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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 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一、虐待兒童的情形有哪些虐待兒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1、身體虐待是指照顧者對兒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而導致其死亡、外型損毀、身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是讓兒童處于可能發生上述傷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過度及不符合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2、精神虐待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排斥兒童,或是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的福祉漠不關心,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等各方面發展產生明顯的傷害;3、性虐待指成人以兒童為性的刺激對象,而發生任何與兒童性的接觸。也包含加害者年齡在18歲以下,但其年齡長于受害者或對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強勢的地位;4、疏忽因無知、無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視兒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二、虐待兒童該如何定罪?1、父母或家庭成員虐待兒童的情況。定罪:家庭成員的虐待, ·法律規定間接故意有危險犯嗎? 法律規定間接故意有危險犯嗎?間接故意的犯罪,存在于結果犯和危險犯中,所以間接故意有危險犯。間接故意犯罪其有以下幾種解釋:1,是明知其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2,是明知其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3,是明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此,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換而言之,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間接故意。二、危險犯的既遂未遂關于危險犯的未遂與既遂的區分標準,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一直認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時,就是危險犯的既遂。但是,這種以是否發生危險作為區分危險犯既遂與未遂標準的觀點,存在許多問題。一方面,通說混淆了犯罪構成要件與犯罪既遂條件的區別。侵害法益的危險,既是危險犯的處罰根據,也是危險犯的成立要件,即只有當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時,才能成立危險 ·夫妻分居后的債務離婚怎么分 夫妻分居后的債務離婚怎么分離婚時,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于共同債務。這里要分兩種情況。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情況。同時,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情況。那么,也就是說,分居后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并未拿來養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的,那么,其經營與生產系個人行為,于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二.離婚夫妻間 ·哪些情況構成肇事逃逸? 哪些情況構成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二、哪些情況不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報案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的;3、交通事故當 ·法律規定新進股東怎么處理? 法律規定新進股東怎么處理?一、法律規定新進股東怎么處理?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二、增加股東(1)如果是增加注冊資本:首先原股東要召開股東會,對新加入的股東做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然后與新加入股東簽訂協議,主要內容應包括:出資金額、占股份比例、認繳資本、出資時間等內容,注意增資后的貨幣出資金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增資到位后辦理驗資,向新股東出具出資證明,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2)如果增加新股東,注冊資本不 ·筆跡鑒定如何計算鑒定費用? 一、筆跡鑒定如何計算鑒定費用?各省的費用不一樣,筆跡鑒定需要找專門的機構進行鑒定,費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間。筆跡鑒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征、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鑒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鑒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征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二、如何查驗物證筆跡1、查驗物證筆跡是否清晰完整,有無檢驗條件。凡具有檢驗條件的雖然檢驗條件差些也要盡可能利用現有條件予以鑒定,而對那些字數很少又模糊不清確已失去檢驗條件的可以不予受理。2、了解物證筆跡原始狀況,主要是對那些直接書寫在某些物體上的字跡應了解它在現場上的原始狀態,如具體位置、傾斜方向、字跡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種物體上書寫的, ·商標近似侵權的界定標準是什么 商標近似侵權的界定標準是什么?“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對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二、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1、行政責任。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2、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幾種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幾種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哪些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 ·允許公司股東退股情形有幾種 允許公司股東退股情形有幾種公司成立后,股東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轉讓。只有在幾種法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一)股權轉讓《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股東可以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東在接到轉讓通知后三十日內,既未答復,亦不購買的,或是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也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二)公司回購股權1、公司通過減資回購股權當股東想退出公司時,可以請求公司通過減資,回購自己的股權。公司不能隨便減資。有限公司要減資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情形有幾種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情形有幾種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里的乘人之危根據《最高院民通意見》第70條的規定,乘人之危是一方當事人乘對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認定乘人之危應從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一)一方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二)對方明知其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而迫使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三)一方實際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四)一方因為接受對方乘人之危的行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二、什么情況下可變更合同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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