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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別車應入危險駕駛罪嗎? 惡意別車應入危險駕駛罪嗎?一、惡意別車應入危險駕駛罪嗎?是應入了危險駕駛罪的;別車處罰根據造成的后果來決定如果是高速上惡意的別車,在沒有明顯嚴重后果、情節偏弱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不妨將“使用交通工具惡意攔截、妨礙他人車輛行駛”的行為也列入其間,從而讓交警在執法時,將此類案件直接移交地方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執行行政拘留和罰款,方便高效地處理此類“斗氣車”導致的治安問題,或許是一個有效而又便捷的方法了故意別車車主并非是單純的錯誤操作導致違法交通法規,而是具有明顯的惡意,實施了別車的非常規行為,如果按照現有交通法規處罰,實際上將其等同于一般的交通違規行為故意別車車主并非是單純的錯誤操作導致違法交通法規,而是具有明顯的惡意,實施了別車的非常規行為,如果按照現有交通法規處罰,實際上將其等同于一般的交通違規行為從刑事立案看,處罰結果可能會很嚴重,首先有畸重的可能,而且一旦進入刑事程序,要經過偵查、起訴、判決、執行等司法程序,特別是要按照疑罪從無、罪 ·車輛懲罰性賠償有哪些相關規定? 車輛懲罰性賠償有哪些相關規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吸收了英美法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屬于懲罰性賠償而非補償性賠償,意在通過對方請求人提供較充分的補償,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和假貨作斗爭,以維護全體消費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根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里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于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為收藏、保存、送人等 ·一、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規定是什么? 一、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規定是什么?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規定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二、司法解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個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內容是: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4、建 ·告訴才處理案件范圍有哪些? 告訴才處理案件范圍有哪些?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占罪,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并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范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二、刑事立案的條件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 ·搶奪罪入罪數額最少是多少 搶奪罪入罪數額最少是多少五百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解釋第1條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二、搶奪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中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項罪名,是介于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按照該解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達到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條第1款的規定,以搶奪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搶奪公私財物達到 ·印章筆跡時間鑒定的規定是什么? 一、印章筆跡時間鑒定的規定是什么?印章筆跡時間鑒定的規定是根據2000年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目前并未失效)第十條文書司法鑒定: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制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以上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了司法鑒定之中可以對筆跡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二、鑒定筆跡時間的含義筆跡時間鑒定屬于司法鑒定之中物證鑒定之中的一種。是屬于文書類司法鑒定下的一種種類。筆跡時間鑒定與筆跡鑒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筆跡鑒定是根據書寫者筆跡的特點,如筆順、連筆、轉折、搭配比例等等,來分析判斷書寫者是誰。它依據的是書寫者的書寫動作習慣。而“筆跡時間鑒定”,在業內的正確稱謂是“書寫時間鑒定”。它不但可以鑒定出手寫筆跡的產生時間,還能鑒定出打印文書的產生時間。書寫時間鑒定依據的是構成文字的有色顏料,比如圓珠筆油、鋼筆水、印泥、復印墨粉等等。這些有色顏料在紙張上形成文字以后,會隨時間的推移發生變化。依據一定的規律,就能分析這種變化經歷了 ·培訓學校董事會必須是股東嗎? 培訓學校董事會必須是股東嗎?一、培訓學校董事會必須是股東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公司的董事會由三人以上的董事組成,下列人員人員可以做公司的董事:股東、職工(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投資成立的公司應當有職工董事)或者非股東組成。只要是公司的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就可以做董事。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的事項有哪些? 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的事項有哪些? 股東決議現指:私營責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的股東決議。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股東僅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因此關于公司的決議要稱作股東決議。那么有的股東表決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指的是哪些呢?一、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的事項有哪些?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 ·沒有實際注冊資本怎么入賬? 沒有實際注冊資本怎么入賬?一、沒有實際注冊資本怎么入賬?沒有實際注冊資本通過公司內部的會計,還有就是賬戶轉賬的方式來入賬,當然在公司內部的一些賬本必須要有相關的記載,否則的話對于股東日后的出資記載不清楚,會發生一些糾紛,所以記賬的時候一定要準確清楚,防止矛盾產生,新建賬時:借:銀行存款30萬貸:實收資本30萬。1、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作為一項全新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該項制度規定,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內容,公司在申請注冊登記時,先擬定并承諾注冊資金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2、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3、認繳登記制的設立,對于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 ·股東會會議通知時間要求是什么? 股東會會議通知時間要求是什么?一、股東會會議通知時間要求是什么?股東大會會議時間需要提前20天通知,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公司法》第一百〇二條的規定:“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召開流程1、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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