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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適用的人員包括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有哪些1、審判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里的“審判人員”應當包括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院長以及參加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2、檢察人員“檢察人員”應當包括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3、偵查人員“偵查人員”既包括所有偵查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偵查人員,又包括對偵查工作進行組織指揮的負責人,即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決定的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公安機關負責人。4、書記員“書記員”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的書記員,也包括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書記員。5、翻譯人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即法庭審判階段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階段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6、鑒定人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包括哪幾個方面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包括哪幾個方面?一是主體要件:行為人具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二是主觀要件: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三是客體要件:犯罪行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四是客觀要件: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二、犯罪構成的特征(一)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一性我國刑法上的犯罪構成堅持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統一性。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觀罪過支配下實施的行為,而主觀罪過又是對客觀世界的反映。如果主觀罪過不通過危害行為等客觀要件表現出來,或者客觀行為不是在主觀罪過支配下實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因此犯罪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行為,缺乏犯罪的主觀要件,犯罪的客觀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觀要件,犯罪的主觀要件也不能成立。犯罪的主、客觀要件相互依存,互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約的有機統一體,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直接體現并貫徹了主客觀要件相統一的定罪原則。(二)犯罪構成的社會危害性的一致性任何一種犯 ·擔保法中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中保證的方式有哪些一、擔保法中保證的方式有哪些《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5種: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 ·違反承攬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 違反承攬合同訴訟時效是多久?一般認為,訴訟時效旨在保持法律活動的安全及保持權利和平、避免爭議。而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指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權利人可以通過訴訟來實現其請求權的有效期限的起算點,關系到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權利人是否享有勝訴權。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由于合同的復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二、簽訂承攬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1、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問題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為了防止承攬人在工作中浪費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規定承攬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額。要求承攬人本著經濟節約原則使用原材料,如果超過原材料消耗定額的應承 ·管轄權異議上訴裁定移送權限是什么? 管轄權異議上訴裁定移送權限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法院會裁定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 ·法律規定中斷訴訟時效有啥用? 法律規定中斷訴訟時效有啥用?訴訟時效中斷的用處是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1)權利人之請求。關于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口頭、書面均可。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2)義務人的同意,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3)提起訴訟或仲裁。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于起訴后又撤訴的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為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訴訟時 ·怎么對詐騙罪金額認定? 怎么對詐騙罪金額認定?一、怎么對詐騙罪金額認定詐騙金額,如果沒有處理過就按照累計計算。《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二、詐騙罪的起刑金額是多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個人刑事案件抗訴程序是什么 一、個人刑事案件抗訴程序是什么?1、刑事案件中個人申請抗訴的程序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5天之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認為法院的審理不公,判決不當只能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由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2、被害人的申請抗訴期為5天,自收到判決書后第二天開始計算。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申請書后5天內做出決定。3、抗訴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 ·沒有批捕的直訴案件合法嗎? 一、沒有批捕的直訴案件合法嗎?沒有批捕的直訴案件,是合法的。直訴案件是指案件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或公安機關認為情節輕微而采取取保候審,偵查完畢后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直訴的特點就是不采取逮捕措施,但仍要經過檢察院審查起訴,或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直訴案件一般為輕微案件,故若能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與被害人達成諒解,一般可以不被起訴或可以獲得檢察機關從輕量刑的量刑建議。公安機關在偵察完畢后,直接向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書,同時將案卷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二、直訴案件分兩種:1、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檢察機關審查之后認為沒有逮捕必要決定不予逮捕,進而移送起訴;2、公、檢兩機關經過事先充分的協調與協商,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經提請批捕程序而直接將其 ·勞動合同法辭職不讓走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辭職不讓走怎么辦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二、員工被迫辭職怎么辦勞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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