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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交通事故防范規定是什么? 一、車輛交通事故防范規定是什么?車輛交通事故防范規定是通過引導教育和加大處罰的方式來進行防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簡述如下: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 ·根據法律規定生產假藥盒怎么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生產假藥盒怎么處罰?根據法律規定生產假藥盒將會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生產銷售假藥罪來進行有期徒刑的判決。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 ·定金合同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生效 定金合同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生效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備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時生效。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并預見其行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進行意思表示。3、意思表示真實。定金合同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4、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5、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自定金給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依照定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定金給付義務。6、主合同有效。定金擔保合同是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從合同,定金擔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時,定金合同 ·侵犯肖像權可否報警處理 侵犯肖像權可否報警處理侵犯肖像權已經構成違法,是可以報警的。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肖像權是公民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具體來說,肖像權就是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的權利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肖像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二、不以盈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構成侵害肖像權我國《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以往法院認定構成侵害肖像權,往往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行為人是否經肖像人同意、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來判斷是否侵害肖像權。如果侵害肖像權的成立,一定要求對使用肖像的營利為目的,顯然是極大地縮小 ·政府罰金可以稅前扣除么? 政府罰金可以稅前扣除么?一、政府罰金可以稅前扣除么?政府罰金不可以稅前扣除,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征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二、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誰?(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 ·合同詐騙報案需要哪些材料 合同詐騙報案需要哪些材料1、所簽訂的合同(協議)。2、行為人簽訂合同的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的相關依據。如:留下的印章、假名片、假工作證、假營業執照,假公章等。3、已經履行小額合同、部分合同的,應當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4、收受受害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請盡量提供逃匿的依據。如關閉交通工具,搬遷住所等證明材料等。5、提供行為人其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依據。如:留下的書寫工具、假身份證、刊登虛假廣告的報刊、雜志等。6、行為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也請盡量提供。二、企業如何防范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作為一種常見經濟犯罪,往往會給受害方帶來巨大的困難,部分中小企業甚至因此一蹶不振,資金鏈斷裂,最終難逃破產厄運。因此,企業應當將防止合同詐騙作為第一要務。(1)企業家本身以及企業高層領導應當注意自身建設,切勿因貪圖利益而輕信對方。在簽訂合同,尤其是較大款項的合同時應盡量謹慎對待,不可輕信對方的一面之詞。有時甚至業務員在收受“回扣”、“紅包”后會極力促成該筆業務 ·肇事逃逸諒解書有用嗎? 肇事逃逸諒解書有用嗎?肇事逃逸諒解書有用,諒解書在刑事方面可能會起到一定的減輕或者是從輕處罰的作用。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的肇事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所以會不會判處緩刑,要依據情節而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理,怎么處罰行為未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處理。肇事者違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輕微傷、輕傷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豬、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財產損失數額不大。此時如果肇 ·個人作品著作權的財產保護期限? 個人作品著作權的財產保護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制的,根據著作權主體和作品性質不同,其保護期限有所區別:(一)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二)法人、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四)合作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 ·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表現有哪些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7、冒充專利的行為。二、有關專利侵權收集證據專利權人再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后,方可著手進行搜集證據。(1)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侵權者確定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2)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3)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銷售假藥罪的條件是什么? 銷售假藥罪的條件是什么?銷售假藥罪的條件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二、銷售假藥罪的構成是怎么樣的?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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