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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知識產權案件分析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一般知識產權案件分析報告包括哪些內容(1)需要對技術方案進行界定。需要據現有的資料信息對產品的技術方案進行初步概括,并對產品所屬的技術領域及產品類別進行簡單分析、歸類。(2)對相關專利進行檢索。根據產品的技術領域和類別,并采用現有的數據庫系統根據構建的檢索式進行專利數據檢索,得出檢索結果。(3)對檢索得出的目標專利進行法律狀態分析。通過調查分析,對目標專利的權利狀態如有效、無效、終止等進行判斷,并給出相關依據,找出尚處于有效狀態的專利進行后續的侵權分析。(4)采用專利撰寫或分析中的方法對產品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分析,列出本技術方案所包含的所有技術特征,進一步分析。(5)對該產品進行專利侵權分析。找出有效專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根據全面覆蓋的原則,判斷本產品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擬分析的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二、知識產權的特點具有以下特點: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體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信息等抽象物。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 ·一、在上海買房新政策是什么? 一、在上海買房新政策是什么?本地戶籍一)單身:1、單獨名下有房,不可購買住房。2、單獨名下無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共有不超過2套(含2套),可買一套住房。3、單獨名下無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有超過3套(含3套),不可購買住房。二)結婚:1、夫妻雙方都是上海戶籍1)夫妻雙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過2套(含2套)可買2套住房。2)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無房,可買一套住房。3)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與父母共有1套,可買一套住房。4)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與父母共有2套,可買一套住房。5)夫妻一方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和父母共有超過4套(含4套),不可購買住房。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上海戶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戶籍1)購買首套房產證可單獨上非上海戶籍一人,但需提供滿5年社保 ·沒簽勞動合同自己離職有賠償金嗎? 沒簽勞動合同自己離職有賠償金嗎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不給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與解除勞動關系原因沒有任何聯系。無論什么原因你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終止。你都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如果你主動提出離職,關 ·公司上市會造成臨時股東大會停牌嗎? 公司上市會造成臨時股東大會停牌嗎?公司上市會有可能會造成臨時股東大會停牌。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時,如公布年報、中期業績報告和投資以及股權變動等時;證券監管機關認為上市公司須就有關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進行澄清和公告時;上市公司涉嫌違規需要進行調查時都有可能造成臨時股東大會的停牌。二、上市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停牌嗎?股票由于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后,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指暫時停止股票買賣。當某家上市公司因一些消息或正在進行的某些活動而使該公司股票的股價大幅度上漲或下跌,這家公司就可能需要停牌。一般來說,股票停牌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1、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公布時,如公布年報、中期業績報告,召開股東會,增資擴股,公布分配方案,重大收購兼并,投資以及股權變動等。2、證券監管機關認為上市公司須就有關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進行澄清和公告時。3、上市公司涉嫌違規需要進行調查時,至于停牌時 ·一、離婚后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一、離婚后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特點1、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行為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 ·夫妻股權轉讓協議的規定有哪些 夫妻股權轉讓協議的規定有哪些1、股權作為財產的特殊性決定了股權不能任意轉讓。股權,又稱為股東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享有的參與公司事務并享有公司權益的權利。包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監督權、重大事項的表決權、紅利分配權等各項權利。股權既具有財產性又具有人身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所指的“財產”指的是傳統意義上的財產,這類財產一般價值小、實物形態明確、便于分割,處理起來較容易。第一種觀點忽略了股權作為個人合法財產的特殊性及這種特殊性在處理時所應遵循的特殊程序。2、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決定了股權不能任意轉讓。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屬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很大程度上基于各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及股東個人背景。如果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任意轉讓股權,將會對其他股東、市場交易相對人及公司本身的權益造成很大影響,不利于公司的穩定,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將極為不利。3、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明文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不能任意轉讓。正是基于上述兩個原因 ·一、夫妻共同買房只有合同有效嗎? 一、夫妻共同買房只有合同有效嗎?夫妻共同買房只有合同的情況下,該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購買的房子產權是無效的。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二、沒有產權證的問題有哪些1、首先,從國家政策來講,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是不被允許交易的。我國規定,房產買賣以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為準,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是不能辦理過戶的,國家不會保護沒有過戶的房產交易。2、其次,我們建議大家不要購買這類房子,因為沒有產權證是不能貸款、也不能過戶、也不能辦理公證,所簽署的協議一樣也是無效的。3、沒有產權證不能辦理過戶的話,那么隱藏的風險將會很大,不過戶的話房產的權還是原業主的。比如,假如原業主離異的話房產將會被分割,假如他有債務被起訴的話,那么這套房產將會被法院列入可執行的財產的。三、產權證的作用有哪些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2)房產證是對 ·找到兼職協議需要辦理嗎? 找到兼職協議需要辦理嗎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故可以不必和他簽訂書面合同,但如果為預防將來發生糾紛、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期間,簽訂一份書面兼職合同還是有必要的。做兼職,通常以小時計酬,實際上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簽署勞動合同,也能訂立口頭協議。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另外,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此可見,做兼職的勞動者,也可要求簽署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崗位和勞動時間,薪酬福利和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避免口頭約定的不確定性和爭議性;當然,做兼職不簽署勞動合同,一定要選擇口碑不錯的用人單位,用工管理規范,才能將發 ·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包括哪些內容?一、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包括哪些內容?提到政府信息公開原則,耳熟能詳的一句話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對此需說明兩點:第一,所謂“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是一個通俗的說法,不是法言法語。《條例》第5條的表述是:“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二,這一通俗的說法總體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體的辨別和界定。(一)政府責任原則。即在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法中應從政府責任的角度去設計相關制度,要將信息公開明確為行政機關負有的職責,以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如果從公民權利的角度規定信息的公開,則不易落實為政府的積極行為,成為某些工作人員逃避公開信息的責任的借口。要明確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開及使用方面的權利義務。即行政機關有權收集、獲取、傳播發布以及保密相關的信息,公民有權要求控制相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這些信息,政府機關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這些信息。(二)一般公開原 ·夫妻離婚男方欠的外債怎么處理? 一、夫妻離婚男方欠的外債怎么處理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制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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