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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沒有申請果樹的擁有權?謝謝大家指點 我是一55歲的農民,我1—9一直承包村里的果園9最后一次簽署承包合同時,合同上面說:9為最后一個承包,承包結束后不再繼續簽署承包合同,如果果園被占用,不再給我任何補償,如果不被占用,則有我繼續種植管理。”從開始就沒有再簽署過承包合同,我就又000一直管理到現在。現在村里說果園要做為工業用地占用,果樹要全部清除,每棵果樹00元補償,村委說按當的合同辦理,補償金應給村里,不給個人。我想說的是如果沒有我的繼續管理,果樹早就全死光了
·朋友要身份證號和銀行卡圖片說是往里打錢免?? 朋友要身份證號和銀行卡圖片說是往里打錢免?? ·白云區景泰街道律師熱線:13016625942(張律師) 18620487148(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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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區法律常識 |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人應遵守哪些規定?違反規定有哪些后果?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的市。這就是說,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準,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沒有終結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都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核實證據,對案件開庭審理等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非常必要的。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機關采用傳訊方式通知他們到案。 ·審判階段如何正確適用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項強制措施。正確使用取保候審不僅能提高審判效率,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防止超期羈押,而且能夠通過正確處理這一常見的訴訟問題,實現司法程序公正、實體公正。一、明確取保候審在審判實務中的意義。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在偵察、起訴、審判各階段中,都面臨正確適用這一強制措施問題,取保候審的性質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被保證人不得自行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被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妨礙司法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實質意義就是既不關押,又要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只有不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才可能得到實現,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對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收集證據、學習法律聘請律師辯護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和訴訟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實現自己訴訟權利的時候,為司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證據,從 ·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拘留的羈押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 ·執行程序中拘留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執行過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于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拘留的規定比較籠統,而最高院對拘留問題也沒有作出相對具體的司法解釋,因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盡相同,在采取拘留措施時存在很多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淡漠了人權保護,影響了人民法院形象。那么我們怎樣才能正確適用拘留措施呢?司法拘留需要注意那些問題呢?根據筆者在基層法院執行工作的經驗,認為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1、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執行人員變拘留為一種執行手段,在不對當事人財產詳細調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以執帶拘,把拘留作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遵守哪些程序?是否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 拘留作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臨時強制措施,在適用時必須遵守下列法律程序: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使用戒具。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l)被拘留的人屬于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消息傳出去,可 ·治安拘留處罰的執行程序 一、公安機關作出治安拘留處罰決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后,被拘留人不申請復議的,應限其24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并將《執行拘留通知書》交付被拘留人。二、被裁決拘留人或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要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檢察機關決定拘留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拘留,是人民檢察院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暫時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已經實施了這兩種行為,也包括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要實施這兩種行為。 拘留要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應首先審查拘留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強制措施防止社會危害性發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2.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異地執行拘留,應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配合執行。 3.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 ·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注意:第四、第五種情形是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第七種情形最長可以拘留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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