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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行使限制 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使用人依法對所使用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利。是商標注冊人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律師指出,侵犯商標的行為的行為包括: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故意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 5、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事實上,商標權與其他知識產權一樣,也不是一種絕對性權利,而是一種相對性權利。為了他人的正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在一定條件下對行使商標權作出合理限制。這也是協調商標權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從近年來一些國家商標法和地區性商標條約的規定以及一些商標司法判例來看,商標權限制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 ·法院調解的內容 法院調解的內容 1、調解方式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2、調解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3、調解書 (1)制作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調解不成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財產保全的一般期限 向法院申請的訴前/訴訟財產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沒有終期的,一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不同種類的財產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維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采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關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時間。需要繼續采取續保措施的,最好應在期限屆滿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具體期限為: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 ·訴訟中通過那些渠道查找債務人的財產? 由于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現在的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強化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意識,法院不主動、積極調查收集證據。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其舉證目的,要自行承擔敗訴的風險。因此,及時、準確地查找被告的財產線索就成了關系到整個案件成敗的關鍵。南京德本律師事務所債權債務部律師認為,查找被告財產線索,可以采取的以下一些措施:1、在經濟交往活動中樹立企業風險意識,在簽訂合同之前做好相應的風險防范工作。如聘請律師對債務人的資產、經營狀況進行盡職調查;要求債務人主動提供擁有的資產狀況如銀行賬號、房產或土地、股權等;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擔保等。2、在往來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銀行賬號、應收賬款等信息。3、到工商局查詢被告的工商資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賬號、對外投資股權、機器設備、貨物、資產負債表等登記信息。&nbs ·債權未到期,是否可以主張對方歸還全部欠款? 在履行了1個月的還款義務后便不再履行該還款協議,雖經多次催告,亦拒絕履行約定的義務,其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雙方的還款約定。可以依法可以要求劉X喜立即返還全部欠款。1、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劉X喜對于雙方所簽訂的還款協議中約定的還款義務只按約履行了1個月,但對從2010年2月至今的還款義務卻拒絕履行,未履行的還款義務占全部還款義務的大部分。劉X喜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再履行雙方所簽訂的分期還款協議中所約定的義務,已構成了根本違約,李某某有理由相信劉X喜對其以后的還款義務在履行期限屆滿時亦不能履行,故依法可以要求李某某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現李某某一并向劉X喜主張全部債權,是合理合法的(南京律師熱線025-84110110)。2、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損害賠償一案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被告xxx開發總公司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今天庭審。通過剛才法庭調查,我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之間互相矛盾不能采信。有些證據明顯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我方進行敷設潛管施工地點與原告所稱事故地不是同一地方。下面我談談幾點意見: 一、我方進行京杭運河敷設潛管施工是政府項目工程,有嚴格管理制度和程序。江蘇省中xxx工程建設管理局代表政府對項目進行管理;是該項目工程發包方,對整個項目工程負責。我方只是對敷設潛管單項工程承包,接受發包方管理、監督、指導;依照合同完成發包方交給的單項任務。我方提交的江蘇省地方海事局準字(2008)第21號,《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江蘇省地方海事局通告(2008年第28號)、水下作業申請材料、《施工技術方案申報表》、淮開(2008)報告010號《報告單》等證 ·部門印章對外的表見代理效力 首先,表見代理即屬廣義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又稱表示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具有代理關系的表面要件,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得無過錯的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從而法律規定被代理人須對之負授權責任的無權代理。法律之所以承認表見代理,是因為表見代理具有維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表見代理制度的法理基礎,在英美法系為“禁反言”,在大陸法系則在于使個人的“靜的安全”與社會的“動的安全”協調協調。存在外表授權的場合,以此為根據,使無權代理行為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故此,我們可將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分為兩大點:一是代理人雖無代理權,但具有代理權的外觀,即“在一般情況下,本人不應因他人擅以其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在若干情況下,本人因其行為創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征(權利外觀),引起善意相對人的信賴時,為維護交易安全,自應使本人負其責任,因而產生表見代理制度”;二是相對人為善意相對人,相信或認為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在此認識基礎上與之訂立合同,法學界存在的問題在于《合同法》第48條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如何解決 1.無借款人或者無貸款人的借據如何認定其效力? 借據上如無借款人簽名或蓋章,貸款人雖持有這種借據,但被指認的借款人不予承認,又無其他證據證明誰是特定的借款人的,該借據無效,如有其他證據證明被指人的借款人就是實際借款人的,如通過筆跡鑒定,該借據確為被指認的人所書寫的,可以認定書寫人為借款人;書寫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為他人代寫,并得到實際借款人承認的,則由實際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借據上有借款人卻無貸款人的,一般認定借據持有人為貸款人,但借據人或者實際貸款人有證據證明借據持有人不是貸款人的,該借據對持有人無效。 2.民間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貸款人與借款人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后,如果給對方或社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因民間借貸是以金錢為內容的,故其法律責任主要適用以下兩種方式:返還借款和賠償損失。無效民間借款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給當事人帶來損失,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 ·業務專用章的效力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經企業加蓋某業務專用章后生效”,則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該合同為附條件生效合同,企事業單位加蓋某業務專用章可以成為合同的生效條件之一。但是,需要提請企業注意的是,如果該合同屬于由企業提供并常運用于經濟活動的格式文本,則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有學者認為當格式條款成為合同的明示條款或者默示條款,成為合同的一部分時,與格式合同是同義詞,但是為了方便區分日后是條款無效還是合同無效,我們認為有必要進行區分對待,以免發生歧義),由此產生針對企業的嚴格義務將大大增加。從《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來看,格式條款首先是一方預先擬定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就向對方單方面出示的意思表示,例如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經企業加蓋某業務專用章后生效”;其次是在合同成立時并未告知但已成為合同的條款,例如在餐館內告示“小心防滑,否則后果自負”等。⑼其實,無論上述哪種形式的格式條款,只要免除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 ·保全的財產是否享有執行優先權? 《執行規定》中更明確了這一原則,第9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本條中規定的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情形沒有已實施財產保全措施。但有人提出本條中與擔保物權并列的那個優先權應包括財產保全。此處的優先權的范圍指的是什么,《執行規定》中沒有作出解釋,另人費解。這需要對優先權的性質加以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出,保全的目的是為防止財產流失,避免執行落空,但并沒有賦予保全申請人優先權,而且在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債權人更不可能因法院的主動行為而取得優先權另外,在一些涉及債務清償及清償順序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也明確了保全不具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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