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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的要求有哪些,遺產分配有什么條件 在我國,遺產分配暫時沒有要求方面的規定,但卻有一些原則需要繼承人們遵循。那到底遺產分配的原則包括哪些內容呢?而遺產繼承的順序又是什么呢?我們在下文中整理了相關內容,供您學習參考。一、遺產繼承的原則是怎樣的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1、份額均等原則。按《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2、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我國《民法典》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3、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 ·如何認定事實收養關系 如何認定事實收養關系與合法的收養關系相比,事實收養關系只不過是因為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而其他方面都是一樣的。實踐中對事實收養關系的認定,需要從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具體的條件分析。那么認定事實收養關系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事實收養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事實收養關系的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護。事實收養認定的條件之被收養人具備的條 ·績效工資是什么意思有哪些分配方式 一、績效工資是什么意思績效工資是以對員工績效的有效考核為基礎,實現將工資與考核結果相掛鉤的工資制度,它的理論基礎就是“以績取酬”。企業利用績效工資對員工進行調控,以刺激員工的行為,通過對績優者和績劣者收人的調節,鼓勵員工追求符合企業要求的行為,激發每個員工的積極性,努力實現企業目標。績效工資分為廣義績效工資和狹義績效工資,廣義績效工資又稱績效加薪、獎勵工資(Meritpay)或與評估掛鉤的工資。二、績效工資的分配方式根據公司現實情況和公司發展需要,公司的績效工資分配可采用以下多種方式分配:(一)僅對員工個人既定績效工資額度進行考核和分配如果公司無法按經營效益或其它科學方法核定每月可分配績效工資總額,但員工已有既定績效工資額度(默認該額度有效合理)的情況下,本方案僅能對該額度進行考核,即:員工月度實得績效工資=員工既定績效工資額度×員工考核系數該方案中,員工的績效工資既不與公司效益掛鉤,也不與部門業績有關,僅取決于自己的考核系數,除非 ·雙軍人離婚怎么辦理,夫妻都是軍人的如何離婚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其離婚則稱為雙軍人離婚。很多人認為,軍人離婚本來就特殊,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話,雙軍人離婚豈不是更加特殊?那么雙軍人能離婚嗎?雙軍人離婚怎么辦理?我們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解答。一、雙軍人能離婚嗎?一說到軍人離婚,您就會想到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保護軍婚制度。具體來說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所謂軍人有重大過錯,是指(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護軍婚制度其實針對的是現役軍人的非現役軍人配偶。也就是說,只有現役軍人的配偶不是現役軍人的時候,才可以適用保護軍婚的制度。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也是現役軍人,那么就不適用保護軍婚制度。那么雙軍人能離婚嗎?按照婚姻法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原則,再加上保護軍婚制度不適用于雙軍人離婚,所以雙軍人當然可以離婚。而且從法律上講,由于少了保護軍婚制度的限制,雙軍人離婚比單方軍人離 ·簡述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是怎樣的 簡述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是怎樣的相比于注冊商標,馳名商標被公眾熟知的范圍更廣、程度更深。而這樣的商標,受到他人侵犯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因為可以帶來更多的利益。而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也就更全面。下面請跟隨我們在下文中一起看看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是怎樣的。一、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是怎樣的1、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3、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4、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 ·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有哪些?期限是多久 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有哪些?期限是多久商標權是法律對我們注冊的商標的一種保護,也就是說只有經過了法定程序注冊之后的商標,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需要注意,法律對商標的保護也有范圍和期限的限制。那么您知道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有哪些?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一、商標權的保護范圍有哪些?《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注冊的保護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如果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不一致,不僅自身的商標專用權得不到有效保護,而且還有可能帶來四種后果:一是構成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違法行為;二是在自行改變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有明顯區別,同時又標明注冊標記的情況下,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三是若改變后的商標同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會構成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四是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如果商標注冊人實際使 ·醫患關系如何解決 醫患關系如何解決最近幾年,醫患關系是否緊張,原因是非常多的,如醫療費過高、一些醫生因沒繳納醫藥費就見死不救等等,醫患關系緊張不利于醫療行業的健康發展,那么醫患關系如何解決?我們在下文就為您簡要分析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醫患關系如何解決1、強化政府職能。政府應加大對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健全醫保體制,加大財政對醫療保障體系的投入,合理分散醫療保險,減輕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患者的實際負擔;加強對醫藥生產、流通、銷售領域的監管,理順醫療收費價格,改“以藥養醫”為“以醫養醫”,使醫院的經濟收入主要來源于診斷、救治、護理、服務等環節。2、患者要尊重醫學。由于生命的奧妙,個體的差異,疾病發展過程中的復雜性,醫學上還有許多未知領域。不管醫學如何進步發達,醫生如何敬業努力,總是存在一些遺憾。醫患雙方都要遵循醫學科學的客觀規律。醫務人員要依法執業,規范執業行為,以科學的方法來檢查、診斷和治療疾病;患者對醫生不要持懷疑態度,因為世界上絕沒有一個醫生想故意“醫死或醫壞”患 ·公司不給工資怎么辦,勞動者應該怎么做 很多勞動者在外打工的時候,經常都會遇到公司不發工資的情形,可是大多數人遇到這種情況時都只能忍氣吞聲,不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也不知道公司不發工資時自己該做些什么。下面,我們為您講解公司不給工資怎么辦,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公司不給工資怎么辦1、收集、保留證據,依托勞動執法部門解決(1)最簡單的方法是收集企業拖欠工資的證據,以證據為基礎,投訴其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2)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依據仲裁的結果,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通過法院的判決,強制公司支付工資。向法院提起起訴,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除此以外,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 ·合同無效怎么承擔責任,合同無效有哪些責任 合同無效怎么承擔責任,合同無效有哪些責任當一份合同中出現了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以及不是真實意愿表示的話,那么就會造成該合同的無效。合同無效的勢必會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影響,那么合同無效怎么承擔責任呢?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一、合同無效有哪些責任當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關于合同無效后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此規定,我國法律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因無效合同造成的后果不同而不同:無效合同未履行,雙方也未因此遭受損失的,雙方均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已經履行的,雙方應將依照合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對于因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如屬一方過錯造成,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自己的損失并賠償無過錯方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根據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二、合同無效怎么承擔責任1、過錯與損失承擔過錯是指合同的無效有可歸因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在合同成立后,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完全由當事 ·最高法院商品房買賣糾紛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商品房買賣糾紛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一般是指開發商投的土地后,經過相關的文件審批,在該土地上修建的住宅。通常情況下,商品房就是從開發商手里購買的,這個過程中容易產生糾紛,因此我國最高法制定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下面就讓我們為您做詳細介紹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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