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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東僵局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公司的組織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很少出現股東僵局,因為其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股東僵局一般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組織形式中。公司的運行是通過其權力機構與管理機構進行的,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通過股東會,公司不僅是資合的產物,也是人合的產物,因為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觀念矛盾,經常會在某些問題上達不成一致,當股東之間出現嚴重的情緒化抵觸時,阻礙公司運行的情況不可避免地發生,導致公司無法形成決議,公司運行陷下僵局,使公司身陷泥潭,前進不能,后退不得。一般而言,股東僵局產生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前面提到的股權設置畸形,股東股權均衡,導致雙方各占50%,形成了股東之間只能完全同意或者無法決議;另一種是股東在章程中設定了更高的表決比例要求,使一些擁有較高比例的股東的對立也能夠形成股東僵局。當然一些公司股東不實際參與經營管理,對公司漠不關心,長期不出席股東會,導致股東會達不到召開的法定條件,也會形成股東僵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章程的制訂及其內容應當重視,而不應忽略 章程是公司運營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項的審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適用順序優先的地位。公司、股東、董事、經理、員工均應遵循。設立章程建議在工商機關所提供的文本基礎上,結合自身具體情況修訂為宜,因為示范文本只是一個框架式的,較為簡單,其操作性不強,在公司運行遇到問題,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時、在股東間矛盾時、董事與經理矛盾時缺乏依據。章程修訂建議由專業人員來進行,或許由律師參與更為妥當。 ·公司設立時的注意事項 公司是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微觀基礎,設立中應注意:1、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設立要件進行;《公司法》規定了中國公司設立的嚴格的制度。設立公司的目的是使公司成立,但須滿足《公司法》第19條和第73條規定的條件,包括"人"、"物"、"行為"和"組織"等方面的要件:(1)設立人應符合法定人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國有獨資公司外,應由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2)設立公司必須符合物的條件,公司的注冊資本應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同時,公司應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3)設立人必須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設立公司應符合公司組織的條件,即要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籌辦事項應符合法律規定,包 ·合伙協議主要條款 合伙企業較之公司更為靈活,法律對于合伙企業的限制也較少,當事人甚至可以用勞務出資。對于企業管理、經營、合伙人的權利義務都可以由當事人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因此,合伙協議沒有什么范本可以遵循,需要根據各合伙人目的、要求,以及合伙企業經營管理的特點而作出適當的條款安排。然而,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畢竟存在差異,合伙企業作為一種經濟組織,需要具有更為穩定的存續條件,因此法律對合伙企業的協議內容作出了必要的規定。如合伙企業不能像普通合伙那樣因個別合伙人的退出而結束,因此需要有退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7)入伙與退伙;(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9)違約責任。 ·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本人(單位)申請以(股權公司)的股權投資(被投資公司),經仔細閱讀本告知承諾書內容后愿意作出如下承諾:1.本人(單位)用以出資的股權,系本人(單位)在股權公司享有完全所有權的股權,不存在權利負擔。不屬于下列情況之一:(1)未實際繳納的股權;(2)設定質押或被法院凍結的股權;(3)已出資其他公司的股權;(4)股權公司的股東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5)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股權。2.本人(單位)用以出資的股權,已經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不存在違反規定高估或低估的情況。3.本人(單位)以股權實繳的注冊資本已經在股權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本人(單位)以股權認繳的注冊資本將在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前到股權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4.本人(單位)承擔因違反承諾 ·企業在設立時法律形態選擇的因素考慮 (1)投資者的責任如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不會讓股東其他資產抵債;而承擔無限責任的私營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一旦經營有閃失,不但個人資產要用于抵債,而且合伙人也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設立的條件、程序和費用例如,相對而言,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較為寬松,設立程序較為簡單,費用低廉;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需要嚴格的設立條件、復雜的設立程序和較高的設立費用。(3)企業的稅賦問題例如,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其企業主和合伙人必須就其從企業盈余分配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應以其經營所得繳納公司所得稅,而公司股東從公司取得稅后利潤的分配時,還要由各個股東分別就其分配繳納所得稅。(4)投資者對企業生命周期的期望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無限永續的存在,而不受其股東生死去留的影響。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卻受合伙人、企業主的個體情況影響至深,合伙人的選擇也相當重要,隨時可能因為個別合伙人的死亡、破產而解散。(5 ·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有限責任、股份公司的常見區別 一、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人,但是法律確認它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承認它有一定的獨立的能力。我國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調整個人獨資企業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1、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在立法上采取了準則主義,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設立條件,企業即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無須經過有關部門批準。(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不能成為個人獨資的企業的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與其責任形式相符合,不能使用“有限責任”、“有限”、“公司”等字樣。(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法律沒有限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額金額, ·企業法律形態選擇的常見法律風險 (一)盲目選擇公司形態的法律風險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這對于多數的投資者無疑是具有誘惑力的,實踐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況下,盲目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大量存在。1、資金不足的法律風險。2、特定項目周期與公司存續矛盾的法律風險。3、缺乏法定人數的法律風險。(二)合伙企業合伙人選擇的法律風險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往往私交較好,從企業發展需要角度考慮不足。一些人甚至認為自己辦企業賺錢,應該讓自己的親戚朋友都沾光,將與自己關系密切的親朋好友都列為合伙人。一旦企業經營出現問題,所有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法律風險不容忽視。(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風險企業上市是一種有效的融資途徑,在企業發展并不缺乏資金的情況下,盲目改股份制上市必然給企業增加法律風險。公司在嚴格的監督之下,不規范操作產生的法律風險更容易轉化為法律危機,公司識別法律風險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時間更為緊迫,因此法律風險程度明顯增大。 ·經理的設置及法律風險 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的,負責組織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公司常設業務執行機關。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不同,經理機構不是會議形式的機關,其行為不需要通過會議以多數原則形成意志和決議。在現代,“強管理者、弱所有者”已成為一種基本格局。經理比股東更了解公司情況,而其利益與股東并不一致,為有效控制經理濫用權力,經濟學創造了多樣的考核方法,這些方法的實現最終都需要企業管理制度和激勵合同的法律安排。在建立約束機制時,經濟學基于參與約束和激勵相容約束的基本思路,而這些理念的實現必須具體體現在企業管理制度和激勵合同的條款中。 ·監督機構的設置及法律風險 監督機構在我國公司里是較為薄弱的,許多公司的監事會形同虛設。不少公司的監事會都是因為法律有這樣的要求才設立的,并沒有真正起到監督機構的作用。新公司法增加了監事會的罷免建議權、向股東會的提案權、對董事會決議事項的質詢和建議權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調查權。這些權利的賦予,使監事會不再是一個擺設機構。但《公司法》并沒有對監事會職權行使的具體條件作出規定,若公司缺乏進一步的明確,監事會若濫用權利則極易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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