后進行翻建,你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積范圍內翻建,不能擴建到附近耕地面積范圍。如果擴建需要占用耕地、田 ·精神損失費一般多少錢? 精神損失費一般多少錢?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實際操作中,目 ·非法集資起訴的后果是什么? 非法集資又稱不合法集資是現在市場上比較多的欺詐活動,不合法集資往往不是一個人單獨完結,而是有一個集團,里面每個人有都會有各自的分工或使命。那么非法集資起訴的后果是什么?有些人做了不合法集資的行為,但并不是主犯,而是從犯,并且自己沒有從不合法集資取得優點。那么不合法集資從犯未獲利會判刑嗎?非法集資從犯未獲利會判刑嗎?會。犯罪構成要件(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里要特別強調法律擬制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范。(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于單位成員個人的 ·非法集資的常見種類有哪些? 非法集資是一種常見的違法行為,非法集資又有各種各樣的種類和不同的形式。接下來,我們就為您整理了一些關于非法集資的常見種類和形式。方便您進行了解,提高警惕和便于察覺,避免輕易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和陷阱。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件情況看,主要包括債券、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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