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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2年的房子要交多少稅 不滿2年的房子要交多少稅未滿2年的房子,一般是指賣方購入該房子之后尚未達到兩年的時間。此時,若需要將房子出售給他人,那么需要繳納稅費為房產報稅價的8%。賣方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和增值稅5.5%。買方需要繳納契稅1.5%,其它過戶稅費約數百,以上稅點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計算。還要繳納評估費千分之6,印花稅萬分之5。二、房子過戶手續是怎樣的1、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房產買賣雙方經過接洽商談,對所買賣房產的方位、產權情況及成交價格達到一致后,買賣雙方就要簽定一份正式房產買賣合同。2、接受房地產買賣管理部門的檢查房產買賣雙方向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請求手續后,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的證件,檢查產權,要到現場作必要的查詢,并由評價人員對買賣的房產進行評價。3、立契過戶房地產買賣管理部門依據產權性質和采購對象,按批閱權限申報有關負責人審閱同意,經辦人會告知買賣雙方辦理立契手續。買賣雙方在契約上簽名蓋章,雙方持買賣合同和有關證件及資料到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子權證或 ·股東義務法條規定了哪些? 股東義務法條規定了哪些?作為公司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1、出資義務。這是股東最主要的義務。股東應當根據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向公司出資的義務。出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為出資需一次繳納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約定為公司成立后分期繳納的,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按時繳納出資。2、參加股東會會議的義務。參加股東會會議既是股東的權利,同時也是股東的一項義務。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股東會會議,不能親自參加時可以委托其他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3、不干涉公司正常經營的義務。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關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限以及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行使權利,應當尊重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干涉董事會、經理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得干涉監事會的正常工作。4、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 ·啟動夫妻共同財產第三人撤銷之訴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啟動夫妻共同財產第三人撤銷之訴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因不能歸責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2、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3、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該款規定分別從程序及實體兩個層面限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發生。現階段第三人撤銷之訴審理的關鍵在于實體救濟部分的審查。即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生效法律文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且該錯誤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因此就離婚之訴而言,第三人想要撤銷生效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關于夫妻財產、債權債務部分的內容,必須首先證明該部分內容存在錯誤且該錯誤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具體而言,對于離婚之訴中所涉財產享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要經法院審理認為離婚案件中所涉部分財產應屬于第三人的,則就可以直接改變或撤銷原判決、調解書中涉及第三人財產的部分內容,并告知當事人可就該部分爭議另案起訴。然而 ·醫療事故具有哪些特征? 醫療事故具有哪些特征1、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同一的,即醫療單位。法律要求法律主體應當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從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是由某一(些)醫務人員(廣義)的行為造成的,但事實上,從實際發生的法律關系上看,醫患之間的關系是醫療單位與患者之間的關系,而不是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的關系,醫務人員只是作為法人的一部分來為患者服務,即某一個主體的行為與法人內部其他個體的行為構成一整體為患者服務,所以醫務人員的行為是法人行為的組成部分,本質上應視為法人行為。2、醫療事故是因過失引起的。不能將醫療事故簡單地理解成醫療與事故的簡單相加,即認為凡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都是醫療事故。3、醫療事故是因醫療單位所提供的醫療服務造成的。醫療事故是法律事實,它不僅指某一行為的結果,而且也包括行為本身,所以醫療事故可能發生在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該過程之后。4、醫療事故是指發生嚴重不良后果的醫療事件。醫療事故是否要以發生嚴重不良后果為條件,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 ·什么是仲裁裁決終局制度? 什么是仲裁裁決終局制度?一、什么是仲裁裁決終局制度?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我國參加的《紐約公約》的規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二、不予執行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 ·妻子幫他還債離婚后還要還嗎? 妻子幫他還債離婚后還要還嗎?不一定。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于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體是什么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體是什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如何《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但是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 ·法院起訴離婚孩子撫養權嗎? 一、法院起訴離婚孩子撫養權嗎?未離婚的,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請求法院判決撫養權的歸屬,已經離婚,且撫養權在對方的,可以起訴對方,要求變更撫養權。(一)離婚時撫的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的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的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二)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的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的病或因了傷殘了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了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了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了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了未成了年子女,愿隨另了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 ·戶口和財產分配有關系嗎? 戶口和財產分配有關系嗎?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的繼承主要看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戶口本是不能說明什么問題,外嫁女只要和被繼承人存在父女的法律關系,就有繼承權,所以分家產和戶口本的關系是不大的。二、權利實現繼承權的實現,亦稱為繼承權的兌現,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后,根據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遺產的法律后果。繼承權的實現要具備幾個前提條件:1、繼承人在繼承權主體的范圍內;2、繼承權人沒有喪失繼承權;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要實現繼承權,首先應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任何一方繼承人均有權提出分割遺產。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三、繼承順序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 ·警方拘留人的時間標準是什么? 警方拘留人的時間標準是什么?一、警方拘留人的時間標準是什么?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1、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2、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最長時間三十七天。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后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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