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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該不該立遺囑嗎? 老人生前該不該立遺囑嗎?老人生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訂立遺囑,但如果沒有訂立遺囑的,也可以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二、老人生前訂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 ·離婚可以分繼承的財產么 離婚可以分繼承的財產么一、離婚可以分繼承的財產么1、如果對方是在結婚之前繼承的財產,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屬于其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2、如果是對方在結婚之后繼承的財產,也還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討論。(1)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2)如果是基于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個人財產,則離婚的時候另一方不可以要求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 ·建設合同生效的條件都? 建設合同生效的條件都有哪些一、建設合同生效的條件都有哪些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料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能力就是他們的經營、活動范圍,民事行為能力則與他們的權利能力相一致。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合同當事人一般都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且承包人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否則.當事人就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2、雙方必須簽字蓋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即包含簽字生效、蓋章生效、簽字和蓋章生效三種。承包人不可做如下約定:“合同雙方簽章后生效”,避免產生合同無效的爭議。約定該項內容的同時承包人要注意一個問題是,簽字的主體必須是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由其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的人簽字才 ·公證遺囑效力高于其他遺囑嗎? 公證遺囑效力高于其他遺囑嗎?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因此,遺囑經過公證以后能保證其真實合法,同時又可避免遺囑人的家屬與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另外,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査,在確認其有效性后,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這種情況下才使得該公證遺囑具備法律效力。二、公證遺囑的內容是什么?(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父親死了土地屬于遺產嗎? 父親死了土地屬于遺產嗎?一、父親死了土地屬于遺產嗎?父親死了土地是不屬于遺產的,根據法律規定,由于宅基地不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去世后,宅基地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是可以繼承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二、不能作為遺產的范圍有哪些?在司法實踐中,因涉及被繼承人的法律關系和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非常的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涉及被繼承的權利利益都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具體的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包括以下內容:(1)與合同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連的債權不能作為遺產。A、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債權關系。 ·偷稅漏稅罰款必須交嗎? 偷稅漏稅罰款必須交嗎?必須交,如果沒有錢交罰金,法院會查是否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如果目前確實沒有,可暫緩繳納。但法院在任何時候只要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都可以隨時追繳。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災難導致確實無法繳納的,法院才會酌情考慮減免。判處的罰金刑,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沒有完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當然,強制繳納主要針對實際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采用。二、偷稅漏稅的判罰標準是什么?1.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4.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 ·夫妻子女父母繼承順序是什么? 夫妻子女父母繼承順序是什么?夫妻子女父母繼承順序是一樣的,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認定是什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 ·一、房租租賃民法典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一、房租租賃民法典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雙方自行約定,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么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么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 ·詐騙罪員工都被取保了代表結案了嗎? 詐騙罪員工都被取保了代表結案了嗎?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強制措施,并不代表結案,是否判刑,需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來確定。取保候審,是不是沒有事了?是不是事情就了結了?這是很多家屬、當事人的想法,不過律師可要提醒,這完全是誤解,取保候審后,案子并沒有了結,還會被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起訴后會送到法院進行開庭審判,開庭后在不長的時間會下判決書,法院會根據開庭情況下判決,對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判刑。二、取保候審的程序包括什么?1、申請這一階段一般處于每個訴訟階段結束之后,最為常見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強制到案之后。但是由于英美各國將保釋在一定范圍之內作為一種權利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被告人自己無須提出申請,而由具有保釋決定權的官員依職權批準。2、聽審與抗辯聽審并非保釋程序的必經階段,因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獲準保釋條件的情況下,法官沒有必要舉行聽審,而可以直接決定保釋。在其它案件中,法官一般可以依職權決定聽審。保釋程序中也突出體現了當事人主義的 ·房產繼承爺爺奶奶死亡證明到哪里開? 房產繼承爺爺奶奶死亡證明到哪里開?死亡證明可以到醫院或者公安機關開具,根據公安部、民政部、衛生計生委等12個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對于死亡證明的出具單位做出了明確規定:1、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2、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未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二、死亡證明怎么開?如果是在醫院死亡的話,一般開死亡證明是有現成的格式的,只要根據格式填寫相關的內容就可以了。如果是在家里的正常死亡的話那就去當地的居委會開,會給你寫一張證明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上所記載的時間為準。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者死亡證明、居民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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