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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分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分公司如何承擔責任《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分公司不承擔責任,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訴訟法對分公司訴訟主體地位的規定,是對分公司在作為被告情況下的程序處理,兩條規定看似沖突,其實質具有內在統一性。公司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實體法的范疇,民事訴訟法則屬于程序法,二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類似問題作出了規定。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觀現實與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公司法是對公司內部管理關系的分配。在以民事訴訟法為基礎,分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依據公司法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并不免除總公司的責任,總公司仍要對不足部分負有清償義務。二、分公司的概念界定及訴訟地位依照現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設立的從 ·民事訴訟庭外和解指的是什么庭外調解又指的什么? 民事訴訟庭外和解與庭外調解是什么意思?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相比較,有以下幾點區別: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后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后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3.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應當注意的是,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沒有關系。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二者的聯系表現為以下兩點:第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第二,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 ·探視權糾紛 探視權糾紛,探視權管轄如何確定探視權糾紛應該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不是任意一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二、探視權的行使子女探視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視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視權,那么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視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 ·蘇州拆遷補償辦法是怎樣的 蘇州拆遷補償辦法是怎樣的一、關于市場評估價格和補償(一)補償方式及選擇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應為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規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的城市建設工程和招標拍賣地塊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以選擇以原區位基準價和房屋重置價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并由拆遷人提供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其他性質的拆遷項目不適用此種方式);也可以選擇以同類區段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為主要依據的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購置房屋,不享受定銷商品房指標的補償方式。被拆遷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不得兼選。市政府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二)古城保護等拆遷行為的政策適用問題根據規劃要求和古城、古鎮、古村落保護需要逐步遷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環境的,可以參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 ·民事訴訟法執行機關是哪個? 一、民事訴訟法執行機關是哪個?民事執行也稱民事強制執行或者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依債權人的申請,依據執行根據,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的民事權利的活動。民事執行是指當債務人拒不履行生效執行名義確定的民事義務,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公權力,依法采取民事執行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活動。民事執行不同于行政執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執行由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根據包括法院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以及行政機關制作的行政決定書、命令書等;而民事執行在我國只由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根據包括法院的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二、民事訴訟執行的原則有哪些?1、執行的合法性原則執行的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首先,執行活動必須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種類的,不能啟動執行 ·教師被判緩刑還能保留公職嗎? 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是想要適用緩刑的話被告人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夠適用的,關于教師被判緩刑還能保留公職嗎,一般是不能夠再繼續做教師了,如果給你安排了非教師的崗位是可以的,緩刑主要針對的是社會危害性小的行為,接下來讓本站我們來告訴您有關的規定。教師被判緩刑還能保留公職嗎?判處緩刑,教師資格自動喪失。看學校能否給你安排其他非教師崗位工作。(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 ·如果離婚女方撫養小孩男方出撫養費怎么辦 如果離婚女方撫養小孩男方出撫養費怎么辦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子女撫養費可以減免嗎(1)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2)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 ·個人在農村開荒地如何確權 個人在農村開荒地如何確權?農村開荒地是不可能確權的個人開荒土地如何確權的問題并沒有什么意義,因為開荒地確權的幾率不大,但是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你開墾的荒地你可以繼續耕種,被征用也是一樣會有相應的補償的。確權,一個是所有權,一個是使用權。所有權:我國實行公有制,所以,即便你個人開荒的地,所有權也不屬于個人,還是公有。農村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具體一般是村集體,所以,所有權歸你所在的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的使用一般由村集體確定,就是說,怎么用、誰來用,用多少這些事務的決定權在村上,而村上實際上還得按照縣級、鎮級政府的相關規劃和政策確定具體土地的用途(國家實施土地的用途管制政策),盡管你認為是自己開荒,認為這樣就該歸你自己所用,但實際上嚴格說起來,如果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批準,私自開荒種地是危險的,有時候還可能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因為為了生態環境不被破壞,有些地方是需要保護的,對未利用土地的開發,一般先要根據實際進行規劃,具體哪些地方禁止開墾、哪些地方可以開墾,每年可以開墾多少,這些 ·租客不搬離如何強制驅離遇到房租到期了租客不肯搬離的現象 租客不搬離如何強制驅離遇到房租到期了租客不肯搬離的現象,房東應這樣做:1、告知其在一個合理期限內(如3天)搬離并交清房款,否則向法院起訴。2、如在告知期限內未搬離,到法院立案庭起訴,并請求訴前財產保全,由法院查封存在房內的貨物。3、起訴還房款、遲延給付房款的同期銀行利息、搬離租屋、給付超期租住的租金。房屋租賃期限屆滿,那么久表示房屋租賃合同即將終止,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按合同日期遷出承租的房屋。如果承租人需要繼續使用該房屋,應當在合同上租賃期限前3個月向房東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進行續約。二、租客不交租金能報警嗎可以報警,但是涉及的是民事糾紛問題,警察一般是不管的,他們去了也只是做做調解工作。目前對承租人最好的辦法是: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出租行為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722條規 ·民事訴訟法可以判人坐牢嗎 一、民事訴訟法可以判人坐牢嗎在民事訴訟中,只有敗訴方和勝訴方之分,結果本身是不涉及刑事責任的。但是,如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規定行為的,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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