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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能否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1995年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而x某是未畢業的在校大學生,不屬于勞動者,因而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x某的勞動爭議申請主體不適格,其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駁回了x某的仲裁申請。律師認為:我國《勞動法》中規定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取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自然人。本案中x某完全滿足以上條件,應該屬于勞動者,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其學生身份不能成為其成為勞動者的阻礙。而且本案中x某并非所謂的勤工儉學,是完全的面對社會尋找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該合法有效。 ·解除合同的同時能否使用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那么,在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是否還需要繼續支付違約金了呢? 首先,約定違約金的目的是在于避免損害賠償計算困難以及舉證困難。違約金是雙方約定的內容,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合同的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違約金的約定是當時人約定的損失計算方法,獨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合同中其他的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違約責任條款。 最后,解除合同是當事人在出現違約事項時的一種救濟方式,不管是約定的解除條件還是法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當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權。這并不以當事人存在過錯為前提。那么關于違約金的約定, ·拆遷中的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 城市的違章建筑,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4)臨時建筑建成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片區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農村的違章建筑,指在鄉、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農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建造住宅的,也必須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規劃管理辦法,否則也屬于違章建筑。 臨時建筑,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經過規劃部門審批許可,建設的結構簡易、臨時性的、短期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臨時建筑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逾期沒有拆除的臨時建筑 ·拆遷房屋性質和面積的認定 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從其協商結果。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審理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在被拆遷人拿到《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以后,應該檢查被拆遷房屋性質和面積的認定是否與房產權屬證明是否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應當及時向評估機構和拆遷人提出異議。 在拆遷過程中會有以下幾種情形,我們應予以考慮: 1、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且該房實際用 ·爭吵中情緒激動導致死亡,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林某與劉某某口角爭吵,突然林某暈倒,派出所及在場人員立即將林某送往醫院,因病情突然嚴重,終因醫治無效死亡。醫院對其下發了死亡確診書。林某家人很傷心,認為是劉某某的行為導致妻子高血壓突發腦溢血死亡,責任應該由劉某某承擔,就死亡賠償問題未能與列某協商成功,一紙訴狀將列某告上法庭,要求劉某某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劉某某因毆打林某,派出所因為調解而將雙方召集。在調解的過程中,雙方據理力爭,因意見分歧很大而未能達成一致,協商未果。在整個調解過程中,包括離開提派出所,劉某某都沒有傷害林某的故意,林某的死亡是誰都沒有預料到的,是一個意外。所以,林某=的死亡不能認定為哪一方的過錯。但是,確實由于林某與劉某某的糾紛導致林某之妻情緒激動,進而引發高血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時間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本案中劉某某的行為應該對林某=之死承擔部 ·網絡誹謗犯罪的判定 網絡誹謗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捏造事實;二是散布捏造的事實;三是行為指向特定人的人格、名譽;四是情節嚴重。 關于捏造行為。所謂捏造事實,是指虛構不符合真相或者并不存在的事實。就是說,誹謗他人的內容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能構成誹謗罪。這里的問題是,誹謗他人是否需要全部虛構事實,部分歪曲事實算不算“捏造事實”。刑法通說認為,誹謗他人的內容必須是完全捏造和虛構的。換言之,部分歪曲事實不能成立誹謗罪。筆者認為,此觀點值得商榷。因為,部分歪曲事實與全部虛構事實,只是虛構某一事實的程度的差異,從其危害后果看,很難得出部分歪曲事實的社會危害性就一定小于全部虛構事實,進而得出全部虛構事實是誹謗而部分歪曲事實不是誹謗的結論。事實上,部分歪曲事實也完全能夠達到“足以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程度,這主要取決于行為人所虛構事實的性質、散布的途徑與方式及其對他人人格、名譽的實際影響力,而非 ·網絡犯罪犯罪主體 網絡犯罪,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借助于網絡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絡進行其他犯罪的總稱。1、現有刑法規定未體現出網絡犯罪明顯低齡化的特點。從網絡技術發達的西方國家來看,網絡犯罪越來越呈低齡化趨勢,不少驚天大案都是青少年所為。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使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負刑事責任,這是不太妥當的。首先,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兒童營養結構的改善,兒童生理和心理狀況的成熟也加快,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有較大提高。其次,當前網絡犯罪已從以往的盜竊客戶信息、文件和存款或通過下載文件和電子郵件散布病毒等,發展到使網絡陷于癱瘓,其危害之大影響之深,比起那8種犯罪,完全可能有過之而無不及。再次,從國外立法來看,在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也是14周歲。 2、沒有單位犯罪的規定。由于國家實行嚴格的注冊登記制度、許可證 ·網絡時代涉槍犯罪的特點 一是公民的法制觀念淡薄,法律意識不強,對涉槍行為的違法性認識不足。很多非法持槍的犯罪嫌疑人為軍事武器愛好者,持有槍支的目的在于個人欣賞,沒有實施其他犯罪的犯罪動機,甚至不知道無證持槍是犯罪,或者明知持槍違法但出于對槍支的濃厚興趣而持有、買賣,認為自己不利用槍支犯罪,就不會被公安機關發現,沒有意識到持有槍支潛在的社會危害性。 二是槍支買賣渠道隱蔽,網絡及物流的日趨發達為槍支交易提供便利。根據本院辦理的涉槍案件分析,在現貨市場中,存在槍支彈藥的黑市交易,交易攤位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特征,往往以出售如玩具、保安器材等商品為幌子,私下出售槍支,且因為攤位流動頻繁,造成案發后查證困難。近年來,網絡交易及物流交易監管相對滯后,網友在論壇上可以任意發布買賣槍支的信息并交易,物流方亦疏于對運輸物品的檢查,犯罪嫌疑人在網上交易后通過物流將槍支直接寄至收買人手中,整個過程呈無人監管狀態,且因網絡交易非實名制,為案件的調查取證增加難度。 三是社會閑散人員拉幫結派,槍支 ·“違法強拆”之救濟 人民法院對拆違涉及的行政侵權可以在三個環節發揮司法保護作用。 第一個環節,行政機關以當事人違反城鄉規劃法為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決定后,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通常是作出上述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對上述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違法情形可以作出撤銷上述決定或確認違法、要求限期重作等判決。司法審查中認定無證建筑、臨時建筑是否構成違法建筑時,要綜合考慮有無非因當事人一方過錯的行政因素、歷史因素、實際建設和使用狀況等作出全面審查,不能簡單一判了之。 第二個環節,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決定后作出后,強制拆除活動進行前,行政機關如果依照行政強制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當事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拆違領域的行政強制執行存在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等程序以及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程序,相關的配套性規定目前尚不健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把 ·性騷擾的法律對策 性騷擾(英語:sexualharassment)指以性欲為出發點的騷擾,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引起對方的不悅感,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征部位,妨礙受害者行為自由并引發受害者抗拒反應。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一般認為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立環境3種方式。在很多國家,性騷擾是一種不法的行為,屬于告訴乃論。常見于職場性騷擾,例如上司對下屬性騷擾,同事性騷擾。 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一般認為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立環境3種方式。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異性,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黃色笑話或色情文藝內容;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異性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廣義的性騷擾并不限于異性間,對象亦不單指婦女而言;同性間亦可構成性騷擾。它是一種不受歡迎的性注意力或帶有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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