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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西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 針對很多犯罪,尤其是財產類的犯罪,在我國不同的地方規定的具體量刑標準是不同的。包括盜竊罪、搶劫罪、職務侵占罪等等。而今天,我們主要為您講解的就是江西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的相關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一、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2017年最新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二、職務侵占最新數額規定?按照《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留置權是從屬物權 留置權是從屬物權關于留置權,世界上除了少數國家將其定義為債權外,大多數國家都把它認定為擔保物權。中國在借鑒其他國家法律的基礎上,《民法通則》和《擔保法》中也將留置權規定為法定擔保物權。那么,留置權是從屬物權還是主物權呢?今天,我們就請到來進行解答。1、主物權和從物權的區別(1)主物權:“從物權”的對稱,不以他種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獨立存在不因他種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影響其效力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等。(2)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系上,也是從物權。(3)二者的區別在于是不是必須依附一定的權利而存在,主物權是獨立存在的,從物權是必須依附的,但主物權是可以轉化成從物權的。2、主物和從物的區別(1)以物與物之間是否具有從屬關系為標準,可以把物區分為主物和從物.(2)凡兩種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經濟目的的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為主物.(3)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 ·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的具體情況有哪些 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的具體情況有哪些在經濟形勢日益復雜的今天,很多企業會因為經營不善而申請破產。法院有時也會因為一些原因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當事人會感到比較費解,可能會因此遇到各種各樣的不便,那么破產申請裁定駁回到底是怎么回事,到底是什么情況會使自己的破產申請被駁回,我們為您解答。一、破產申請的法律含義及申請形式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訴訟行為。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公司破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破產法第8條規定,提出破產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采用法院規定的統一格式。“有關證據”是指破產申請 ·留置權法院扣押的相關問題 留置權法院扣押的相關問題現代社會,關于留置權的糾紛事件屢見不鮮,出現糾紛時,很多人都會選擇去法院打官司,那么留置權的相關動產法院扣押可以實行嗎?如果您不是很清楚,下面的我們我就留置權法院扣押的相關問題進行解答。民事執行程序中,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都會采取強制措施,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特別是牽扯到動產時,為保證案件的順利完成,申請人權利的切實實現,執行人員會采取扣押該動產的措施即將該動產實際進行控制。為了規范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在該規定中,對于留置權及留置權人權利的保障有明確的條款。1、對留置財產的執行進行明確規范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款“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留置權租金問題是怎樣的? 留置權租金問題是怎樣的?現代社會,很多關系都是以金錢利益為紐帶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其中的一種典型關系。有些房東出租了自己的房子,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可以算是個債權人,那么相應的留置權租金問題是怎樣的?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我們我很樂意為您解答。留置權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類型,鑒于物權法定性,其種類和內容均應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得由當事人約定創設,故研討留置權還應建立在現有法律規范的基礎上。1、民法通則及其意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對債的擔保方式作了規定,其中第四款正是留置權的基本立法: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民通意見》第117條規定: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財物的,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將相應的財物留置;經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法將留置的財物以合理的價格變賣,并以變賣財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應予保護 ·留置權占有是什么意思,需要注意哪些 留置權占有是什么意思,需要注意哪些想必很多人對法律中的留置權比較陌生,但是它卻時時刻刻在我們的周圍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那么,什么是留置權,留置權占有又是什么意思,留置權的合法占有又應該注意哪些問題,下面我們為您一一解答。一、留置權的含義及法律效力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并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其效力為: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 ·強制傳喚適用于什么情況? 現代社會,人人都要知法懂法才能更有利于生存。眾所周知,司法機關辦案時有時會用到傳喚這一方法,在特殊情況下更有強制傳喚的發生,那么強制傳喚適用于什么情況?如果您不是很清楚,律的我們很樂意為您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 ·破產保護擔保債權的關系有哪些 破產保護擔保債權的關系有哪些當一個企業申請破產保護時,該公司往往已經面臨資不抵債,瀕臨破產邊緣了。因為對債權擔保人的存在,很多人也都認為企業破產保護或者破產是對債權影響不大的。那么,企業申請破產保護對擔保債權是否有影響呢?下面跟我們我們一起看下破產保護擔保債權的關系。一、在破產保護申請成功時,債務人提供債權擔保的情況下,需承擔利息損失。對于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程序,大致有兩種清償方式,一種是破產別除權制度,即債務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序而自行就擔保物權實現優先受償的方式,另一種就是所有的債權人,不論是否為擔保性物權的債權人,都必須通過破產程序而集體受償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清償方式,如果我國破產法實行的是破產別除權制度,則有擔保的債權人不會因債務人破產而損失自己的物權性擔保債權,有的人就認為我國破產法實行的就是破產別除權制度,“我國企業破產法未采用別除權的概念,但該法第109條對此作了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 ·子女撫養費給誰,怎么支付 一、子女撫養費給誰沒有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而此時子女撫養費當然是給未成年子女的,但一般情況下是給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讓其作為子女生活學習的費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二、子女撫養費怎么給付1、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子女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在實踐中,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還要參考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根據實踐經驗總結了四種可以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方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其中要是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首先要知道的就是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馬上在下文中為您介紹。(一)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于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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