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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否需要有量的限制 不需要。《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微信朋友圈買到假貨怎么樣辦 1、注意保存好購物發票、單據、保修卡等;如退換,盡量保證不影響商品二次銷售。2、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請仲裁。3、網購時,可以要求商家出示實體照片,盡量使用第三方平臺付款。4、所購商品和收到商品不一致時,可以選擇拒絕簽收。5、網購時,可以保留出示與賣家聊天記錄,作為維權證據之一。6、牢記維權電話,出現問題可向市消費者委員會求助,必要時可向警方求助。7、在協商調解無效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疫情期間買到假口罩怎么樣辦 發現質量不佳的口罩或者是假口罩的均可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如果銷售的口罩不屬于醫用衛生材料,質量不合格仍可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按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果銷售的口罩屬于醫用衛生材料范疇,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此處的規定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即入罪,并不需要實際產生危害后果,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如果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的,則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如果后果特別嚴重的,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疫情期間買到假口罩該如何辦 發現質量不佳的口罩或者是假口罩的均可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如果銷售的口罩不屬于醫用衛生材料,質量不合格仍可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按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果銷售的口罩屬于醫用衛生材料范疇,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此處的規定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即入罪,并不需要實際產生危害后果,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如果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的,則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如果后果特別嚴重的,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院對行政訴訟的幾種判決 法院對行政訴訟的幾種判決一、法院對行政訴訟的幾種判決1、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撤銷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6)明顯不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法院判決重做時,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理由作出與原行為相同的行為,除非主要事實理由發生變化;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原行為的。3、變更判決。《中華人 ·疫情期間工資待遇標準 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法律法規等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三條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 ·勞動仲裁不予執行案件有什么情形 勞動仲裁不予執行案件有什么情形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認定事實的主一般證據不足的;(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二、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流程有哪些1、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2、需一般向人民法院提交裁決書原件而不是復印件。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范圍,不可以提其他一般求。強制執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 ·疫情期間工資待遇怎么算 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法律法規等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三條協商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算合法嗎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否則將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仍然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法律法規等依據: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 ·疫情期間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辭退員工違法嗎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否則將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仍然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法律法規等依據: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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