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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的條件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確實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才由獲益各方分攤,因此共同海損的成立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海上危險必須是共同的、真實的;共同海損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損的損失必須是特殊的、異常的,并由共損措施直接造成。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減載費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損害、避難港費用、駛往和在避難港等地支付給船員的工資及其它開支、修理費用、代替費用、墊付手續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的利息等。共同海損是為了使船 ·共同海損的金額如何確定? 共同海損損失范圍的確定各種共同海損行為所引發的損失形式多樣,共同海損損失的范圍可歸類為共同海損犧牲及共同海損費用兩大部分。共同海損犧牲即在船貨面臨危險的情況下,采取共同海損措施使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質損害,主要包括船舶犧牲、貨物犧牲和運費損失。因采取共同海損措施致使承運人無法收取的運費犧牲,專指“到付運費”,依航運習慣,預收運費不列入共同海損。承運人預收了運費,在承運過程中,即使采取共同海損措施致使貨物滅失,也不必退還貨方的“預付運費”,因此不存在預付運費的犧牲。共同海損費用即采取共同海損措施額外支出的金錢。主要包括避難港費用、代替費用及其他雜費等。1)與避難港等地有關的額外費用:依《海商法》第194條,船舶因發生意外、犧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時,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駛入避難港口、避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裝貨地點進行必要的修理,在該港口或者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所支付的港口費,船員工資、給養,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為修理而卸載、貯存、重裝或者搬移船 ·什么是單獨海損? 單獨海損(ParticularAverage)是指保險標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部分滅失或損害,即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這種損失只能由標的物所有人單獨負擔。保險公司是否對單獨海損做出賠償,與投保的險種有關——如果投保的是平安險,那么,單獨海損保險公司不賠償。如果是水漬險或者一切險,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與共同海損相比較,單獨海損的特點是:(1)它不是人為有意造成的部分損失。(2)它是保險標的物本身的損失(3)單獨海損由受損失的被保險人單獨承擔,但其可根據損失情況從保險人那里獲得賠償。根據英國海商法,貨物發生單獨海損時,保險人應賠金額的計算,等于受損價值與完好價值之比乘以保險金。單獨海損是指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的損失,它與共同海損的主要區別是:1.造成海損的原因不同.單 ·海損的定義和分類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海損(aver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于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損的類型(一)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a.全部損失全部損失又稱全損,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遭受損失、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后受損,盡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抵日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后認定。b.部分損失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二)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在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采取合 ·違約金、滯納金、利息損失的區別 ①、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由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違反合同(或違反約定)后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罰則及其他方式。可見,違約金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我國合同法體系認為違約金是契約的條款,并認為違約金是擔保主債務履行的一種由當事人選擇的擔保形式。從種類上看違約金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違約金,一種是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預先規定的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按照一定的數額或者一定的比例向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可以是一定的數額,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約定的違約金是指支付的數額及條件均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由于違約金被視為當事人對事后發生的損失的預先估算,因此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可能與實際的損失有些出入。只要不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這一出入是應當允許的。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 ·私刻印章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員工持私刻印章簽訂合同,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參考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1、關于第六工程處公章的真實性問題本案所涉合同是2009年3月13日至5月10日期間xxx以xx工程處名義與顧xx簽訂的16份買賣合同,經蘇州xx司法鑒定所鑒定,涉案合同及收到條上加蓋的“勝利油田勝利xx公司xx工程處”印章與呂xx私刻印章一致。呂xx此前以第六工程處的名義與顧xx所簽訂的合同,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2010年9月2日《解除勞動合同說明書》和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證明》,是顧xx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劉xx2012年4月的《情況說明》和2012年7月16日《說明》,都不屬于在一、二審庭審結束前顧xx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關于“新的證據”的規定。因此顧xx提交的上述四份 ·移送管轄后的財產保全 因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法院依職權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轄,原受理案件法院已經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對符合解除財產保全條件的,應當如何辦理解除財產保全手續,成為審判實踐中的難題。一、受移送法院解除移送法院財產保全措施中的難點《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據該規定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該法院的上級法院解除,一般而言解除財產保全時也應當以裁定方式進行。這意味著民商事訴訟財產保全程序中采取“裁定保全法院與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原則,特殊情況下可以由上級法院解除下級法院的財產保全措施,這有利于防止法院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被其他機關和法院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民商事審判中,由于移送管轄涉及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間流轉,如果移送 ·報告財產令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范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范圍非常寬,既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也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既包括當前的財產情況,也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公布了《報告財產令》樣式。筆者認為此樣式與立法機關在執行程序中增加《財產報告制度》立法原意有矛盾,且不便于實際操作,應予改進或完善。一、相關法律條文鏈接及最高法院執行局下發的《報告財產令》樣式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 ·涉外合同糾紛的法院管轄 (1)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合同訴訟管轄的其他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世界各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主要是考慮具體案件同本國必須具有某種聯系因素或連結因素。由于各國強調的聯系因素不同,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 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屬地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為行使管轄權聯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則。具體說,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的住所、或其財產、或訴訟標的物、或產生爭執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如其中有一 ·貸款詐騙罪的認定 貸款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后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夸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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