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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 暫予監外執行有兩種,一種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另一種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監獄局決定的。本文對于前者的程序只作一般性的簡介,對于后者力求詳加說明,且主要側重于保外就醫程序。對于由人民法院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三條有明確規定,即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或者第五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這是關于人民法院在判處罪犯刑罰的同時,因發現其具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而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即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并未發現罪犯應當暫予監外執行,而是監獄在對公安機關送交的罪犯進行人監身體檢查時,發現其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而拒絕收監。對于這種情況的處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 ·死刑執行的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機關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停止死刑的執行,并將停止死刑執行的原因立即書面形式報告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查明事實情況,并根據查明的情況作出處理。如果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審判監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應當依法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緩或其他較輕的刑罰;如果罪犯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為無期徒刑以下刑罰。凡經查明判決并無錯誤,或罪犯并無重大 ·單位無訴訟代表人出庭的情況 在對單位犯罪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單位無訴訟代表人出庭參加訴訟的情況時有發生,給審判過程的順利進行和及時完結帶來了很大的阻礙。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均設立有缺席判決制度,所謂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指某一方當事人無辜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審理后所作出的判決。但是,不論是1979年刑事訴訟法,還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均未對刑事缺席判決制度作出明文規定。我們認為,應當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進行再修改,明確規定單位犯罪案件可以適用缺席判決制度。缺席判決是指法院開庭審理之日,控辯雙方訴訟主體有一方未到庭出席審判或到庭但不為陳述、辯論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到庭一方的陳述、辯論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訴訟制度。⑿我們認為在單位犯罪案件審判過程中引入缺席判決制度具有現實基礎和可行性。在單位犯罪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單位不派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經合法傳喚拒不出庭等現象,已經影響到了單位犯罪案件的正常、及時 ·無罪判決和免除刑罰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無罪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2、3項規定作出的兩種判決。免除刑事處罰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確認被告人有罪,但免予其刑事處罰的判決。 無罪判決和免除刑罰的判決由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判決宣判后,并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但無罪和免除刑罰判決一經宣判,就應該釋放在押被告人。這主要是由于羈押被告人的理由已不復存在。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告人采取羈押這種強制措施,目的在于被告人逃避審判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是以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規定免除刑事處罰為前提。在這種前提下,對被告人繼續羈押已喪失法律根據和條件,若繼續羈押就會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訴訟當事人是否上訴或抗訴,都不影響人民法院立即釋放被告人。而且對被告人采取了其他強制措施的,也應依法撤銷。如果被告人、被害人 ·財產刑及涉財裁判的執行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第二百二十條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2日)第三百五十八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涉及財產內容需要執行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附帶民事判決中財產的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 ·如何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1.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根據刑法的規定,有以下四種情況:(1)對于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2)對于判處管制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3)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剝奪政治權利最嚴重的情況。(4)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2.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根據主刑的不同,有四種情況:(1)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當自判決死刑、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對于輕微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在公安機關管束和公眾監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種刑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具體來說,就是縣或縣級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轄區、縣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實踐中,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指派所屬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員以及有關單位的保衛組織,依靠治安保衛委員會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向管制犯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實,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時宣布管制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遵守刑法的規定。根據刑法第34條,這些規定包括:(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屆滿,執行機關應當向本人及有關單 ·緩刑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㈠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㈡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㈢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㈣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一般具體由犯罪分子所在地派出所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指由犯罪分子的工作單位或沒有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予以配合。而我們一般的做法是向公安機關發出執行通知書并附上判決書,卻未向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有關材料。筆者認為,應制定制式協助執行通知書,犯罪分子有工作單位的,發到犯罪分子工作單位請其協助執行,沒有工作單位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發到犯罪分子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請其協助執行。在罪犯工作地、居住地進行公示,將罪犯的罪行、判決結果、悔罪表現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有期徒刑、拘役緩刑的執行 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據其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緩刑的執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緩刑后交有關機關執行。由于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主要有二類。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系,報告情況,這一類占絕大多數。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設有這樣的機關。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對于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根據我國刑法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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