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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訴受理法院是哪一個 刑事案件申訴受理法院是哪一個()、部門管轄1、公訴部門管轄。《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6條規定:“起訴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具體實踐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從核準生效后到實際執行前尚有7天時間,在核準生效后和實際執行前提出的申訴,由公訴部門管轄;而實際執行后的申訴則由控申部門管轄。不服終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或裁定的申訴,在核準前提出的應由公訴部門管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或裁定一經核準,則立即生效并應立即執行,核準后不服提出的申訴則應由控申部門管轄。2、監所部門管轄。《關于辦理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范了監所部門在監管場所接到服刑人員申訴的辦理方式。即監所部門接到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的刑事申訴后,應當進行認真審查。對于經審查申訴理由不成立,原審判決或者裁定正確的,應當將審查結果答復申訴人,并做好息訴工作;對于經審查,認為原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可能,需要檢察院立案復查 ·最新醫療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 最新醫療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醫療損害如果被確認為醫療事故的話,那么相關的醫護人員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嚴重的甚至還會承擔刑事責任。而在民事賠償中會涉及到營養費的賠償,究竟醫療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一、醫療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 ·勞動補償金協議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及注意事項 什么樣的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需要簽訂勞動補償金協議呢?那么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過程中我們又需要注意什么呢?我們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介紹這方面的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勞動合同終止后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不是一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應以給付,具體情形如下:1、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2、因為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補簽,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 ·交強險過期罰款嗎 交強險過期罰款嗎,交強險晚交會有處罰么?現代社會,經濟發達,有車一族日漸壯大。眾所周知道路上行使的車輛全都需要交各種保險包括交強險。關于交強險的相關問題您有多少了解呢?交強險過期罰款嗎?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我們我很樂意為您解答。一、交強險過期罰款嗎?首先,交強險過期是肯定會被罰款的。(一)投保交強險的有關規定1、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2、辦理交強險后被保險人應在被保險車輛上放置保險標志。(合同簽訂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保險標志、保險單)3、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4、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5、合同期滿交強險標志自動作廢,若保險公司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二)交強險過期的處罰1、若查出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扣留機動車,并通知其投保,處罰其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后依照規定補辦交強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侮辱罪必須是公然進行嗎 侮辱罪必須是公然進行嗎,其實不然,并不是必須公然侮辱他人才會成立侮辱罪,而是只要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的損害,就有可能成立侮辱罪。以下是的我們為您總結梳理的與侮辱罪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一、侮辱罪并非必須公然進行侮辱罪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侮辱罪必須是"公然"進行嗎:從侮辱罪的犯罪構成看,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權利,客觀方面實施了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主觀上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既可構成此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 ·匯票背書的方式有哪些 匯票背書的方式有哪些,要記載哪些事項匯票在流通的過程中可以進行多次的背書,但是背書需要寫清楚被背書人,當然要是一開始就限制不能進行匯票背書的話,那么后面進行的背書都是無效的。而進行匯票背書也有一定的方式,那么匯票背書的方式有哪些呢?我們為您解答。一、匯票背書的方式有哪些《票據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第三十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并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A、限定性背 ·合同無效后,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還有效嗎 合同無效后,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還有效嗎合同的效力對于合同的當事人來講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問題。合同無效以后會導致很多糾紛產生。那么合同無效后,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還有效嗎?我們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合同無效后,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還有效嗎合同無效后,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有效。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零七條【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因此合同無效以后,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是有效的。二、合同無效的原因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1、合同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2、合同標的的不能確定。3、合同標的的不能。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贈與合同形式掩蓋行賄之實)。《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 ·撞人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么 有的車主撞到人后為免麻煩給受傷人一點錢款就開車走人,這種做法風險很大。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第一時間搶救傷員,然后報警處理。那么撞人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具體是怎樣的呢?我們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撞人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么1、現場處理。在交警到來之前盡量固定證據,如有攝像手機或相機應當拍照留證。如受傷人員急需搶救而移動,車輛需要移動位置時要切記畫好位置輪廓;要注意當時是否有第三者人員和車輛對事故發生有影響,如有影響則需該人員、車輛留在現場共同向交警說明情況;當時的準確時間和交通信號情況要作好記錄;注意對方車輛車況和裝載情況;對于可能馬上變化或滅失的證據可及時拍照或請路人作證言并簽名,同時留下證人的聯系方式;切記注意不要讓對方人員破壞、移動現場。交警到來后要向交警講清情況,尤其是對自己有利的情況,比如說對方當時車速如何;是否有開啟轉向燈;是否正在打手機(必要時可要求交警查閱手機通話時間);是否有第三方的影響等等,對交警沒注意到的問題要及時提醒。交警制作的現場圖 ·夫妻一方出軌離婚后財產怎么分 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的,并不一定就會構成法定的過錯行為,除非是屬于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情況。那么夫妻一方出軌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呢?請跟隨我們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夫妻一方出軌離婚后財產怎么分與其他原因導致的離婚一樣,有外遇導致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方式分為協議分割和訴訟分割。(一)有外遇離婚財產怎么協議分割協議分割,就是說夫妻雙方就財產怎么分割自己作出約定。只要夫妻雙方愿意,外遇離婚時財產怎么分割都是可以的,法律不予干涉。(二)有外遇離婚財產怎么訴訟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對于外遇離婚時財產的分割難以達成約定,也就是說,對于財產該怎么分爭執不下的話,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分割。二、出軌能否認定為有過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是過錯方,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的;(3)重婚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于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 ·民事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 民事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去法院打官司,想要讓自己贏得案件,就需要對自己的訴求進行舉證,證明自己的訴求的合理、合法。那么在我國民事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怎樣的呢?下面我們為你解答。我國民事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1、在我國民事案件一般的主張是:誰主張,誰舉證。根據《證據規定》的一般規則,誰主張相應的事實,誰就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在該事實真偽不明時,沒有能夠證明這一事實的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一)、侵權糾紛案件的一般規定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當事人應當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即對加害人行為違法、加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加害人有過錯、存在損害事實加以證明。加害人如果就妨礙權利產生的事實主張予以抗辯時,加害人就應當對該事實的存在加以證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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