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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后拘役期間是否有退休金 一、公務員退休后拘役期間是否有退休金?企業退休職工服刑期間退休金停發。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01]44號)文件規定,企業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二、拘役的特征是什么?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 ·刑事發回重審的情形具體是什么 一、刑事發回重審的情形具體是什么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通過裁定的方式,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包括兩種案件: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所謂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包括:(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如,案件性質不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審中沒有實行公開審判。據以定案證據沒有當庭質證等等。(2)違反回避制度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及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應當自行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等。(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某審判員在 ·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是哪些 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是哪些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種疾病屬于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需要由執行機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確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規定,逃避刑罰的執行。而確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來出具證明文件,也是為了防止各種醫院都出具證明文件,造成執行中的混亂,使執行機關難以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關押場所的醫療條件難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認定為嚴重疾病等。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在執行場所執行刑罰,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顧或者照顧好嬰兒。3、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這主要考慮到有些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雖然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規定,但由于其年老體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適宜繼續執行刑罰。二 ·一、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公證在哪里辦? 一、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公證在哪里辦?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公證在立遺囑人當地的公證機構來進行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二、遺囑方式立遺囑需要不需要公證,由立遺囑人決定。其中公證遺囑是遺囑的一種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遺囑可采用如下幾種方式:(一)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紛最可靠的證據。(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三)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 ·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的是怎樣的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 ·債務追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債務追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對于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討債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 ·放棄繼承可以附條件嗎? 放棄繼承可以附條件嗎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是可以放棄繼承權的,而附條件放棄繼承權的,要看所附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確定是否有效。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繼承人可否部分放棄繼承權?我國現行民法典對此未作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如 ·一、職工被開除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一、職工被開除是否有經濟補償金?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經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因裁剪人員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對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辦法作出了規定。勞動合同法在延續以上規定的同時,對用人單位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了一些新規定:增加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基礎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因為,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原因是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增加規定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經濟補償,一則可以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二則可以防止用人單位故意違法,逼迫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規避支付經濟補償。二、終止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規定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終止時,用人單位也應當依 ·刑訴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 刑訴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一、刑訴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哪些?1、侮辱、誹謗案(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二、自訴案件審理期限1、自訴案件應于1個半月內審結,屆時不能審結的,報庭長、院長審批。2、對當事人羈押的,應按公訴案件的結案要求,于1個月內結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3、附帶民事訴訟的,參照民事訴訟相應的審限。4、按自訴程序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理后認定屬于公訴案件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5、提起自訴的條件:(一)提起自訴的主體須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一般而言,自訴由被害人提起。根據第88條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即提起自訴的主體有:(1)被害人。被害人是因為受到犯罪行為侵犯而遭到 ·人民檢察刑事抗訴的理由有幾種 一、人民檢察刑事抗訴的理由有幾種抗訴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另一種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不能自行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1、對于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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