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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是公司去做嗎還是自己去做? 在公司中工作時,無意中受傷,造成工傷,可以進行工傷認定,認定成功后會獲得后期的經濟方面的賠償,依法維護和保障自己合法權益,公司對員工進行精神的經濟補償,那么工傷認定是公司去做嗎還是自己去做?下面就和我們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一、工傷認定是公司去做嗎還是自己去做?公司和個人都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等級鑒定。只有在確定了工傷等級后才能知道由誰賠、賠多少錢。如果你確實構成了相應的工傷等級,由社保機構承擔醫療費、康復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果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還應向你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二、工傷認定認定方法第一條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 ·員工工傷認定怎么樣申請? 在公司工作時,發生意外情況導致身體受傷,這時候可以根據受傷的程度來申請工傷認定,不同的工傷程度,會分為不同的級別,每年國家會給予補貼,很多人都不了解應該如何申請工傷鑒定,那么員工工傷認定怎么樣申請?下面就和我們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一、工傷認定怎么樣申請?工傷員工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勞動者在申請做工傷補償的數額需 ·房子購買者擁有房子的使用權,可以將房子隨意租售,為了保障商業 房子購買者擁有房子的使用權,可以將房子隨意租售,為了保障商業房子出租雙方的合法權益,防止特殊意外發生,雙方在租房前必須要填寫一份租房合同書,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商業房屋出租的合同書范本怎么寫呢?下面和我們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一、商業房屋出租的合同書范本怎么寫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第二條房屋用途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改變房屋用途。第三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自____年_ ·刑事訴訟法詐騙管轄地是什么 詐騙罪是指嫌疑人通過某種方式讓受害者相信某件事情,并詐取大量數額的錢財,在詐騙中,通常是異地詐騙的情況較多,在刑事訴訟法中,對于詐騙罪的管轄地有著明確的解釋,那么刑事訴訟法詐騙管轄地是什么呢?下面就請你們和我們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一、詐騙罪管轄地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為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對于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詐騙案異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發生地或者結果地管轄。二、刑法中的屬地管轄我國刑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 ·公司法人財務兼任是否合法? 公司法人財務兼任是否合法?法人是代表公司,法人不是人,是一個企業組織,公司法人在理論上是可以擔任很多職業,股東也是如此,財務是一個公司的命脈所在,一個公司的運轉全在于財務,公司法人擔任的職務有無財務這個職務,那么公司法人財務兼任是否合法呢?下面就和我們一起從下面文章中了解一下吧。一、公司法人財務兼任是否合法?《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作為一個組織,不可能兼任會計。按《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有非股東擔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兼任會計,法律并無規定,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但按《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只有一名會計的,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股東可以擔當公司會計。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不能擔當公司會計。不符合會計相關法律規定,會計人員必須有一定資質。公司 ·一、企業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需要繳納嗎 一、企業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需要繳納嗎1、個人出租房屋合同需要交納印花稅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規定,自2008年3月3日起,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2、單位、個人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應否貼花?單位、個人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用于生產經營或既有生活居住也有生產經營的,都應按規定貼花。因此,企業與個人簽訂的租房合同,如用于住宿用途的,立合同的雙方都暫免征收印花稅。3、企業將一套房屋出租,簽訂的租賃合同上明確記載租金金額和管理費金額,并注明管理費是代物業管理公司收取。那么,管理費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繳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另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 ·什么是債券,它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什么是債券,它的基本要素是什么?我們常常在生活中聽到有人談起債券,買債券的人還可以從中定期獲得一些利息,有人說買債券有一定的風險性,畢竟投資是存在風險的,沒有什么零風險的投資,那么究竟什么是債券,它的基本要素是什么呢?下面就和我們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一、什么是債券1、債券的發行人(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是資金的借入者;2、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是資金的借出者;3、發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時期還本付息;4、債券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二、它的基本要素是什么?1.債券面值。債券面值是指債券的票面價值,是發行人對債券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后應償還的本金數額,也是企業向債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計算依據。債券的面值與債券實際的發行價格并不一定是一致的,發行價格大于面值稱為溢價發行,小于面值稱為折價發行,等價發行稱為平價發行。2.償還期。債券償還期是 ·使用假幣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怎樣區分 自從有了貨幣開始,假幣也隨之出現,有些人通過制造假幣,然后把制造的假幣散播到市場中,在市場中流通,這樣這些傳播和使用假幣的人就犯了使用假幣罪,因為使用假幣又產生了其他犯罪。那么使用假幣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怎樣區分呢?下面就和我們一起從下文中了解一下吧。一、使用假幣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怎樣區分(1)對于偽造貨幣后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應如何認定?這里涉及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系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后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并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于偽造行為后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為已經構成數罪,即偽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并罰;有的雖然也認為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我們認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偽造行為引起的,因此,對使用假幣的行為進行單獨評價是必要的。至于如何處理,我們傾向后一種意見。因為偽造貨幣是 ·新民法總則重大誤解有哪些 新民法總則重大誤解有哪些?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一、《民法典》重大誤解有哪些?1、必須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將其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體現在合同條款中),否則無從評價其是否存在著誤解問題。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因為誤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并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到對方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過失行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謹慎造成的。如 ·國有土地使用權確認的內容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確認的內容有哪些?公民可以獲得土地有使用權,卻不能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國有土地的規則也是如此,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范圍極廣,有三個不同的方面,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內容自然也有很多方面,那么國有土地使用權確認的內容有哪些?下面就和我們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確認的內容有哪些?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土地使用權歸屬的確認,二是對土地使用權內容的確認。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就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即確認對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和排他權利的權利人,所要確認的權利主體,包括使用權和擔保權的權利人。行使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請求權,都是以土地使用權歸屬確定為前提,如若權利歸屬不清,行使土地使用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將沒有依據。二、土地使用權分類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1、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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