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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賠償細則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賠償細則的規定有哪些?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2、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3、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二、怎樣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1、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 ·一、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 一、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二、有期徒刑可以假釋嗎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 ·律師遺囑見證程序有哪些? 律師遺囑見證程序有哪些?一、律師遺囑見證程序有哪些?律師見證遺囑程序(一)已經有遺囑的:1、與委托人簽訂協議、與立遺囑人簽訂協議并留下委托人、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復印件;2、審查委托人提交的遺囑;3、為委托人作調查筆錄;4、去見立遺囑人并為其作筆錄(內容為了解立遺囑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等);5、為代書人、見證人做筆錄;6、回到單位做見證書,一式三份,交給委托人一份,律師所備案兩份。(二)沒有遺囑,需要委托后去見證立遺囑過程的:1、與委托人簽訂協議;2、與立遺囑人簽訂協議并留下委托人、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復印件;3、審查代書人、見證人(鄰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的身份;4、為立遺囑人做筆錄;5、回律師事務所作見證書一式三份,交給委托人一份,律師所備案兩份。二、律師見證遺囑注意事項有哪些?1、委托人的委托手續;2、委托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的過程、或遺囑原件;3、如委托人提供遺囑原件, ·民事欺詐的認定和處理是怎么樣的? 民事欺詐的認定和處理是怎么樣的?民事欺詐的認定和處理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銷售摻雜、摻假,以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二、其他相關規定是怎樣的?《民法典》五十二條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是無效的。第一百四十七條,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 ·夫妻之間隱瞞工作條違法嗎? 夫妻之間隱瞞工作條違法嗎?夫妻之間隱瞞工作條不違法,但是如果是離婚過程當中存在著隱瞞的情況,是非法的行為。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處理有以下幾點可供參考:1、被侵犯財產一方應配合法院積極調查取證,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證據,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2、只要證實一方有上述行為,法院對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3、離婚后,取得了證據證實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被一方用上述行為獨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4、人民法院對上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如罰款、拘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離婚后,取得了證據證實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被一方用上述行為獨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離婚一方隱藏財產如何處理?離婚時,一方為達到多占財產的目的,有可能把本應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采用隱藏、隱瞞等手段,以逃避分割。如在離婚期間另一方發現對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 ·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認定? 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毀壞財物罪如何認定?這里有兩個犯罪行為,首先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可以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構成認定,其次故意損壞他人財產可以構成故意毀害財物罪。但對該行為人卻不能數罪并罰,因為其侵入他人住宅只是為了實施損壞他人財產的一種手段,他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故意損壞財產,第一個犯罪行為和第二個犯罪行為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在刑法上屬于牽連犯。對于牽連犯是不實行數罪并罰,而是擇一重罪處罰的。從刑法的法定刑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比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因此,對該行為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2、對于物質損失,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量刑標準是什 ·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種情形是怎樣的? 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種情形是怎樣的?一、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種情形是怎樣的?《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1)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實施。但對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并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確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獨立實施的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 ·關于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關于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什么?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首先,《民法總則》將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請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詐騙罪被異地派出所傳喚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詐騙罪被異地派出所傳喚的法律規定是什么?詐騙罪被異地派出所傳喚的法律規定是異地公安機關在進行傳喚的時候,是屬于不合法的程序。派出所異地傳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不去,要是侵犯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 ·犯罪既遂未遂中止準備的定義是什么? 犯罪既遂未遂中止準備的定義是什么?一、犯罪既遂未遂中止準備的定義是什么?1、犯罪預備是指準備犯罪,犯罪未遂是犯罪行為未得逞,犯罪中止是自動放棄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犯罪既遂是除了以上行為,已經完成了犯罪。2、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3、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二、四者之間的區別有哪些?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為實行犯罪起從促進作用的行為,因而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構成了現實的威脅。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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