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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與依職權移送 對管轄權異議與依職權移送有問題的是否可以提起上訴?不能直接提起上訴的;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的移送管轄裁定,因法院所作裁定并無當事人關于管轄權之意思介入,故此時應賦予當事人救濟權,當事人有權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訴。二、移送管轄適用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睋艘幎?,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怎樣的(一)全部責任和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有關聯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6、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7、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二)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當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為的負主要責任,另一方 ·民事協議管轄移送是什么意思? 民事協議管轄移送是什么意思?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二、適用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睋艘幎ǎ扑凸茌牭倪m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 ·醉酒駕車致人死亡怎么處罰 醉酒駕車致人死亡怎么處罰一、醉酒駕車致人死亡怎么處罰醉駕發生交通事故并且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說死亡一人負同等或以下責任不夠成交通肇事罪?;蛘咚劳?人以上負次要責任或不負責任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也就不會被處以刑罰。而要是問醉駕至人死亡怎么判刑,則往往都是醉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死亡,同時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此時要區分不同的犯罪情節,確定應該在什么幅度內進行處罰。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交通肇事 ·緩刑考驗期后發現犯新罪會被逮捕嗎 一、緩刑考驗期后發現犯新罪會被逮捕嗎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的,會被逮捕,撤銷緩刑,將新罪判決后與原判刑罰合并執行。法律規定:《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二、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么處理?緩刑考驗期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緩刑考驗期是緩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設立考驗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緩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緩刑制度發揮積極的效用。我國《刑法》根據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的表現規定了三種法律后果:1、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 ·危險駕駛罪辯護策略有哪些? 危險駕駛罪辯護策略有哪些?1.檢材(血樣)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審查。首先談“檢材(血樣)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審查”。交通民警查處醉駕違法行為,有一個規定“動作”,即提取車輛駕駛人的血液樣本。這是交通民警在現場查獲有醉駕嫌疑的,但尚未確定行為人有“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行為的情況下,交通民警按接處警規范及行政案件辦理規定開展的前期現場處置工作之一。這個提取車輛駕駛人血液樣本的規定“動作”,依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以及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屬于一種法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因此,可以確定地說,車輛駕駛人的血液樣本是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必須“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可作為定案 ·最新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 最新生產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應該如何認定?(一)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于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二)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 ·發現第二次吸毒被關多久? 發現第二次吸毒被關多久?一、發現第二次吸毒被關多久?第二次吸毒的公民一般會被關半個月,吸毒的行為雖然并沒有直接的侵害到他人的財產,但是在我國毒品的價格是比較貴的,吸食此類的毒品會導致上癮,若是不及時的制止,在發生他人沒有能力支付購買金額時會實施搶劫等違法行為。法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督痉ā返谌藯l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不批準逮捕時需要告訴公安機關理由嗎? 一、不批準逮捕時需要告訴公安機關理由嗎?不批準逮捕時需要告訴公安機關理由,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話,必須要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批準,未經批準是不可以采取逮捕措施的。檢察院在批準逮捕是要有一定條件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三種情形: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二、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條件有哪些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 ·刑事訴訟過程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一、刑事訴訟過程中哪些人需要回避1、審判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里的“審判人員”應當包括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院長以及參加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2、檢察人員“檢察人員”應當包括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3、偵查人員“偵查人員”既包括所有偵查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偵查人員,又包括對偵查工作進行組織指揮的負責人,即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決定的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公安機關負責人。4、書記員“書記員”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的書記員,也包括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書記員。5、翻譯人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即法庭審判階段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階段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6、鑒定人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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