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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商標侵權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圖書商標侵權的處罰標準是什么一、圖書商標侵權的處罰標準是什么?(1)責令停止侵權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2)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二、商標 ·可以選擇放棄部分繼承權么我國現行繼承法對此未做明確規定 可以選擇放棄部分繼承權么我國現行繼承法對此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權利,而將應得的其他遺產權利讓與其他繼承人,則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后對其所得的遺產為讓與或在遺產分割時放棄。二、放棄繼承的方式有哪些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作出明確表示。這種明確表示應采取何種方式,繼承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放棄繼承有兩種方式: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國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春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礦山是否應該公告?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礦山是否應該公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礦山是不需要公告的,訴訟和民事方面的賠償訴訟的話都是不一樣的,而刑事方面的訴訟它是不需要進行一個公告的,兩者在法律地位當中是相互獨立的一個環節,并不能夠混淆在一起,這樣的話會擾亂審判秩序。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分析,前者無需公告,理由淺析如下:兩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對獨立。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院經公告后在沒有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起訴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訴訟,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層面保護公益的最后防線,是區別于其他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解決了刑案中發現侵害公益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是對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法律地位的補充,兩者共同構成了保護公益的最后防線。因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相對獨立的案件類型。兩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區別。兩者的立法目的在根本上都是為了保護公益,而對于既侵害公益又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人,如果檢察院分別提起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會形 ·行政處罰法應該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應該回避的情形有哪些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所謂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執法人員本人是當事人;或者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對其權益產生影響等情況。所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關系以外的關系,如朋友關系、師生關系等,有可能利用這些關系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情況。二、行政處罰權的限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劃分如下: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圍是怎樣的 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圍是怎樣的一、自訴案件不予受理的范圍是怎樣的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屬自訴案件范圍的;(五)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六)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七)民事案件結案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刑事自訴案件是指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二、自訴案件提起的條件是什么?自訴案件的提起條件。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一)有適格的自訴人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 ·放棄繼承權能不能附條件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 放棄繼承權能不能附條件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而附條件放棄繼承權的,要看所附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確定是否有效。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臈l【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繼承人可否部分放棄繼承權?我國現行民法典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 ·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都是什么 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都是什么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都是什么公檢法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一)未成年人;(二)盲、聾、啞人;(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辯護的情形:(一)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五)具有外國國籍;(六)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二、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 ·民事執行中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執行中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二、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10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法定監護人要履行哪些義務 法定監護人要履行哪些義務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于那些未經批準,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采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二、法定監護人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 ·販毒案件證據種類主要有哪些 販毒案件證據種類主要有哪些一、販毒案件證據種類主要有哪些?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刑訴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薄吧砩?、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二、不認罪能定罪嗎?《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三、販毒判死刑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販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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