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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民法典第565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第562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563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 ·借款利息達到超過LPR四倍,約定的律師費等能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對民間借貸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并存時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也即該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訴訟費用并非必然由主張還款的出借人負擔。在糾紛由人民法院裁判時,根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導致糾紛的發生,由借款人承擔此部分費用較為公平、合理。在此情況下,訴訟費用不包含在“其他費用”之內具有合理性。 ·.合同因違約解除后,違約金條款可否繼續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總體而言,若合同因違約而解除,違約金條款可繼續適用,但違約金過分高于因解約造成的損失的,對于超過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調整。 ·用人單位如果與勞動者口頭約定了試用期,約定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口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期滿后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將口頭約定的試用期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對于僅口頭約定試用期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第八十三條規定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確定試用期 在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有試用期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用人單位放棄了試用期,雙方勞動關系中不存在試用期問題。這就要求用人單位通常必須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就要訂立勞動合同,或至少就試用期達成約定,否則此后再訂立勞動合同就可能無法約定試用期。這樣處理顯然有利于促使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勞動合同法》推進勞動合同簽訂、規范勞動秩序的目的。至于用人單位能證明不簽訂勞動合同系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則可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債務加入人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上班因私事請假回家,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關于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列舉了如下幾種:(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雖請假回家辦理私事,但其從家里返回工作單位的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客觀事實,仍應視為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班途中。 ·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的部分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后進行過操作與管理,則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突發疾病沒有超過48小時家屬放棄治療,員工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48小時經搶救無效死亡”條款是視同工傷的情形,對此種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才可認定為工傷。首先要考量勞動者有無繼續存活可能性,工作性質及內容與突發疾病是否有因果關系,以及勞動者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自殺等情形為工傷認定的排除事由,勞動者與家屬關系是否正常,家屬主動放棄治療是否存在惡意,放棄治療時間是否存在合理性,并非主動作為。 ·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寫欠條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原告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原告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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