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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是什么? 隨著工業的不斷發展,世界范圍內的環境已經被破壞的很嚴重,每時每刻都有動植物在滅絕,主要的原因就是人類的破壞,因此每個國家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對于環境保護有很多的法規,那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一、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是什么?對于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本款和本條第4款規定了三個量刑檔次:①對于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②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這里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③走私上述物品數額特別巨大的走私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其具體數額標準,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關于“情節較輕”、“情節特別嚴重”等解釋的內容辦理。二、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禁止進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什么? 我國的糧食的管理是比較嚴格的,在價格以及播種方面都有一定的規定,就是在確保糧食能夠順利的產生,因為一個國家的糧食問題始終是最為重要的事情,在我國的刑罰中規定了關于造假種子、化肥等,那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一、刑法條文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 ·拒傳、假傳軍令罪客觀方面在法律上是如何進行規定的? 軍人以及與軍人有關的一切事項都是非常嚴肅的,當然我國的軍令也是非常嚴肅的一件事情,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據傳假傳軍令的行為,那么拒傳、假傳軍令罪客觀方面在法律上是如何進行規定的?那么,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一、本罪的構成:第一,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第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假傳、拒傳軍令,并且給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所謂假傳軍令,是指故意將自己偽造或者篡改的軍事命令傳達或者發布的行為。所謂拒傳軍令,是指拒不傳達上級的命令。第三,本罪的主體只能是負有傳達命令任務或者發布軍事命令職權的參戰軍職人員。第四,主觀方面是故意。至于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刑罰:根據刑法第422條規定,對本罪的處罰分以下兩個檔次:一是犯本罪的,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二、認定認定(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其區別在 ·刑訴法凍結法律條文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為沒有刑法對于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懲罰,那么我們的社會將會變得十分混亂,因此想清楚的知道一下刑訴法凍結法律條文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那么,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一、 刑訴法凍結法律條文在我國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二、刑訴法對查封的規定還有哪些?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什么? 訴訟法在我國幾個程序上的作用,它和我國的實體法相互配合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許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什么?那么,接下來我們將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二、 第一章 管 轄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 ·民法典第158條解釋的詳細內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158條解釋的詳細內容是什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作為我國處理民事糾紛的重要法律,正和民法通則一樣,規范著社會的民事行為。可是,因為158條涉及到附加條件的問題,許多人都有了解的必要。那么,《民法典》第158條解釋的詳細內容是什么?為此,我們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法條原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相關解讀:一、所謂條件是指未來的不確定事件。對條件的理解,需要掌握如下兩點:1.條件僅僅是法律行為生效的附款,但絕對不是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2.法律意義上的條件必須是指未來的、不確定事件,現實生活中很多習慣用語,比如支付條件、發貨條件,都不是第158條意義上的條件。這也是與期限的區別。如果當事人就已經發生,但雙方卻不知情的事件作為條件,此時雖然不是第158條所稱條件,但卻可以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如何?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如何?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民法總則》將廢止。《民法典》固然規定了一些人們的行為準則,但是也有可以選擇的任意性規范。為了避免某些錯誤,需要對民法總則的問題處理規定有所了解。那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如何?為此,我們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一)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解讀:本條明確習慣作為法源的合法性,但在無法律或習慣可供適用時,并沒有規定法官可以基于公平正義理念,依據法理作出判決。這條規定一如既往地堅持了法院審判“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依法獨立審判原則,沒有賦予法官的造法職能。(二)第十一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民事糾紛調解的原則有哪些?(一)態度和藹,把握調解主動權對待當事人要態度和藹,讓當事 ·我國新婚姻法細則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婚姻法》將被廢止。我國《民法典》婚姻編細則的具體內容是什么?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條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四條 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 ·我國的新婚姻法精神賠償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在夫妻離婚的案件中,常常會出現因為離婚一方某種原因對另一方造成精神損害,需要賠償精神損失的情況。那么,我國的新婚姻法精神賠償的具體規定是什么?為此,我們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什么是精神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而言這樣的精神損害通常包括兩個方面的情況,一種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而導致的精神損害;另一種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而直接導致的精神損害。精神損害包括兩種形態,一種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損害稱為積極的精神損害;另一種是受害人由于心智喪失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感知的精神損害稱為消極精神損害。當受害人由于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精神上的損害達到一定的程度,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這個是非常有必要的,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我國的新婚姻法精神賠償的具體規定是什么?婚姻法對此 ·新婚姻法婚后繼承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男女雙方在結婚后,很多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要是日后離婚,這部分財產就要進行分割。也正是因為涉及個人利益,人們都十分關注相關政策的變化。那么,婚后繼承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此,我們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婚后繼承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看遺產繼承的發生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后發生的;婚前屬于個人財產,婚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看有無遺囑,且遺囑明確規定遺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3、看夫妻雙方有無關于婚前財產及婚后財產的歸屬特殊約定。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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