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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擔保獲取銀行貸款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一、騙取擔保獲取銀行貸款構成合同詐騙罪嗎?騙取擔保獲取銀行貸款已經構成了合同詐騙罪。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二、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 ·最后退偵檢察院不起訴是指什么 一、最后退偵檢察院不起訴是指什么最后退偵檢察院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17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二、定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最終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后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 ·一、交通賠償撫養費標準是什么? 一、交通賠償撫養費標準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1、范圍。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應是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有撫養義務并實際撫養的人,即扶養人與被撫養人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共同債務有哪些 夫妻生活難免遇到經濟困難,需要向其他人借債,有些是有夫妻二人一起去借,有些是夫妻商量過后由一方單獨去借,還有的呢就是一個人單方面的去借。情況多樣,對各種各樣的借債方式所負債務的認定也并不簡單,現實生活當中夫妻因夫妻債務問題爭吵打鬧的時有發生,那么這些債務到底有哪些才是法律規定的共同債務呢?我國法律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主要是《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且要證明該債務是屬于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由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該條款的規定對于現實問題的解決所起的作用并不大,且明顯存在著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為此,于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發布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專門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人的問題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根據該解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符合以下條件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裁定書是什么意思 法院裁定書是什么意思1.對于民事而言,裁定書就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者在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由此看來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2.在我國,如果要依法準許上訴或抗訴的裁定,應該制作相關的裁定書,而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裁定的事項、理由及其他應予裁明的事宜。裁定與判決的區別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2、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3、裁定可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 ·一、婚后購買的車算夫妻財產嗎? 一、婚后購買的車算夫妻財產嗎?婚后購買的車,顯然算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二、法律依據 ·一、解除產婦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解除產婦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個:一是強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2、勞動者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3、用人單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二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實際無法繼續履行,則可要選擇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賠償金的要求。支付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如果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競合時,應當支付賠償金。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 ·檢察院因為太忙而退偵合理嗎? 一、檢察院因為太忙而退偵合理嗎?檢察院因為太忙而退偵是不合理的,政府機關必須要對每一個案件負責任。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確實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 ·沈陽2018醉駕關押怎么保釋醉駕 沈陽2018醉駕關押怎么保釋醉駕,目前屬于應該判刑的犯罪行為。由于醉駕在認定的時候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只要繳納一定保證金或提供人保,保證隨叫隨到,可以向公安申請辦理,一般會批準。不過還是要看具體情況來判斷。醉駕需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醉駕在看守所里好過嗎因為醉駕剛出來,問過他。每天座板,就是直挺挺的坐著,勞動不多,因為看守所人流量大,不固定,每天都有出來進去的,都是短期的,不像監獄。伙食是清水 ·一、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沒有涉及會怎么辦? 一、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沒有涉及會怎么辦?1、雙方可協議處理;2、協議不成時可起訴。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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