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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訴是否必須書寫起訴狀? 原告起訴的方式有兩種,書面方式和口頭方式。書面方式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以起訴狀的方式起訴。口頭方式是指原告以口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書面的方式僅可以體現起訴這種法律行為的慎重,而且在內容上也更能全面詳盡的表述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起訴方式應以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即以書面的方式為原則。 但是,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對于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允許當事人用口述的方式起訴。采用口頭方式起訴的,應當由法院工作人員記入筆錄,并告辭對方當事人。口述筆錄經口述人簽名或蓋章后,與起訴狀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民事案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以及我國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案件: 因財產關系發生的案件,主要包括因買賣、運輸、租賃、借貸、保管等關引發的案件; 因人身關系發生的案件,包括姓名權、肖像權、損害名譽權、著作權等案件; 因婚姻家庭關系所發生的案件,如離婚、撫養、收養等案件; 因勞動關系所發生的部分案件,如勞動糾紛。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審民事案件? 我國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縣級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同時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實際上也就是規定了絕大多數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謂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由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不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其余一切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應向哪個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是所說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的時間有多長?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后,法院不立案怎么辦?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被告如何答辯? 答辯即被告人針對原告人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復和辯解。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是被告人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人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訴訟法律文書。 被告在答辯狀中提出的主張,自已負舉證責任,也應提供證據和證據來源,以證明自己的主張的正確。 ·如何提出反訴? 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被告有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起反訴的權利。反訴就是在已經由原告起訴而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的爭議和理由有牽連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要求。如:甲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歸還借款1000元,這個訴就是本訴,甲是本訴的原告,乙是被告。在訴訟開始后,乙提出要求甲歸還因為租住自己房屋的租金費1200元。這就是反訴。法律規定反訴制度,有利于被告的合法權益得到司法保護和促進本訴的審理和解決。反訴的目的在于抵銷、排斥、并吞本訴原告的權利,或者使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失去實際意義。 反訴要注意以下四點: 1、反訴要以本訴為基礎,沒有本訴,就沒有反訴。 2、反訴與本訴必須具有相同性質并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必須與本訴有聯系。 3、當事人提起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屆滿以前提出。 4、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向哪個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因此,如果欲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應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法院的管轄權有不同意見,如何提管轄異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并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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