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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工作可以隨時辭職么? 一、參加工作可以隨時辭職么?一般是不可以的,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二、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一、強制執行中的買賣不破租賃是否能夠主張? 一、強制執行中的買賣不破租賃是否能夠主張?強制執行中的買賣不破租賃是能夠主張的,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弊赓U在先,抵押權人實現抵押財產時不應影響租賃關系的存續,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抵押財產的受讓人應承擔抵押物上的租賃負擔,因此抵押財產的變現將會受限,不利于抵押權人的權益。確定房屋租賃權和抵押權孰先孰后的裁判標準,應以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為準租賃權作為物權化的債權,應以承租人對租賃物實際占有、使用作為設立的時間,本案中,利群擔保公司是在2005年4月開始營業,“實際占有、使用”該訴爭房屋,可以推定租賃權設立的時間應為2005年4月利群集團淄博購物廣場開業前。所以,承租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后,應盡早的搬入;抵押權人在接受抵押財產設定抵押時,既方便又能保護自身權益的方法,是到抵押房屋了解下實際占有、使用的人是否是抵押人 ·毆打他人會構成故意傷害嗎 毆打他人會構成故意傷害嗎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而毆打他人算不算故意傷害罪,這要看對方的傷情程度如何,一般傷情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至于。是否構成故意傷害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只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后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二、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 ·一、遺囑執行人有哪些責任? 一、遺囑執行人有哪些責任?責任:①清理登記遺產。由于遺囑的訂立至遺囑生效,一般要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遺囑中所指定的遺產可能發生變化,或者遺產仍混在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之中。因此需要清理,如果遺產項目較多,有編制清冊的必要時,應編制遺產清冊,遺產清冊中應載明遺囑人死亡時應屬于他的全部遺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債權和債務的價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姓名。清冊應在執行人交付遺產之前或同時交與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也有權請求執行人編造和交付遺產清冊。②妥善管理和保護遺產。在繼承人分割遺產或受領遺贈財物之前,遺囑執行人應妥善管理和保護遺產,以防止遺產被毀損、滅失等情況的發生。管理和保護遺產,是指管理和保護遺囑中所處分的遺產,對遺囑中未作處分的遺產,遺囑執行人自然無權管理。管理遺產所需的費用,應從遺產中扣除或由繼承人承擔。③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分割給遺囑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遺囑人的意愿,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 ·招搖撞騙案件證據是怎樣的 招搖撞騙案件證據是怎樣的一、招搖撞騙案件證據是怎樣的招搖撞騙案件證據會根據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的工具,受害人提供的音視頻或者收據等情況作為證據進行立案,本罪的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其次,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二、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由 ·計件工資制如何計算加班費 計件工資制如何計算加班費1、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在完成計件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企業也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2、勞動定額標準應當合法。我國《勞動法》第37條規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二、補休還要付加班費嗎?《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后,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 ·侵害名譽權受損賠償嗎? 侵害名譽權受損賠償嗎?對于受害人名譽利益損害可以通過判令侵權人采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采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對于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根據我國現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人名譽權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撫慰金賠償。二、財產損害賠償名譽權是人身權利,一般不會有財產利益,但名譽權會直接影響權利人的財產獲得,因此名譽受損也會造成財產損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某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后果,侵權人就應當全部賠償。并且受害人的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 ·一、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權何時可以實施? 一、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權何時可以實施?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權隨時可以實施,對于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給承租人預留合理期限?!睹穹ǖ洹返谄甙偃畻l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二、哪些情形能行使任意解除權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一般認為《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不定期租賃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第七百八十七條承攬合同規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第八百二十九條貨運合同規定了托運人的任意解除權;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需要明確的是,任意解除權只能是法定的。三、行使解除權的注意事項 ·離婚后婚內債務怎么承擔 離婚后婚內債務怎么承擔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那么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2、如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 ·一、公司未交社??梢噪S時辭職嗎? 一、公司未交社??梢噪S時辭職嗎?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二、如果公司不交社保怎么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次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新《社保法》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作出更多的強制措施。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但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處以罰款,而且將被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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