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區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南明區律師黃頁: |
南明區律師咨詢 |
南明區法律常識 |
·代書遺囑沒寫代書人的名字有效嗎? 代書遺囑沒寫代書人的名字有效嗎?代書人沒有簽名的代書遺囑在形式上是不完整的,一旦引起爭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無效的。當然,如果無法定繼承人對此遺囑提出爭議,也可以以此遺囑進行遺產繼承。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二、代書遺囑只有代書人沒有見證人有效嗎?我國民法典規定,訂立遺囑可以通過其他人代寫的,代書遺囑除了被繼承人的簽名,一般還需要見證人簽名的,這樣的遺囑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公訴自訴案件的區別都有哪些 公訴自訴案件的區別都有哪些一、公訴自訴案件的區別都有哪些1.定義不同:①自訴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②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2.提起訴訟主體不同:①自訴是當事人自己提起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的訴訟。②公訴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3.提起訴訟條件不同:①自訴條件:有適格的自訴人;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屬于自訴案件范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②公訴條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二、自訴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該條規定 ·訴前財產保全應提交的材料 訴前財產保全應提交的材料1、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兩份;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等;如果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組織機構代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及訴訟代理人主體資格證明等;3、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如果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如: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資料、居住證登記資料、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出具的經常居住地址證明等證明材料;如果被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明;4、申請查封的財產屬于被申請人的所有權證明,如房產登記中心的房屋產權信息單、銀行開戶證明等;5、經擔保人簽名或蓋章的擔保書一份,申請人以外的自然人為擔保人的,擔保人還需要在窗口工作人員面前簽章擔保書;6、擔保財產價值與申請查封價值相當的證明材料一份,如銀行賬戶明細,按揭房產價值證明等;7、申請人與被申請 ·房地產訴訟請求標的是什么? 房地產訴訟請求標的是什么?房地產訴訟請求標的就是涉及到房地產爭議的那部分財產或者房產,訴訟標的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需要通過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予以解決的民事、經濟法律關系,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動,消滅的法律事實。每個訴訟都有特定的標的,一般由原告的訴訟請求決定。訴的標的使訴特定化,以區別不同種類的訴。訴訟標的的核心地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當事人的攻擊和防御都圍繞著訴訟標的進行;其次,法院的判決是對訴訟標的的最終處理。最后,訴訟標的還是法院判定當事人是否重復起訴的根據。如果前訴的訴訟標的與后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且滿足重復訴訟的其他法定構成要求,則當事人不得就該訴訟標的向法院再行起訴。二、訴訟案件中的相關因素情況(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 ·有什么情形會導致行政訴訟中止 有什么情形會導致行政訴訟中止一、有什么情形會導致行政訴訟中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情形消除后,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并通知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活動。訴訟程序恢復后,當事人在訴訟中止前進行的訴訟行為,依然繼續有效。這其中“(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是指上面六種情形之外的,其他與其相當的情形 ·搶奪未遂怎么處理行為人 搶奪未遂怎么處理量刑根據被搶奪物品的價值決定,即使搶奪未遂,依然要追究法律責任。被搶奪的物品價值滿足搶奪罪立案標準的,應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終身監禁的執行條件是什么 終身監禁的執行條件是什么?1、主要針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2、凡是判處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決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作出終身監禁,并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就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二、終身監禁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哪些?1、終身監禁只適用于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三、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服刑期間家屬可以探視嗎?《監獄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 ·訴訟時效的中斷和終止的區別是什么? 訴訟時效的中斷和終止的區別是什么?一、訴訟時效的中斷和終止的區別是什么?(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后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二、《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輕傷處罰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輕傷處罰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輕傷,一般來說情節并不嚴重,雖然存在逃逸的情況,但往往也是不認定構成犯罪,自然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當進行民事判處及行政處罰。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因為有逃逸情節,往往可以在上述基礎上從重處罰。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情形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 ·專利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利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專利法》第十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根據上述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向外國人轉讓其專利權。但是,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批準,與受讓方訂立書面合同、向國家專利局登記并予以公告,轉讓行為才產生法律效力。二、專利權轉讓時間是在什么時候我國法律對于專利權的轉讓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專利法第10條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也就是說轉讓專利權,雙方還當事人必須簽訂合同并且進行登記公告,合同生效以后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