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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婚前財產離婚如何分 對于婚前財產離婚如何分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 ·孫子孫女屬于法定繼承人嗎? 孫子孫女屬于法定繼承人嗎孫子、孫女在法律規定方面不是作為直接的法律繼承人,只能代位繼承但是還有許多法律去制約。由此可見,作為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要想繼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遺產,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在我們國家有好多老人都屬于隔代親,也就是那種父母外出打工或者去世的,然后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撫養、照顧長大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多半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想將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的孫子孫女。但是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先后順序,先是婚姻關系,后是以血緣關系的遠近進行劃分。如:第一繼承順序人就包括了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當第一繼承順序沒有人能繼承的情況下,才會去考慮第二繼承順序里面的人,其第二繼承順序的人包括了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第一、二繼承順序中并沒有孫子,孫女作為法定繼承人的法律規定。但是我國的《民法典》中有一條規定就是代位繼承制度,通俗的講就是如果一筆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是其父母,但是父親或者母親已經過世,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由孫子、孫女或外孫子女代替自己的 ·一、離婚后財產應該怎么分? 一、離婚后財產應該怎么分?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在分割房產時,也會根據分割財產的方法,需要將房產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二、現在婚姻法離婚后房產怎么分配(一)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對所有權無爭議的處理情況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二)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 ·被判緩刑的罰金不交會怎樣 一、被判緩刑的罰金不交會怎樣單純地不繳納罰金是不會撤銷緩刑的。法院的判決一經做出就具有拘束力,這個拘束力不僅僅針對當事人也針對法院本身,對被告的判決如果沒有發現實質性的錯誤是不能私自改判的。拒不繳納罰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的繳納、減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七條規定,【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 ·一、協議離婚注意事項? 一、協議離婚注意事項有哪些1、為解除婚姻關系而虛假承諾對方當事人為了盡快解除婚姻關系,而做出讓當事人看起來非常合適的“讓步”,甚至承諾補償巨額財物;一旦解除婚姻關系,其根本無法兌現承諾。2、用莫須有的過錯行為嚇唬對方一方有了婚外性行為之后,對方可能以此要挾,主張其有過錯,應當“凈身出戶”。只要您沒有同居或重婚,對此可以不予理睬。3、通過協議掩蓋轉移財產之實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或隱藏之后,企圖通過協議將該違法行為合法化:約定不再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等。此時,在協議中應當加上一句:如果一方有隱藏、轉移財產行為,則放棄應得份額。4、防止對方借協議之名行取證之實有時候,對方當事人可能會假意協議,通過簽訂書面材料或者錄音的方式收集對其有利而尚未被掌握的證據,尤其是財產方面的證據。所以,在談判過程中一定要小心謹慎,更不要輕易簽署書面材料。5、防止對方借協議之名而拖延時間某些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會借協議談判之名,拖延時間,最終并無真正協議離婚的 ·現在有很多地方還保留著結婚男方要給女方彩禮的習俗 現在有很多地方還保留著結婚男方要給女方彩禮的習俗。但是如果在男方給女支付過彩禮之后,男方想要退婚此時該怎么處理,能不能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呢?按照很多人的理解,因為是男方主動要求退還的,那么之前支付給女方的彩禮就不應該退還了。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就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有的情況國家的法律對于女方應該退還男方彩禮錢是給與支持的。如果在當地沒有男方在婚前給女方彩禮的這個習俗的情況下,如果婚前給了女方彩禮,男方退婚后,女方是否應該退還男方所付的彩禮這個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由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如果當地有男方在婚前給女方彩禮的這個習俗的情況下,有以下幾種情況是女方是應該退還男方所付的彩禮錢的。1.在男方已經向女方付過彩禮錢,但是之后男女雙方并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男方想要退婚,此時,對于女方退還當時男方所付的彩禮錢的這種做法我國人民法院是給與支持的。2.在男方已經向女方付過彩禮錢并且男女雙方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雖然 ·法律規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有幾種 法律規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有幾種對禁止結婚的疾病,法律沒有明確加以列舉,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規定,至于哪些屬于應當禁止結婚的疾病,必須由醫學上進行鑒定。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對于因生理缺陷不 ·街頭斗毆武器的認定是什么 街頭斗毆武器的認定是什么?對于何為“持械聚眾斗毆”,《刑法罪名精釋(第四版)》認為,“主要是指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種槍支武器進行斗毆”的情形。這是司法實踐中最權威的觀點。該觀點強調,一是必須實際使用;二是限于棍棒、刀具以及各種槍支武器,至于是為什么限于以上器械,有沒有相關的判斷標準,則沒有給出理由。至于是事先準備的,還是現場隨手拾取的,則沒有提及。《刑法分則實務研究(第五版)》在這個問題上的見解是“用隨身攜帶的兇器毆斗,或者利用毆斗現場原有器物毆斗。這里所說的兇器是指足以造成傷亡的危險器械。”根據該觀點,在實際使用上與前述觀點沒有區別,但是對于“械”的界定沒有具體限制,只要是“足以造成傷亡的危險器械”都可以,而且是不限于攜帶,也包括現場利用。《百罪通論》雖未對“械”作出明確界定,但明確提出“行為人在聚眾斗毆過程中從對方手中奪得器械而使用或者在斗毆的現場隨手找到器械而使用,都不能認定為持械,因為這里行為人缺乏持械斗毆的故意。”這一點有別于《刑法分則實務 ·認定家庭暴力標準是什么? 認定家庭暴力標準是什么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把家庭暴力界定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對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1、家庭暴力是行為人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即家庭暴力具有類似于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等“結果犯”的特點,沒有一定的傷害后果,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員的傷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傷害。二、家庭暴力能否賠償問題(一)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遭遇家庭暴力而離婚的,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賠償的,但是,司法實踐中,有個前置條件,就是離婚才可以要求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賠償,雖然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過大多數法官堅持的 ·在現在這個社會 在現在這個社會,離婚越來越普遍,在夫妻雙方離婚的過程中最受傷害的人就是孩子。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后,不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孩子是有探視權的。如果一方的探視權被另一方剝奪了,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不過此時并不一定就是要回孩子的撫養權,而應該是要求行使自己對孩子探視的權利。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夫妻雙方離婚后其子女的生活,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最為重要的,如果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其子女的撫養權的,因為父母一方對孩子行使的探視權被剝奪,就會造成其子女在長時間的情況下見不到自己的爸爸或者是媽媽,這樣就會嚴重的危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有以下幾種情況是可以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的:1.夫妻雙方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因為身體狀況很不好,或者是殘疾無法去撫養子女的,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2.夫妻雙方離婚后,若是其子女已經年滿10周歲以上的情況下,在那一方愿意撫養的情況下,就要尊重其子女的意愿。這樣就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3.夫妻雙方離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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