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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和拾得遺失物區別是什么? 先占和拾得遺失物區別是什么?在生活中,很多人會經常將自己的物品丟失,在丟失之后基本上是追不回來,如果丟失的物品非常貴重,將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而在法律上對于遺失物有著先占和實德的概念,很多人對此概念不是很清楚,那先占和拾得遺失物區別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一、定義(一)先占所謂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占的性質屬于事實行為。先占制度的價值在于:實現物有所歸,有利于物盡其用,同時它提供了一個關于私有財產起源的假說。(二)拾得遺失物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占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占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二、先占與拾得遺失物的區別法律實務中,兩者很容易混淆,一般需要證明占有物是被人拋棄的還是遺失的,如何判斷要依據常理。如把破舊的電視機扔到垃圾桶里,法官一般就認為是拋棄行為,但是一臺全新的電腦放在垃圾堆了,法官就不會認為是拋棄。(一)對象 ·遺忘物侵占罪行的規定有哪些 遺忘物侵占罪行的規定有哪些?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將自己的物品放在某處而在遺忘,在遺忘的這段時間里,很可能物品被他人取走,這樣就給自己一定的經濟損失,按照相關法律我們可以通過法律來追回自己的物品,他人的這種行為屬于非法侵占,那遺忘物侵占罪行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一、遺忘物占有構成侵占罪的相關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二、侵占罪的他人遺忘物如何認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 ·無主物的要件一般是什么? 無主物的要件一般是什么?通常我們在生活中對于一些不需要等物品就會果斷的丟棄,而這些被拋棄的物品就是屬于無主物。有時候對于無主物和遺棄物不能很好的辨別,導致在處理很多案件的時候可能會出現很多的糾紛和問題,無法保證物品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那無主物的要件一般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一、無主物認定財產無主,是指對于所有人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財產,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查明屬實后,作出判決,將其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民事案件。二、無主五構成要件如何認定1、被認定的無主財產,以有形財產為限。無形財產或精神財富,不屬于認定無主財產的范圍。2、財產所有人確已不存在或者不知誰是財產所有人的,權利的歸屬問題無法確定,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加以解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財產無主的情形有:第一,財產所有人已不存在或者誰是所有人無法確定的;第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第三,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經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公告滿6個月無人認領的;第四,無人繼承的財產,即被繼承人死亡 ·地下埋藏物歸屬的規定是什么? 地下埋藏物歸屬的規定是什么?很多人在生活中可能會在挖掘的過程中發現一定的埋藏物,而埋藏物一般都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埋藏物的價值一般都會很高,但是按照我國的法律在發現埋藏物之后要及時的上交國家并領取應得獎勵,那地下埋藏物歸屬的規定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一、埋藏物隱藏物具有下列特點:(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確的所有人,則應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對物的合法所有權,也不能通過埋藏行為而取得對埋藏的物的所有權;如果這些物有所有人;則應返還給所有人,沒有所有人則為埋藏物。(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顯而易見性,否則,就屬于遺失物。(3)埋藏物一般是動產,不動產一般不發生埋藏問題。二、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權歸屬埋藏物雖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歸屬仍然是法律中一個重要課題,埋藏物的發現也是各國物權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許多國家的規定相當典型或相當有特色。《法國民法典》對發現埋藏物規定于該法第716條第2款規定:"一切埋藏或隱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是什么?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是什么?工程質量問題一直以來是我國重視的一項任務,在任何建設工程中每一個環節都需要相關部門嚴格監督來保證建設工程不出任何質量問題,對于水利工程有著更為嚴格的標準,在質量檢驗評定時有著詳細的規范說明,那水利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一、水利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規范是什么?1、工程質量檢驗包括施工準備檢查,中間產品與原材料質量檢驗,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產品質量檢查,單元工程質量檢驗,質量事故檢查及工程外觀質量檢驗等程序。2、施工準備檢查。主體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人員對施工準備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并經建設(監理)單位確認合格后才能進行主體工程施工。3、中間產品與原材料質量檢驗。施工單位應按《評定標準》及有關技術標準對中間產品與水泥、鋼材等原材料質量進行全面檢驗,不合格產品,不得使用。4.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產品質量檢查。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檢查是否有出廠合格證、設備安裝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對在運 ·工程質量維修保證金的規定是什么? 工程質量維修保證金的規定是什么?工程質量維修保證金的規定是什么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三)保證金是否計付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要求規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要求規定是什么?長期以來我國對建筑工程的質量有折更為嚴格的要求,在建筑工程建設中,每一個環節都需要相關部門的鑒定和驗收,所有合格之后,程才能投入使用,而對于工程質量的管理有著嚴格的規定,保證工程質量不出問題,那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要求規定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保護建設工程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建設工程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第四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單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第五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 ·工傷認定管轄權規定是什么? 人身安全在任何時候需要去保護,在工作中過程中難免會發生意外,出現嚴重的事故會給受害者帶來一定的身體健康損失,工作中受到傷害是屬于工傷,相關部門的認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賠付,工傷認定要在一定期限內申請,那工傷認定管轄權規定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一、工傷認定管轄權規定工傷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對不予認定工傷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職 ·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復議和訴訟時效是什么? 通常人生安全是最為重要的,因此無論是個人還是用人單位都需要去注意人生安全,事故發生之后一定會給受害者帶來一定的身體損傷和經濟損失。因此按照相關法規在工作中受傷屬于工傷,在工傷認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賠付,那工傷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復議和訴訟時效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一、對《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的處理(一)行政復議:(1)申請人——①用人單位;②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③工會組織。(2)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3)行政復議機關——①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②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4)申請復議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②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③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后60日。(5)復議申請提交的材料——①復議申請書。②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③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6)行政復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 ·追索撫養費主體的規定有哪些? 離婚現象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甚至發生在自己的身邊,而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非常大的,在離婚時解決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孩子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稱承擔,通常孩子,如果是未成年人就有要求父母給予生活費的權利,那追索撫養費主體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從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有權利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而,在司法實踐中,主體界定就顯得尤為關鍵。首先,關于“未成年的子女”,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18周歲成年,那么18周歲以下的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他們理所當然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但是其中有一個例外,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視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承擔全部的民事義務。父母對于符合上面這種條件的子女是沒有撫養義務的,也就是沒有必要付給他們撫養費。其次,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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