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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的裁判方式是怎么樣的? 虛假訴訟的裁判方式是怎么樣的?虛假訴訟的裁判方式將會移送給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所謂虛假訴訟行為,“是指民事訴訟一方或多方當事人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偽造變造證據等方法,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等方式,造成法院作出錯誤裁決或執行,進而謀取非法利益或實現非法目的的行為。虛假訴訟的出現,不僅嚴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而且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理念,干擾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并對法律的尊嚴發出了嚴峻的挑戰。二、虛假訴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薄皢挝环盖翱钭锏?,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薄八痉üぷ魅藛T ·被欺騙簽的協議有效嗎? 被欺騙簽的協議有效嗎??一、被欺騙簽的協議有效嗎?被欺騙簽的協議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一百四十七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二、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 ·合同附加條款有效嗎? 合同附加條款有效嗎??一、合同附加條款有效嗎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信息: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于主合同的效力。時間在后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二、合同中手寫的附加條款會不會生效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附加條款的,并且經雙方愿意確定的,附加條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是有效的。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 ·上下班途中摔傷屬于工傷嗎? 上下班途中摔傷屬于工傷嗎?一、上下班途中摔傷屬于工傷嗎?上下班途中摔傷一般是不算工傷的,勞動者摔傷是因為自己沒有注意相關環境導致,同時也沒有處于一種交通環境的大前提下,因而不能認定其構成工傷?!痉梢罁俊豆kU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工傷公司怎么賠償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相關工傷權益的保障問題應是首先最關心的問題,在此律師告知廣大工傷職工,如果因工負傷 ·是否可以對故意傷害重傷判緩? 是否可以對故意傷害重傷判緩?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重傷二級的,會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是不會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二、故意傷害 ·借條上要寫明如何還款嗎? 借條上要寫明如何還款嗎?借條上要寫明如何還款,這樣的話是非常的具體化的。借條每月還款的法律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還款時間。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二、如果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該怎么辦?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 ·合同只簽字有效嗎? 合同只簽字有效嗎?一、合同只簽字有效嗎?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法律并不要求簽字的同時必須再加蓋公章,二者必須齊備,而是要求當事人或者簽字或者加蓋公章,合同方可生效。但是,在未加蓋單位法人公章而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時,合同對單位法人是否生效呢?一般認為,如在合同上簽字的人為法人的合法法定代表人,其在合同上簽字,有證據證明合同的權利確實由公司享有,義務確實由公司履行時,該合同亦可認定歸于單位法人。二、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三、合同生效的時間是怎樣的?《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币虼耍话銇碚f,合同成立時就生效,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數合同屬于 ·工期索賠費用索賠的關系是什么? 工期索賠費用索賠的關系是什么?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承包方無法按時交付時,業主對承包方最主要的索賠方式就是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那么工期索賠費用索賠的關系是什么?工期索賠的計算方式有哪幾種?一、工期索賠費用索賠的關系兩者是相對不同主體來說的,承包商一般都是工期索賠,而業主則是費用索賠。兩者都是合同在進行的一種附加條件。費用索賠是承包單位在由于外界干擾事件的影響使自身工程成本增加而蒙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按照合同規定提出的要求補償損失的要求。工期索賠是在工程施工中,常常會發生一些未能預見的干擾事件使施工不能順利進行,使預定的施工不能順利進行,使預定的施工計劃受到干擾,造成工期延長,這樣,對合同雙方都會造成損失。二、施工單位提出工期索賠的目的1、免去或推卸自己對已產生的工期延長的合同責任,使自己不支付或盡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長的罰款;2、進行因工期延長而造成的費用損失的索賠。三、對已經產生的工期延長,建設單位一般采用兩種解決辦法1、不采取加 ·立的遺囑打官司有用嗎? 立的遺囑打官司有用嗎?立的遺囑打官司有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還有級別管轄的問題,對于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于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二、打遺產繼承官司收費怎么收《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 ·工傷退休后工傷復發的醫療待遇規定是什么? 工傷退休后工傷復發的醫療待遇規定是什么?一、工傷退休后工傷復發的醫療待遇規定是什么?工傷退休后工傷復發的醫療待遇規定是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若是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的,如果已按項目參保方式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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