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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后,我應該怎么維護我的利益? 我父母離異后,根據法院判定房屋是歸我和母親和妹妹所有,與我父親無關,現在我母親要嫁人,她搬出去的同時,我父親要求回來這套房子里居住,我應該怎么去做?我妹妹判跟我媽媽,我今年26歲了,我是否有選擇權力不去跟我的父親?如果跟他的話,他是否有權力再居住我的這套房子?從2006年9月到2011年7月,我父親從來沒回過我家,我對他已經心灰意冷了,他昨晚回來把我的房子門砸爛了,強行要進來要我叫鑰匙和房屋合同給他,我是否應該報警,這樣還屬 ·四會東城街道律師熱線:13922639751(馮律師) 13929858585(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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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交警的裁決是否合理 2012年7月27日早上7點多鐘,我的車行駛到前山市場紅綠燈時,遇綠燈我車減速慢行欲通過,一老人騎單車橫過馬路至我車前,我車停止待其通過,這時一大客車猛烈撞擊我車后面,致使我車撞到老人單車后輪,老人倒地,(有監控拍攝),報警,我方報保險,120車趕到將老人以及我車內受傷人員送到前山香洲醫院,我方兩人住院兩天出院,老人未出院.7月31日下午交警下達裁決,判追尾大巴負50%責任,判老人負50%責任,我方無責任,請問此裁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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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緩刑適用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一、假釋緩刑適用條件是怎么規定的?一)假釋的條件根據刑法典的上述規定,假釋的適用必須同時符合如下條件:1、對象條件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執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適用假釋。所謂“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規定,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實際執行10年以上。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那減刑后假釋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此外,為了使適用假釋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典第81條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結實,所謂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3、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只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 ·一、離婚期間財產約定書可以臨時反悔嗎? 一、離婚期間財產約定書可以臨時反悔嗎?離婚期間財產約定書不可以臨時反悔,關于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約定財產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婚內財產協議成立并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二、婚內財產協議書里應包含以下內容:1、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等 ·一、夫妻離婚后婚前財產可以給對方嗎? 一、夫妻離婚后婚前財產可以給對方嗎?婚前財產離婚時給對方是可以的。雖然說婚前的財產,離婚時對方是不可以主動要求分割的。但是婚前財產離婚時主動給對方的,其他人無權干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二、協議離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協議離婚須有以下五個前提條件:(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二)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 ·締約過失構成要件是怎么規定的 締約過失構成要件是怎么規定的一、締約過失構成要件是怎么規定的?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二、締約過失是什么意思?締約過失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三、締約過失的表現形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規定,締約上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有以 ·關于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是怎么規定的?一、關于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是怎么規定的?關于誹謗罪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 ·打架重傷害鑒定標準是怎樣的? 打架重傷害鑒定標準是怎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重傷】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二、鑒定總則1、《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鑒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2、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3、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癥,以及損傷引起的后遺癥。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4、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托、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 ·一、員工退休前不能辭退? 一、員工退休前不能辭退?是可以辭退的,但是要遵照辭退的法律流程,也就是提前三十日對要辭退的員工進行辭退說明,并且發放相應的勞動補償金。一如果沒有在30日之前對員工進行辭退說明就員工辭退,是違反了勞動法的,該被辭退的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行為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二、可以裁員的行為1、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 ·我國10級殘疾賠償金是多少? 我國10級殘疾賠償金是多少?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由于人身損害造成的殘疾受害人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以后,會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種財產損失。對于這種財產損失,應當由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我國10級殘疾賠償金是多少?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我國10級殘疾賠償金是多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 ·危險犯與危險概念是否一致? 危險犯與危險概念是否一致?危險犯與危險概念是一致的,危險犯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時,就是危險犯的既遂。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二、過失犯與危險犯的區別是什么對于危險犯的概念,目前我國學界和法界的通說為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的標志的犯罪。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是特定的,在我國上表現為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會將法益陷入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如果將所有的這種造成 ·職務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職務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1、主體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性質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3、 不當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所謂不當行為,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構成侵權。4、 合法權益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于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5、因果關系不當職務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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