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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女方出讓撫養權孩子戶口需要遷出嗎? 離婚后女方出讓撫養權孩子戶口需要遷出嗎?需要遷出,按照我國《婚姻法》之相關規定,父母離婚,孩子判給誰孩子的戶口就跟誰。如果孩子歸父或母一方撫養,這一方需要把戶口遷出的,孩子的戶口頁跟隨遷出,如果這方戶口不動的,由另一方遷出,那么孩子的戶口就不需要遷出。一般情況下本著有利于子女的原則,雙方協商確定,離婚子女戶口隨父方或母都可以,但原隨一方后,再遷入另一方時一般以變更撫養權為條件。二、撫養權的認定原則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無其他子女, ·發生虛假訴訟哪里受理? 發生虛假訴訟哪里受理?虛假訴訟,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可分為侵財與非侵財兩種類型,是通過刑法第九修正案及《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確定下來的罪名。根據上述法條理解,所謂“虛假訴訟”是針對已經發生的訴訟行為進行規制的法條。而訴訟的進行又以法院為載體,所以針對該問題,應該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再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判。即,虛假訴訟罪人民法院受理。二、虛假訴訟罪的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特定的主觀目的,不論是否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的,均能構成本罪。如行為人為了要回借款,但礙于臉面不好意思開口,遂將債權虛假轉讓他人,由他人提起訴訟討還借款的。這種情況,也符合本罪所規定的客觀危害行為。三、形成原因虛假訴訟案件卻越來越多。出現這種局面的原因是:首先,惡意訴訟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在民事訴訟中難度較大,需要大量提供假證據,使法官足以相信惡意訴訟的事實才能實現。而虛假訴訟,只要雙方當事人串通好,一個主張,一個自認,就沒有 ·原配不告是否構成重婚罪? 一、原配不告是否構成重婚罪?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認定的條件有:(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二、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2.與配偶登記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如何立案,必須要先立案再申請嗎?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如何立案必須要先立案再申請嗎?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不是必須先立案。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但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否則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二、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時需提交以下證據和材料: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5、雙 ·犯罪人員在犯罪中止可以判刑嗎 犯罪人員在犯罪中止可以判刑嗎一、犯罪人員在犯罪中止可以判刑嗎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二、種類(一)根據其發生的時空范圍,可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1、預備中止即發生在預備階段的中止,如為殺人買刀后中止。2、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發生在行為尚未實行終了時的中止,如強奸行為人基于被害人的說服而停止犯罪。3、實行終了的中止即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如投毒殺人等。(二)根據行為人是否以積極的行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1、消極中止消極中止是指自動的放棄犯罪。2、積極中止積極中止是指行為已經實行終了但結果尚未發生的情況下,有效的防止結果的發生的中止。三、共同犯罪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犯罪的行 ·哺乳假員工可以辭退嗎? 哺乳假員工可以辭退嗎?哺乳假員工是不可以辭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二、相關法律規定(一)《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第63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 ·公司要辭退員工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公司要辭退員工補償金標準是什么?一、公司要辭退員工補償金標準是什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 ·口授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口授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么?口頭遺囑見證人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才有效:1、一是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2、二是遺囑所處理的財產為立囑人所有,3、三是立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四是該遺囑系立囑人自愿所立,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5、關于口頭遺囑是這樣規定,口頭遺囑必須是在立遺囑人病危的情況才能成立的遺囑,立遺囑人必須保持清晰的意識狀態,需要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若立遺囑人病危情況過去,口頭遺囑不成立需要重新訂立遺囑,若立遺囑人去世,口頭遺囑成為最有效的遺囑二、口頭遺囑的見證人的要求: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事后將見證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及時追記,交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這一規定,四、口關遺囑的要件有:(1)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 ·如果員工生病能否辭退? 如果員工生病能否辭退?是否可以辭退就要看是否在醫療期限之內;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不能辭退的生病員工的規定除職業病屬于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的以外,其它任何疾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勞動法只明確規定了以下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形都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挪用資金罪借貸給他人應當判刑幾年? 挪用資金罪借貸給他人應當判刑幾年?1、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3、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4、國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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