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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談好后不對現怎么辦 雖然允許試用期內的工資比轉正之后低,但也是有底線的,這個時候約定的工資要么是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要么不能低于轉正之后崗位工資的80%。不過有些時候即使是試用期工資可能單位也不會兌現,那試用期工資談好后不對現怎么辦呢?下文中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試用期工資談好后并沒有兌現,該如何處理?試用期的工資,首先應當按照本單位相同崗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確定,同時還不能低于本區域內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試用期內如果只發給最低工資,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有克扣工資的現象,則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辦,單位不能隨意單方改變。2、勞動合同也不能違反法律,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是扣除三金(社保,醫保等,或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勞動仲裁的時效只有一年。遇到試用期工資談好后不對現怎么辦?此時勞動者可以采取相應的手段來維權,如果單位沒有兌現之前約定的工資數額,自然就是屬于拖欠工 ·合同提存有哪些條件?提存有什么法律后果 交易中,當對方不收貨時,您可以將貨物提存。但要注意一點,就是提成也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那在實踐中,合同提存需要有哪些條件呢?提存雖然是一種法定的交付方式,但這畢竟不是由收貨人親自接收的,所以只有在法定條件下,當事人才能將貨物提存,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那在法律上,提存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合同提存要哪些條件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提存有什么法律后果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有的夫妻為了避免在財產方面產生糾紛 有的夫妻為了避免在財產方面產生糾紛,于是會選擇在領取了結婚證之后才共同來買房。但這個時候也要考慮到,有些城市因為有限購政策,于是雖然已經結婚了,但實際只能用其中一方名字來買房,那此時夫妻婚后買房只寫一方名字是否還屬于共同財產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夫妻婚后買房只寫一方名字是否屬于共同財產(一)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二)但是根據相關規定,有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 ·盜伐林木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盜伐林木罪是一種較為嚴重的刑事犯罪,其不僅非經合法批準而秘密砍伐,而且行為人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刑法為打擊這種犯罪,將盜伐林木罪的最高刑罰設定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一般是怎么來認定盜伐林木罪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盜伐林木罪怎么認定1、應當妥善處理聚眾盜伐(哄搶)林木的事件。對聚眾哄搶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他一般參加者,不宜認定為犯罪。2、應當正確處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關系。盜伐珍貴樹木的行為,實際上也會觸犯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兩個罪名,對此應從一重罪論處。對于盜伐林木數額較大,同時另有盜伐珍貴樹木、保護植物行為的,應實行數罪并罰。區分盜伐林木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秘密據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量較大的,應定盜竊罪。區分盜伐林木罪與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于對象不同 ·職務侵占與盜竊罪的區別有哪些 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在性質方面的根本差別在于,職務侵占罪除了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單位財產之外,還存在對“信賴利益的破壞”,即對社會誠信的踐踏。只要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就可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而盜竊罪的客觀表現是一般主體秘密竊取公私財產,彼此之間沒有交集性質的“信賴”。那在實踐中,職務侵占與盜竊罪的區別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一、相同點: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相似之處是都包括竊取財物這一行為手段。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區分的關鍵之點是行為人竊取財物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還是“職務上的便利”;法學理論上認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工作上易于接近作案目標、熟悉工作環境等有利條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權利。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 ·中級法院判決后還能再上訴嗎 對于不同級別的法院,具體管轄的案件不同。其中大多數的案件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來審理的,而在當事人對審判結果不服的時候,上訴期內也允許向中級法院上訴。那中級法院判決后還能再上訴嗎?可能很多人就搞不清楚了,下面就讓本站我們來為你做詳細解答。一、中級法院判決后還能再上訴嗎首先確定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是一審案件還是二審案件:1、如是一審案件,可以上訴。2、如是二審案件,不能再上訴。二、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1)一審案件可以上訴: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除了最高院的一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不能上訴外,其他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均不作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包括地方中院、高院)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均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二審法院審查案件卷宗,確定是否維持原判或者發回重審或者改判。(2)二審案件不能再上訴:如提起上訴后,當事人對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的,不能再提起上訴。(3)對已經終審判決,案件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稱之為“申訴”,不是上訴,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被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有哪些(一)借名購房政策房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有哪些(一)借名購房政策房。實踐中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舉報等風險。即便買了,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也非常多。而且名義產權人與出資人之間往往具有親朋、同事等某種親密關系,很不重視書面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現糾紛時出資人無法證明購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導致面臨錢房兩空的局面時有發生。(二)借名購買普通房屋。1、名義產權人反悔的風險。同樣,如果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2、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之后,至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出資人之前,如果名義產權人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存在離婚糾紛,則房產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賣,或者名義產權人發生意外,可能導致繼承糾紛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取得房產。3、即使名義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名義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 ·單方提離婚有哪些限制條件 單方提離婚有哪些限制條件任何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我國《婚姻法》規定男方在女方懷孕、分娩、終止妊娠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作了有條件的限制,這主要是從女方的身體健康、心理穩定、精神愉快、對胎兒的成長發育等因素出發,但沒有對女方提出離婚的要求與予限制,這并不意味著女方在什么時候都可以提出離婚請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析,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币簿褪钦f,如果女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的情況下,是對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限制。二、哪些情況男方不能提離婚 ·婚內出軌法院會怎么處理 婚內出軌法院會怎么處理1、法院會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給予諒解,過錯方也也愿意接受調解,則雙方存在調解的基礎,法院會調解處理。2、如果雙方確實矛盾無法調和,或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則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3、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4、無過錯方也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的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具體的數額則要根據無過錯方的損害程度(包括精神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二、出軌離婚賠償的標準收集了證明配偶有出軌的證據后,即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可以要求過錯方離婚賠償,下面是婚外離婚賠償標準: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二)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 ·最新營養費賠償標準? 在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就需要先積極的對傷者進行治療,降低因為事故造成的損害。此時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賠償項目就包括了營養費,畢竟有損害就會給人身造成損失。那營養費賠償標準是怎樣的?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最新營養費賠償標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身損害賠償如果需要營養費的話,需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或請法醫作出鑒定。以下是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的規定以及賠償標準的介紹: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于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鑒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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