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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好處 現實生活中,有的未婚男女會選擇在婚前進行財產約定,之后還要辦理公證手續。那從法律角度分析,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好處呢?而這個婚前財產公證又該怎么辦理?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好處(一)有利于防止和減少糾紛的發生在這個法治社會里,一切都講究證據。從這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它可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當然,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雙方當事人的選擇。(二)有利于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如果一對情侶貧富懸殊且認識的時間也不長,那么,在結婚時,為了防止經濟條件差的一方是為錢而來跟富裕的一方結婚,在婚前辦理財產公證將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將來發生爭執,感情破裂,就不會為財產問題爭吵,也不會使富裕的一方因離婚而失去過多的婚前財產。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三)有利于夫妻雙方良好感情的維系由于在婚前辦理了財產公證,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中的一方也會在心里產生壓力,即使是有錢了也不至于大手大腳,因為他( ·哪些情形不能辦理結婚登記 男女辦理結婚登記的需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條件才行,但在一些情形下也是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那到底哪些情形不能辦理結婚登記呢?若你將要辦理結婚手續,那么最好是能夠事先了解一下這方面的內容。一、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五項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如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存在第(一)或第(三)、第(四)、第(五)種情形,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就構成了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如果當事人是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若存在脅迫問題,也被婚姻法規定為可撤銷婚姻。以上五項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指的是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性要件,此外,如果當事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如向 ·合同違約金過高,怎么分配舉證責任 合同違約金過高,怎么分配舉證責任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一般當事人約定的合同違約金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但實踐中仍會出現合同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情況。那么在前者的情況下,該如何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了解詳情。《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調整違約金實務中經常遇到,但對“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卻聚訟盈庭,莫衷一是。有觀點認為,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往往很難掌握,故守約方需要證明約定違約金的合理性,即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的實際損失和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及必要的交易成本。上述觀點,筆者不敢茍同,對該問題的舉證責任,應區分情形,分別處理。一、違約方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 ·租賃合同當事人有什么義務 合同當中肯定是存在當事人的,他們負有一定的義務,而常見的就是兩個當事人。就租賃合同來講,也不例外。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彼此之間也有一定的義務,那究竟租賃合同當事人負有怎樣的義務呢?本文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介紹。一、租賃合同當事人有什么義務一般而言,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1)按約定將租賃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合同訂立后,出租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這一義務時,應承擔違約責任。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2)對出租房屋負責維修。出租人是租賃房屋的所有人,有義務保證租賃房屋處于適租(即適合承租人使用)狀態。因此,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能不符合約定要求,影響承租人使用時,出租人應負責租賃房屋及其設備設施的維修。(3)通知義務。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在出賣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1)按規定或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承租人交付租金的數額和期限應按照規定或約定履行。承租人不履行或不 ·二手房出租要繳納哪些費用 進行房屋的出租,無可避免也是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的。而新商品房的出租與二手房出租所需要繳納的費用又有點不同。那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二手房出租要繳納哪些費用呢?本文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一)二手房出租需要繳納的稅種有:1、營業稅;2、城市維護建設稅;3、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4、個人所得稅;5、印花稅;(二)二手房出租繳納稅費如何計算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按3%的稅率征收。應納稅額=租金收入×3%。個人出租房屋的營業稅起征點為月收入1000-5000元。按次(日)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租金收入100元。在營業稅起征點以下,個人出租房屋不繳納營業稅。個人出租房屋城市維護建設稅隨營業稅征收,計稅金額為營業稅的實際繳納稅額。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房產稅暫按4%的稅率繳納。應納稅額=租金收入×4%。租賃雙方還需要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繳納。個人出租房屋以1個月取 ·哪些交通違章行為可吊銷駕照 哪些交通違章行為可吊銷駕照對于交通違章行為,需要對違章人作出相應的處罰,這里的處罰具體包括了警告、扣分、罰款,嚴重的甚至還能吊銷駕駛者的駕照。那么法律規定中,哪些交通違章行為可吊銷駕照呢?現在,我們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哪些交通違章行為可吊銷駕照(一)一年內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二)對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五)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六)將機動車交 ·征地補償拆遷程序是怎樣的 征地補償拆遷程序是怎樣的拆遷程序是拆遷活動必須依照法定流程進行的具體體現,了解拆遷程序會使我們對整個拆遷環節有一個概括性的把握。那到底法律中規定的,征地補償拆遷程序是怎樣的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1、頒發拆遷許可證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2)審批和核發拆遷許可證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3)拆遷許可證的續期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 ·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怎么爭取 在夫妻離婚的時候,要是孩子尚未成年的話,需要同時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作出處理。但如果夫妻雙方都想要撫養權的話,那么此時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該怎么來爭取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怎么爭取在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 ·怎樣舉證離婚損害賠償 在離婚的過程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但此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是因為對方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導致夫妻離婚的。也就是我們說的就離婚損害賠償進行舉證。那么實踐中該怎樣舉證離婚損害賠償?以下是具體介紹。一、怎樣舉證離婚損害賠償在對離婚損害進行賠償的時候,少不了需要進行舉證。并不是像您想的那樣,只要提出來了那就可以獲得賠償。既然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也是侵權訴訟的一種,自然涉及到了舉證問題。一般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在原告,而實際情況下,離婚訴訟受害方舉證困難已經不是小范圍的問題。特別是對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無過錯方要獲取證據,可以說是相當困難的。在沒有正當途徑獲取證據的情況下,不少當事人會采取違法的、侵犯他人權益的方式采集證據,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因此,法律應對以什么途徑獲取的證據才能作為法定證據使用作出明確規定。對采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權的方式獲取的證據要宣布無效,并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必須給予受害方技術和立法上 ·自動辭職是否會有補償 多數情況下勞動者被單位辭退的時候,這是單位需要對勞動者做出相應的補償。那要是勞動者自己自動辭職的話,此時是否還能要求單位進行補償呢?不少勞動者都這樣相關,那到底能不能要求補償?我們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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